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为何被驳回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电公司)与邵阳市宇圣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圣公司)签订《经济合同书》一份,约定宇圣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将元木山水电站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供应交给南电公司,合同总价1710万元。后宇圣公司支付货款1403万元。2012年6月,南电公司与宇圣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将自动化原件及部分电缆从原合同中分割出来,合同总价变更为1581万元。元木山水电站于2012年12月开始发电。因宇圣公司未支付剩余设备款,南电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宇圣公司支付设备款166万元及利息。宇圣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南电公司因逾期供货造成的损失291万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宇圣公司向南电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63万元及该款利息,驳回南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宇圣公司的反诉请求。宇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其未在限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福建省高院于2016年12月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宇圣公司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原审裁定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宇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遂裁定驳回宇圣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是关于可以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范围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应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因为这两类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会产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请求、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的法律后果。其一旦存在错误,损害的是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诉权,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但对于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考虑到当事人可以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以获得救济,故法律未规定对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对此类裁定申请再审的,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来源:江苏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