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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鼓励探索独生子女护理假


各地试水的独生子女护理假,获国家层面肯定。


据《新京报》2月22日报道,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回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立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建议时表示,我国独生子女家庭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独生子女照顾和护理父母的压力也在不断加大。



另据中新社报道,截至目前,至少有福建、广西、宁夏等在内的10余省份出台了相关政策。此外,多地也在试水长期护理险制度,为失能老人及其家庭减轻负担。


例如,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明确,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而2018年底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则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可享受带薪陪护假,这其中,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


此前,黑龙江也在政策中区分了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况。依照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虽然未明确规定护理假天数,但是却提出用人单位应支持子女照料住院老人。


如,《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就提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国家卫健委表示: “实施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有利于增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能力,有利于保障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上述省份为全国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国家卫健委同时指出,部分省份在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中明确配套的奖惩制度,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特别提到了“福建模式”,认为福建省的做法为全国各省份进一步完善配套奖惩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违反独生子女护理假规定的用人单位将面临2000-20000元罚款,还会被列为工资支付行为失信单位重点监管,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会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黑名单”,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受到约束。


“下一步我们将协调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的跟踪调研,推动已出台制度的省份加强监督,确保制度严格执行到位;鼓励和支持更多省份探索实施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加强指导,避免各地差距过大,让这项制度惠及广大独生子女家庭,切实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国家卫健委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各地也强调了子女“常回家看看”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各地的法规条例中,不少都把“常回家看看”纳入子女义务,并提出了相应的督促措施。


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明确规定,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进行探望,或者通知其所在用人单位、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督促其进行探望。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则提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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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

编辑/吴苏锦

美编/李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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