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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号文件首提外嫁女:合法权利增加一道屏障


来源/中国妇联新闻(ID:cwonews)

作者/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特约评论员: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 研究员  姜秀花



2月19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进一步加大了对妇女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问题的重视,首次明确在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这对于在全面完成农村改革发展中,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解决部分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而失去集体成员资格及相关的土地权益和股权利益问题,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政策保障,具有历史性意义。




外嫁女权益保护长期以来一直是妇女维权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这一问题越来越多得到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妇联组织在源头参与和维权服务上取得很大成效,失地农村妇女也积极参与维权,各地在保护外嫁女合法权益过程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目前依然是影响农村妇女发展和社会公平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


这一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不仅因为它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因为它还是一个制度和文化问题。



在立法和执法上,最早的土地承包政策由于缺乏充分的性别评估,而使这一与婚姻制度、性别文化、村民治理方式等紧密相关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在“性别中立”的预设下埋下了农村妇女权益易受损害性的隐患。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及2002年由九届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都有针对妇女结婚、离婚、丧偶等等原因会导致的对妇女承包权益侵害的一些情形的针对性规定,但在确认村民资格上缺乏明确规定,为村民集体决策提供了较大空间,容易产生集体决策侵犯少数人权利的问题;


在司法上,行政干预作为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规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嫁女寻求司法救济的难度;


在制度上,在“一村一策”的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一些地区有着浓厚父权制文化色彩的村规民约及村集体意志与国家意志的博弈,与农村“从夫居”的婚姻传统相胶合,有可能使外嫁女在原生家庭和夫家家庭两头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受到限制或被剥夺,与此相关的土地权益、股权分配也必然落空。


在文化上,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落后性别文化依然在一些农村地区产生重要影响,“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文化传统使一些外嫁女失去了原生家庭的庇护,一旦遭遇婚姻变故,困难就更是可想而知。



婚嫁本是一个幸福美好的生命事件,但婚姻变化却成为其中一些农村妇女身份资格和土地财产权利的梦魇。如上所述,这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制度问题和文化问题。中央一号文件将这一问题列入“三农”工作重点内容,表明了国家对农村进行全面社会治理的决心,给妇女维权工作和农村妇女发展都带来了重要的机遇,也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只有综合发力,不断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并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司法救济途径,消除性别歧视和落后的婚姻习俗,推动修订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村规民约,探索维权实践中的纠偏机制,并着力提高提高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才能有效解决农村外嫁女和离婚丧偶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问题,推动农村妇女在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中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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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联新闻(ID:cwonews)

作者/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特约评论员: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 研究员  姜秀花

编辑/吴苏锦

美编/李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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