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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以“复”“工”同抗疫 ——奉贤区总工会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系列短视频

上海奉贤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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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以“复”“工”同抗疫

-防疫复工两不误-

当前,上海在做好疫情防控和清零攻坚行动的同时,正在稳步推进重点企业复工复产。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涉疫情劳动关系处理的工作指引和问题解答。为减轻企业受疫情影响带来的生产经营压力,稳定劳动者工作岗位和保障就业,奉贤区总工会携手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共同推出全力以“复” “工”同抗疫——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系列短视频,由专业律师解读劳动关系处理最新政策口径,帮助企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助力企业和职工复工复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一期

主题:疫情期间,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工资该如何处理?


附: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第三条第(四)款: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第二期

主题: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为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处罚的,用人单位能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附: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三期

主题: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附: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期

主题: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居家办公、远程办公安排,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是否会得到仲裁或者法院的支持?


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让我们众“职”成城、共同守“沪”!愿山河无恙,人间皆安!上海加油!奉贤加油!



撰稿:奉贤工会

编辑:何语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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