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妻子精神失常遭儿子与丈夫多年遗弃在外流浪,舅舅怒告4人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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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下午,台风“天鸽”仍在肆虐,上林县人民法院当事人接待室里,冒雨走进来4名神色凝重、举止局促的男子。原来,他们是一起遗弃罪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吴氏父子,而将他们告上法庭的,是吴氏三兄弟生母的哥哥,也就是三兄弟的舅舅。
事情要从29年前说起。1988年,吴某与何某相识并结婚。结婚时按照当地风俗共同生活在一起,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何某分别于1989年、1990年、1992年生下吴家三兄弟。而不幸发生在二儿子出生后,何某患上精神分裂症,在三儿子出生后不久,何某便时常在外流浪,居无定所。而双方家人因此产生嫌隙,也少有往来。直至2017年,何某的哥哥在与吴氏父子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将吴氏父子4人以遗弃罪告上法庭。
接到此案后,法官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在冰冷的法律与有温度的亲情之间,如何将遗失的孝道寻回,重续失落的亲情?主办法官决定前往被告人吴某家中了解情况。
图为主办法官在村干的带领下前往被告人家了解情况
在吴某家中,法官只见到了吴某本人,并未见到吴某与何某的三个儿子。原来,吴某在妻子何某患病出走之后,也曾试图寻找,却因三个儿子年幼,其担起了养家的全部负担而不了了之。
说起当年的往事,吴某心中百感交集
而儿子们在长大成人后,均外出务工了。这件事,慢慢的,变成了吴家人不愿意再提起的“往事”。而法官的到访,对吴某来说,仿佛醍醐灌顶,百般滋味涌上心头。
在得知自己与儿子们,竟被孩子们的舅舅告上了法庭,心中百感交集,陷入了深深地沉思中。在长时间的交流后,吴某表示,愿意把儿子们叫回来,希望能与何家进行协商。
法官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出发与吴某进行交流
不日,吴氏三兄弟纷纷从外地赶回来,并来到了法院。法官向三兄弟释明相关法律,并从血浓于水的角度出发,对三兄弟进行了教育。
三兄弟在接受法官的法制教育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静默之后,吴氏的长子首先承认错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有违孝道美德,更愧对自己的母亲,并表示愿意将母亲找回,送其去治病并接回家中共同生活,如果母亲住不习惯或不愿意在一起生活,自己愿意每月承担一定的赡养费,弟弟们也纷纷表示愿意好好赡养母亲。
三兄弟从法院出来后,便主动与舅舅取得联系,找到了流浪在外的母亲,并一起将母亲送到精神病医院进行救治。
而他们的舅舅在看到外甥们有态度有行动,正在努力弥补失落的亲情,也表示愿意撤回起诉。
一份保证书,履行的是承诺,兑现的是孝义
最终,此案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某父子4人积极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自诉人何某自愿撤回起诉。
一份撤诉申请,是原谅,是化解,更是亲情的延续
法官手记: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名子女的法定义务。对簿公堂、相互指责、两败俱伤,并不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最佳办法。
再精准的法律也不足以弥补亲人反目、家庭破碎给人生留下的伤害与遗憾。被告方应对此进行认真反思,血浓于水,骨肉亲情不可分割。
也希望双方抛弃语言之争,互谅互让,消除分歧,尽为人子的孝道,让母亲不再流离失所,安享晚年。
法律知识点
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一经定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自诉案件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内容来源:上林法院
综合编辑:上林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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