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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不一定“对半承担”

2017-02-11 上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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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同等责任,我却承担这么多?”近日,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方覃某对自己所承担的责任产生了疑惑。


  2016年7月9日下午,在上林县村道镇圩至西燕镇刁望庄路段,被告覃某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与原告驾驶的轻便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原、被告受伤及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6年7月9日至7月25日,原告因事故受伤第一次到上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2016年8月1日至8月13日,原告因事故受伤第二次到上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出院遵医嘱全休2个月,原告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33399元。2016年7月9日至7月17日,被告覃某因事故受伤到上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共花费医药费5717元。2016年11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47571元。

该案中原告石某与被告覃某的肇事车辆均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经法院审理认为,上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次事故成因进行了分析,对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可以作为认定该案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2016年7月9日,该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于2016年12月13日,原、被告的经济损失,应参照201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该案证据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7571元。被告覃克的经济损失: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药费共计95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原、被告按同等责任承担,被告覃某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和超过交强险的部分赔偿医药费23199元;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误工费8379元、护理费2793元,共34371元。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应赔偿被吿9589元。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被告均受伤遭受经济损失,损失应相抵。即:34371元-9589元=24782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24782元。

【法官寄语】

  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实践当中,只要法院支持了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所认定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当事人就以为自己所承担的每一项经济损失都是按照50%的比例对半分,但是“同等责任”不一定“对半承担”,无论事故责任的比例如何,有责任的一方对对方的赔偿金额均应全额扣除交强险的赔偿部分,剩余部分再按照比例承担。该案中虽然双方都是驾驶机动车,且均未投保交强险,但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是应予支持的,同等责任其实就是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按事故同等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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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上林县人民法院

综合编辑:上林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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