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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次强奸10岁侄女,因未查出精细胞他竟这样说…

2018-04-22 上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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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的年纪,

本该是生命中最美好的时光。

但对于10岁的小芳(化名)而言,

可能这将是一段不堪回首的过往……

在小芳去姑姑家期间,

53岁的姑父王某竟向她伸出了魔爪!


1964岁出生的王某老家在安徽省阜南县,住在沙河口区西村街。2007年出生的小芳是王某妻子的侄女。


(图源网络)


2017年7月8日,小芳来姑姑家,由王某照看,没想到,王某却趁机强奸了小芳。同年7月15日下午,王某再一次强奸了小芳。


(图源网络)


检察机关以犯强奸罪对王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是小芳的姑父,王某明知小芳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先后于2017年7月8日、7月15日下午,在沙河口区西村街家中,利用看护小芳的机会,强行与小芳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判有期徒刑六年。


(图源网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构成强奸罪。王某利用监护被害人的机会强奸被害人,应酌定从重处罚。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他没有实施强奸行为,鉴定未检出精细胞,原判认定他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王某辩护人还认为:王某没有强奸意图和性交行为,且没有射精,不构成强奸罪,应以猥亵罪定罪量刑。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明知被害人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王某利用监护被害人的机会强奸被害人,酌定从重处罚


关于王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强奸罪、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王某强奸被害人的犯罪事实,王某也多次供认犯罪事实,足以认定,原判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所处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我们有多无知,

孩子就有多危险!

家长应用什么方式保护孩子免遭性侵?

发现孩子疑似遭受性侵后该怎么办? 

对于儿童性侵害,

我们有多无知,

孩子就有多危险! 

面对事发后的悲伤,

做好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


罪犯被判处了六年的刑期,

可女童的童年阴影,

又岂是这个判决能拯救的?

我们又该如何去做,

以确保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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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人民网,肥东论坛

综合编辑:上林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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