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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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指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暂行办法》指出,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校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院(系)应按规定将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教师推荐至校级评审委员会。
另外,《暂行办法》指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社局,有关部门(单位)人事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10月20日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监管适用本办法,民办高校可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 评审工作
第四条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校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院(系)应按规定将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教师推荐至校级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高校制定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文件制定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
第六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和校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情况等报主管部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高校报主管部门及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
第八条高校每年3月31日前须将上一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情况报主管部门。高校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九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体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原则,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
第十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落实以下要求的情况:
(一) 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条的内容是否落实;
(二) 各级评审组织组建是否规范、健全;
(三) 是否按照备案的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开展工作,排除利益相关方、工作连带方的干扰;
(四) 在评审中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对教师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否妥善处理。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十一条高校主管部门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要突出监管重点,防止责任悬空、防止程序虚设。
第十三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要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及高校要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强化高校自律和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第五章 惩处措施
第十五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 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
第十六条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高校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国务院持续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今年以来,先后决定取消对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的审批,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今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监管。
在实践上,高校自主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经验积累。较早被授予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高校,先行先试,在教师职称评审、监管等方面积累了实践经验。高校和地方都希望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进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
因此,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并不断加强监管,是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贯彻落实,是深入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根本要求,是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规范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有利于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答:放权与监管相结合,推动高校自主开展教师职称评审,是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出台《暂行办法》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一是广泛深入调研。通过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实地调研、委托相关高校开展专题研究等,对东、中、西部相关省份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各级各类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进行调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二是研究起草文件。在调研基础上,教育部相关司局牵头,有关高校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积极参与,着手起草文件,经反复商讨、多次修改,形成文件征求意见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工作研讨会、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多方面听取和征求地方有关行政部门、高校、教育部相关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司局的意见建议。四是反复修改完善。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文件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十几易其稿。五是部党组会审议。教育部党组会专门对文件稿进行了审议,提出了修改意见,要求对文件稿进一步完善。六是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
答:《暂行办法》力求“短、实、新”,共分五章、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文件制订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和相关的责任主体,明确权责同步下放。
第二章,关于评审工作。对评审权下放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文件制订、文件备案、自主评审、工作年报以及档案保存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关于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及有关政策、落实评审工作有关要求、规范有序开展评审等内容。
第四章,关于监管方式。主要通过书面核查、抽查巡查、实行信息公开、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等加强监管。
第五章,关于惩处措施。明确对相关责任主体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
答: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的重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方向是否正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体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原则,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二是政策是否落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称政策,符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三是程序是否严格。高校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制订程序、评审组织组建和评审操作等程序都要规范、健全。四是结果是否公正。评审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影响结果公正,影响教师合法权益。
答:《暂行办法》明确了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多种方式:一是书面核查。高校主管部门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二是“双随机抽查”和专项巡查。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三是信息公开。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四是自我监管和社会监督。明确强化高校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答:《暂行办法》针对高校职称评审中的不同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违纪违法惩处措施,包括对相关教师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对评审专家、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求进行整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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