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行为的通知
市卫健委介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就进一步规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有关要求发布通知。通知明确,规范核酸采样与样本转运管理,严格核酸检测价格管理,优化核酸检测服务,强化核酸检测监管力度。详见↓
一、规范核酸采样与样本转运管理
医疗机构(包括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下同)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的执业地点开展医疗服务,不得擅自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上门开展核酸采样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样本的转运,未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得擅自转运核酸样本。
对于确需上门采样的市民,辖区要组织符合核酸采样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上门提供核酸采样服务。
二、严格核酸检测价格管理
医疗机构在开展核酸检测时,应按照全市统一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和价格标准收费,不得收取“加急费”“上门费”等另外费用。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主动公开标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保障群众知情权。
三、优化核酸检测服务
各区要不断加强核酸检测服务供给,加快“采、送、检、报”速度,优化采样点环境,不断提升常态化核酸检测的质量和效率,尽可能缩短出具报告时间,满足广大市民核酸检测的实际需求。
四、强化核酸检测监管力度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核酸检测服务的全链条监管,切实落实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对医疗机构存在违规混管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检测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市、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医保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对核酸检测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查看《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行为的通知》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来源:上海发布
编辑:戴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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