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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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告法》中,所谓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最近几年,一些明星、名人在收取高额代言费后,其代言的品牌却屡有“翻车”情况。有媒体统计,自2014年以来,明星代言的互联网投资理财平台爆雷事件就高达十余起。此外,还有某明星代言的奶茶品牌涉嫌诈骗、某明星代言的产品质量不过关等案例。面对消费者维权,不少涉事“代言人”只是以道歉、自省等回应公众。如前述涉嫌诈骗的某奶茶品牌,为其代言的明星就此公开道歉,并表示自查自纠、积极配合调查,同时称在今后工作中必须更为严谨。《广告法》明确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就在去年,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发布公告,喊话曾代言的明星们,要为自己的代言尽责。针对此问题,2021年6月,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公开提到,加快追赃挽损,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
像“首席体验官”“首席产品官”“官方优选官”等“新名词”层出不穷。所谓“××体验官”,本就是在借明星、名人的热度,为产品博取公众关注。两年前,就有文章发出这样的疑问:不少明星就曾以此类身份入职企业,但这里所谓的“入职”是真的打卡上班,还是变相代言?
曾有法律人士表示,明星不直接以代言人身份出现,一旦产品涉嫌违规违法,明星就更容易规避可能产生的连带责任。有代言之实,却无代言之名。这背后是“体验官”们算的一笔“好账”——不仅拿到了相应的费用,还规避了法律法规上的风险。当消费者受明星名人的影响买入产品后,各位“体验官”却有可能对这些产品不用负任何责任,这不合理,更不合法。如今,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对代言人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其中明确,知名文艺工作者、知名体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网红”等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因其具有高度身份可识别性,虽然广告中未标明身份,但公众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属于以自己的形象,利用了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广告代言,即使是以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其他身份,如“××体验官”等进行推荐证明,也不能改变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
来源:新闻坊
编辑:吴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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