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问题探究五——刑事典型案例分析之故意伤害罪
再审案件问题的探究,不能止步于法律规范和数据比较方面的讨论。我们将就多发案由进行典型案例的分析比较。
在我们分析过的上图中,明显看出刑事再审案件中,故意伤害罪案件数量最多。在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故意伤害罪名中存在的争议数量之大,而下面我们将就一例故意伤害的刑事再审案件展开讨论,该案件详细内容见判决书(2016)冀0929刑再2号。
【原审认定事实】
2013年8月13日晚至14日零时许,被害人郜某与王某乙等人在献县水源路“神话歌厅”消费结账时与服务人员发生争执,并将大厅物件摔坏,巡警到场处置。此时,被告人刘某乘出租车赶到,在歌厅门口,刘某持砍刀将郜某、王某乙砍伤。经法医鉴定,郜某、王某乙之损伤均属轻伤。
【原审法院认定】
原审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故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检察院抗诉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理由是适用缓刑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巡警到场的情况下,仍持刀将二被害人砍至轻伤,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原审判决对其使用缓刑,明显错误,故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刘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未见到在场巡警及警车等,也没有人向其出示巡警在场相关证件,故不应认定为在巡警在场的情况下故意伤害他人。
【再审法院认定】
原审被告人刘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在巡警在场处置的情况下仍致二人轻伤,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持刀伤害他人,依法从重处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到达事故歌厅门外时,巡警已经在歌厅内进行处置工作,歌厅门外有警察车辆停放,并有警灯闪烁。应认定为被告人刘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警察在现场。故此对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的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在巡警在场的情况下,仍持刀砍伤他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应予改判,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本案中,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就在于被告人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情形。正如检察院抗诉理由中所说,缓刑的适用需要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同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但这都是在犯罪行为实施以后法定或酌定从轻的情节。但是其在案件发生时,被告人是明知巡警已经在场内处置双方争执,不然其也不会在不了解现场状况下因规劝被害人后遭受辱骂羞辱而激愤之下拿刀砍伤被害人。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故意伤害的行为是使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刀具,对被害人事实砍、扎等行为。而这些都是犯罪情节的考量因素,不能仅仅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即被害人都属于轻伤而认定情节较轻。
那究竟缓刑适用要求中犯罪情节较轻,是如何认定的?影响因素又有哪些呢?通常情况下,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身心受伤害较小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犯罪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对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实施的犯罪,则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因此,在判断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情节较轻的情形时,首先应当首先考虑行为的危害程度。就故意伤害行为来说,一般殴打行为和使用工具的击打行为,随意击打普通部位和击打如头部、腹部等致命部位,还有伤害行为使用的工具是树枝、钢管、还是使用刀具,该工具是事前准备还是案发时随手拿起这些都是有区别的。从危害行为角度来看犯罪情节,基本上就是从行为的危害性、伤害行为的手段、使用工具等方面来考量。
另外,作为另一考量因素的就是危害结果。通常情况下故意伤害罪的危害程度都是由伤情鉴定结果来决定的。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重伤还是死亡后果则是该情节的判断因素。同时,造成该种伤害程度的人数、影响的范围对情节的认定也有差别,造成数十人轻伤结果定是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的。还有在伤害行为造成的伤情程度之外,还要考虑对被害人心理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如果被害人因此形成心理创伤或者导致其自伤自残自杀等都需要纳入考虑范围。
还有犯罪对象等也会影响情节认定。如果行为人是故意针对老人、残疾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实施的犯罪,则在情节的考量上会倾向于非较轻情节。
最后,犯罪的停止形态也是情节分析因素之一。若犯罪只是处于预备阶段,或者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轻微的佐证。
当然,以上的因素并不能单独予以考量,必须结合具体案例在实际情况下综合分析。在以上的案例中,被告人就有自首和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但是出于考虑到当时巡警在场,以及其使用携带的刀具进行砍的行为,同时造成了两人轻伤的结果等情形,故再审中法院认定其不符合缓刑所要求的情节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