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沪上新规!明星只拿钱不担责?行不通了!

上海奉贤 2023-07-02
关心奉贤大小事,关注“上海奉贤”一手掌握!

 在大家的认知中
“代言人”一般是指知名度较高的
明星、艺人等社会知名人士

不过,如果代言产品出了问题
“代言人”和广告主
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
于是,为了规避代言风险
企业和明星就会把“代言人”
换成“体验官”从而规避责任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发的《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
作出了以下规定

▲ 《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截图

(点击看大图)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

(点击看大图)


今后,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
以“××体验官”等进行推荐证明
也不能改变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


屡屡“翻车”
在《广告法》中,所谓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但最近几年,一些明星、名人在收取高额代言费后,其代言的品牌却屡有“翻车”情况。

有媒体统计,自2014年以来,明星代言的互联网投资理财平台爆雷事件就高达十余起。此外,还有某明星代言的奶茶品牌涉嫌诈骗、某明星代言的产品质量不过关等案例。

面对消费者维权,不少涉事“代言人”只是以道歉、自省等回应公众。如前述涉嫌诈骗的某奶茶品牌,为其代言的明星就此公开道歉,并表示自查自纠、积极配合调查,同时称在今后工作中必须更为严谨。


来源:视觉中国

有网友质疑
一句道歉真的够吗?
事实上,如有上述情况
这些品牌的代言人
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广告法》明确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

此外,就在去年,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发布公告,喊话曾代言的明星们,要为自己的代言尽责。针对此问题,2021年6月,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公开提到,加快追赃挽损,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




“××体验官”
回避“代言人”身份的一个重要方式
就是把广告代言人换成“××体验官”


像“首席体验官”“首席产品官”“官方优选官”等“新名词”层出不穷。所谓“××体验官”,本就是在借明星、名人的热度,为产品博取公众关注。

两年前,就有文章发出这样的疑问:不少明星就曾以此类身份入职企业,但这里所谓的“入职”是真的打卡上班,还是变相代言?

曾有法律人士表示,明星不直接以代言人身份出现,一旦产品涉嫌违规违法,明星就更容易规避可能产生的连带责任。

有代言之实,却无代言之名。这背后是“体验官”们算的一笔“好账”——不仅拿到了相应的费用,还规避了法律法规上的风险。


只拿钱不担责行不通了!
现在,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
已经行不通了!

当消费者受明星名人的影响买入产品后,各位“体验官”却有可能对这些产品不用负任何责任,这不合理,更不合法。

如今,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对代言人进行了进一步界定。

其中明确,知名文艺工作者、知名体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网红”等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因其具有高度身份可识别性,虽然广告中未标明身份,但公众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属于以自己的形象,利用了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广告代言,即使是以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其他身份,如“××体验官”等进行推荐证明,也不能改变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

明星艺人“钻空子”的行为
已被关进法律的笼子
只拿钱不担责、
以“××体验官”之名
行代言之实的行为行不通了!


来源:新闻坊

编辑:吴妍

 • end • 


往期精彩回顾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