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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问题探究三——经济法案件再审

2017-12-03 北京再审律师



在再审案件问题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民事再审与刑事再审存在较大的区别,由于公法、私法语境的不同,两者之间有着极大的差异,面临的问题也不尽相同。除此之外,单就经济法再审案件而言,又呈现出与前两者均不同的特征,虽然在再审程序上,经济法案件亦遵循 2007年、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以及2015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规范了的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规定,但作为公私法交融的法学部门,经济法再审案件有着自己特殊的逻辑体系,值得进一步探究。但由于经济法本身的综合性与庞杂性的特征,无法通过简单地搜索获取全部经济法类案件的数据,故择其典型,聚焦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再审案件,以期管窥其中值得探究的问题。

本文通过“聚法”网站进行了可视化检索,重点解析经济法典型再审案件类型的相关内容:

首先,从案由角度分析最为典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再审案件。

由上表可知,在经济法再审案件中 38 24421 38 9313 0 0 5217 0 0:00:04 0:00:01 0:00:03 5217,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件的数量是垄断纠纷再审案件数量的约两倍之多。这一方面是基于不正当竞争案件本身的数量远超过反垄断案件,符合国际普遍的情况。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却表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再审率要远低于垄断纠纷,这可能基于垄断案件均为较为大型的诉讼,对峙双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及法律资源,一旦败诉会给败诉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而垄断案件的上诉率高达25%左右。

单就不正当竞争纠纷内部而言,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件保持领先的“第一梯队”的位置,紧随其后的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再审案件。“第二梯队”则由商业诋毁与商业贿赂的再审案件占据,可见涉及商业利益的商业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更容易进入再审程序,而由于维权成本问题,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相对较少,到达再审也相对较少。

而从垄断纠纷的再审案件数量来分析,横向垄断协议再审案件遥遥领先于其他垄断案件,一方面是因为横向垄断协议的情况普遍、案件基数大,另一方也是因为商家为了获取非法的垄断利益,在不断地更新着横向垄断协议的外在形式,从默示共谋到价格跟随再到价格领导,不断地增加着认定卡特尔的难度,案件往往更为复杂,容易进入再审程序。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消法再审案件数量远远超出双反的再审案件数量,而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房屋买卖及商品房销售的再审案件数量较多。实际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大多属于民法范畴,但买受人作为消费者,特别是在公开渠道或平台购入商品房的,如果收到欺诈,可以超越民法的填平原则要求对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

其次数量较多的是产品相关责任纠纷,这是消法及其配套的《产品责任法》、《食品安全法》所关注的典型案件类型。另外本文还观察到存在23起网络购物纠纷进入再审程序的,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作为特殊的买卖合同类型,网络购物更加容易对消费者利益产生损害,可以预见其数量将不断呈现上升趋势。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再审案件的审判年份可以看出,近年来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升,呈现井喷式、指数式的上升,这一方面要归功于国家的法治宣传与民众法治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商家的制假售假问题仍旧非常严峻,维护市场和谐稳定、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仍旧是我国当前经济综合治理的重中之重。

综上所述,以双反与消法的再审案件作为切入视角,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法再审案件的数量呈现扩大趋势,其自身的分布呈现出不同于民法与刑法再审案件的特点,个中缘由值得细细推敲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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