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例探析之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
一、合同形式——借款合同可否以口头形式订立
借款合同通常是采用书面形式的,只有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才可以口头形式。但是需要注意在诉讼过程中,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当事人如何证明借款合同的存在也是相当棘手的,当事人很可能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结果。故在实践中,还是应以订立书面合同为宜。
【合同形式】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关于利息的规定
(一)在本金中预扣利息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利息是不能在本金中预扣的。如果实际预扣的,应以实际借款数额计算本息。
(二)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
在没有约定支付期限的时候,贷款人是否能够随时请求支付,借款人能否在返还借款时才予以支付呢?当然,民事法律基于衡平的选择,在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是通过借款期间的长短进行决定利息支付期限的。
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借款期间超过一年,则每满一年支付,不足一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三)没有约定利息
自然人间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不支付利息。
【利息不得预扣】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利息支付期限不明】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逾期利息】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三、关于利率的规定
关于借款合同中的利率,并非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无上下限,这样可能造成有失公平、以合法手段掩饰非法目的之后果。故而在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利率的上下限,即使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超出规定利率范围的也只能算作自然之债。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利率】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四、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
通常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往往出于双方的亲属或朋友关系,在信赖基础上进行的。故而对于借款合同内容未做相关约定,有的甚至是无要式的合同,如果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法律是如何横平的呢?
借款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借款人是可以随时返还的;但是贷款人需要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返还期限】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五、违约情形的处理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关借款、贷款、使用等活动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借款用途】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其他相关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1、约定借款期限的,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起诉;
2、未约定借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计算;
3、在诉讼时效二年内,中断时效的,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主要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同意履行、达成协议等;
4、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出借人能否起诉借款人。可以起诉,但如果借款人提出抗辩,法院查明没有时效中断的情形,法院会判决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即出借人由此丧失了胜诉权。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问题:
1、合同约定管辖法院的,向合同约定的法院起诉。
2、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管辖法院的选择:
(1)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经常居住地的,向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中认定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形: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的焦点争议问题以及实务中的处理方式远不只以上几点,问题的复杂性也远非寥寥几字就可阐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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