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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志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17-10-01 上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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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韦志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


  2017年9月30日11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对原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县委书记韦志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韦志鹏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韦志鹏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韦志鹏的受贿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分别予以没收和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宣读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韦志鹏利用担任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在获取土地和工程项目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 280 000元。

  截止至2016年5月,被告人韦志鹏家庭的财产、支出共计23 141 956.51元,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扣除韦志鹏家庭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收入共计7 032 277.86元及韦志鹏受贿所得共计4 280 000元之外,韦志鹏及其家庭成员对差额部分11 829 678.65元不能说明来源。

被告人韦志鹏听候宣判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志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韦志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被告人韦志鹏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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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合编辑:上林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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