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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来啦!山东增加产假60天 给男方护理假7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近年来,山东省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女职工人数已超过800万。

3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 劳动保护措施。


据介绍,《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共26条,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细化了有关规定,增加了人文关怀,主要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责任主体、劳动保护措施、防止性骚扰以及卫生保健措施等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范围,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女职工统一纳入保护范围。


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工会、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机构的法定职责,重点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项义务和限制性规定。


三是扩大并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措施,增强了劳动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


四是强化了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明确了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的处理方式,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鼓励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



对女职工这么友好,咱们具体来看一下吧:


“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基础上,增加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即更年期)‘三期’保护。”


《办法》提出,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办法》还要求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 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

  • 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 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有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哺乳期女职工,每天一小时哺乳时间

产假方面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女职工哺乳期权益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


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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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自齐鲁晚报(记者 崔岩 马云云)、山东发布

编辑/肖婷

美编/李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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