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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开展康复治疗,年轻夫妇双双被罚 | 贤医说法
案情简介
近期,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接市民反映,在奉贤区四团镇某居民楼内有夫妻二人开展康复治疗。接报后,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经调查,当事人李某夫妻原就职于辖区某医院从事康复治疗工作,由于离职后失去了经济来源,便萌生了“自主创业”的想法,购置了平衡板、梯背架、阶梯木箱等康复治疗器械。
李某二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其住所为病人实施康复治疗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最终,奉贤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李某夫妇作出罚没款14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报送:沈群(奉贤区卫健委)、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
编辑: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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