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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呗哝注意了!关于2017年度养犬登记有关问题的通告,你一定要知道!

2017-09-01 上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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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安局

关于2017年度养犬登记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南宁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和规范养犬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条例》和南宁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2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年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手续的,不予处罚。被公安机关查处,情节较轻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二、养犬人在养犬期间存在违法养犬行为(含未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手续的)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减免优惠。

三、养犬人在登记周期内有养犬违法记录(含未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手续的)的,不予办理申请登记饲养第二只犬。

四.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未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延续或者注销登记,或者犬只免疫有效期满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养犬登记证被注销后继续在本市饲养该犬只的,养犬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按照规定补交养犬管理服务费。

养犬人因违反《条例》被没收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并在三年内不予其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登记证经注销即失效,任何人不得使用失效的养犬登记证饲养犬只。


注:养犬申请提交材料:

1.   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个人1寸半身免冠照片一张。

2.   养犬地证明。

3.   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正面全身2寸照片1张,侧面全身2寸照片1张。

4.   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5.   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6.   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7.   犬主联系电话。

8.   犬只名字。

9.   犬只品种。


                        办证联系电话:0771-522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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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南宁市公安局

综合编辑:上林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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