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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起持械聚众斗殴案件 目前33人已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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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林人民法院就备受关注的黄志威等33人聚众斗殴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黄志威等33人聚众斗殴罪名均成立。3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6日晚11时许,被告人唐震得知被告人蓝翔因毒品买卖被黄志威以及黄治强(另案处理)持刀威胁后,便纠集被告人唐瑞昌、何李滔等人到旧街街口集中,欲找黄志威、黄治强讨说法。次日凌晨2时许,当唐震了解到黄志威、黄治强正在某网咖上网后,便带领上述被告人携带钢管、甩棍、砍刀等械具到该网咖,双方发生斗殴。随后,双方再次发生斗殴,造成黄建文等人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威等人为报复他人,目无国家法纪,藐视社会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聚众斗殴罪。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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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上林县法院
综合编辑:上林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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