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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例探析——离婚纠纷(上)

2018-01-12 北京再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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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是指依照法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即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在目前的离婚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对《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理解偏差,很容易陷入多种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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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要诉至法院就能得到尽快解决;或者一方起诉离婚,只要另一方坚决不同意,法院就不会判离;只要分居满两年,法院就会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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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事项就已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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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对方婚外情证据,可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律师 会调查取证;对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也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由夫妻双方出资,即使没有登记在己方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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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年龄小,一定会判给母亲一方等。

     以上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陷入的误区,不仅可能导致盲目参加诉讼最终承担败诉风险,还会造成对律师代理行为、法院判决裁定的不理解甚至是不满。

     所以,我们首先对以上误区进行一定解析。再由案例走进离婚纠纷的民事再审中。


误区引航

NO.1法院判离与否?

    误区一:有观点认为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要诉至法院就能得到尽快解决

     法院对于离婚诉讼通常是采取谨慎的态度,并非当事人诉至法院就能及时得到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如下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此,法院首先会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只有调解无效,才在有以上情形下准予离婚,这还是暂且不考虑军婚等特殊婚姻形式下的情况。

       误区二:一方起诉离婚,只要另一方坚决不同意,法院就不会判离;

      当然,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话,而答辩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但这也在另一个层面上表示,只要存在法定情形,另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也是有可能判离的。

      误区三:只要分居满两年,法院就会判离;

      首先《婚姻法》中关于分居准予离婚法定情形规定的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这一方面是指夫妻双方以及达到事实上的持续分居状态,另一方面,该种事实分居状态的出现是因为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非确有缘由。因此,故意制造两年分居的事实、非持续分居或者结合其他情况无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也并非会仅因事实分居状态而判决离婚。

NO.2离婚协议书效力问题

    误区: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事项就已经确定;

     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只是形成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其作为附条件的合同,在夫妻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是尚未生效的。也就是说该协议只有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 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据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一年后才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NO.3财产分割问题

     误区一:有对方婚外情证据,可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于第三十九条,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处并未提到一方过错介意少分财产的情形。

   也就是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联系。因而如果在离婚诉讼中花费大量精力、金钱调查对方婚外情情况,而忽视了其他诉讼要点,可能会得不偿失。

       误区二: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律师 会调查取证,自己不必过多操心;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法院会对房屋、汽车、股权等具体的财产进行调查取证、监视动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完完高枕无忧。对于双方财产状况最为清楚的,左不过夫妻双方,另一方当事人对隐匿转移财产一方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开户帐号都相对清楚。如果该当事人不尽心提供相关信息,即使是律师、法院也会无从监控财产状况。

   更是由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类取证至关重要。

    误区三:对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也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财产属于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误区四:房产由夫妻双方出资,即使没有登记在己方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出资人并非必然是房屋的所有人。 

    再者,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NO.4子女抚养问题

    误区:孩子年龄小,一定会判给母亲一方。

  据《婚姻法》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但这并不意味着,孩子小就一定会判给母亲。法院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比如双方的经济条件、孩子的成长环境等。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而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如果孩子一直成长于某个特定场所、正在某学校上学等都会影响法院判决结果。

      以上都是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误区。接下来,我们将结合离婚案件中的再审改判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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