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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不养苏大强”,法律会答应吗?

徐伟伦 王晓丹 中国妇女报 2019-04-14


苏大强是“作爹”——这是看过热播剧《都挺好》的网友们给出的统一口径。



强势的苏母去世后,苏大强一扫前半辈子的窝囊与懦弱,开始作天作地,要在家中强刷一波存在感:



自己一心只想不劳而获,儿女怎么提醒都当耳旁风,最后全部身家都被骗了,还要嚷着跳楼;



要跟着大儿子明哲去美国住大房子,可惜明哲失业没去成,他便赖在地上不依不饶,这时候还不忘跟安慰他的二儿子和儿媳“撒娇”,“我想喝手磨咖啡” ……



苏大强作起来时,足以让观众气得摔遥控器,甚至有人提出“养老不养苏大强”的口号。



可为什么该剧的收视率及讨论率却还一直高走呢?那是因为这样的老头“似曾在人间相识”,追剧的小伙伴,必定对养老这一问题产生了更深的思考。


下面法官就来聊一聊剧中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


问题一:苏大强明明有每月5000块钱的退休金,却一直攥在手里不花,而是各种从儿女身上“搜刮”。老人的退休金能抵儿女的赡养费吗?


法官释法


平时给儿女甩脸子,一给钱立马变了一副面孔。苏大强的“不吃不喝只要钱”行为不仅激化了儿女矛盾,还让自己晚年的赡养问题陷入了尴尬境地。有网友说,像苏大强这种极端自私、丝毫不为儿女着想的人,就让他拿着退休金自己过吧。但是,这样的建议在法律上却是过不了关的。



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赡养标准应以老人的实际需求为限,并综合考虑家庭、子女收入、负担等因素。一般来说,如果老人有退休金、房屋出租的租金等收入,该收入可以用来冲抵赡养费用,即在相应范围内适当免除子女的赡养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而是在现实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减轻子女的负担。


像苏大强这样有稳定的退休金收入的,在他能独自负担的范围内,法院一般不会再对子女做强制性的要求。但如果他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养老费用,那不足部分原则上应由明哲、明成、明玉三个子女分担。



要知道,赡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满足,物质条件只是一部分,老人需要的更多还是陪伴。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主要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子女还应主动履行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法定义务。


问题二:苏大强跟二儿子明成和儿媳生活在一起,小女儿明玉因家庭历史积怨,不喜与二哥及父亲交往,故不常探望。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合理吗?



法官释法


追剧的观众们大都对明玉的少年经历表示同情,认为明玉做的已经很有良心了,不能再过高要求明玉经常探望父亲。但是,法理与情理毕竟不同。法官提醒,即使父母与一个子女共同生活,其他子女仍应常来探望。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现实生活中,老人一般会与一个子女共同生活,更多指望这个子女对自己日常照料,但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其他子女仍应在其他方面更多、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如常看望老人,根据老人的需要买衣服、日常用品、医疗用品等,在老人生病住院需要照料等情况下,也应该履行照料等义务。


我国法律对履行赡养义务也有奖励性的规定。继承法中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同理,如果在老人生前就将财产进行分配的,取得较多财产的子女亦应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总之,赡养的本质目的是为了保障老人安享晚年,让老人老有所依,是每一个子女的义务。


问题三:在剧集中,明玉透露自己与父母签订过一份协议,大体内容为将来就算父母老死,也不需要明玉养老送终,苏家的事跟她再无半点关系。说白了,就是明玉与父母两方自愿断绝亲子关系。但是,这种断绝亲子关系的声明在法律上有效吗?断绝关系后是否还能继承财产?


法官释法


首先,声明无效。在文学及影视作品中,我们经常能听到“我要跟你断绝父子关系”等等类似的表述。但是矛盾归矛盾,基于血缘形成的亲子关系是无法割裂的。我国法律没有对断绝亲子关系这一行为作出任何规定,亲子关系不可能因一纸声明解除。



因此,能否继承财产显然跟是否声明断绝亲子关系是不相干的。子女对于过世父母遗产的继承方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而根据继承法第7条,只有在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才将导致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因此,对于声明“已经断绝父子关系”的子女而言,只要没有作出以上行为,是有权利继承父母遗产的。当然,成年子女对父母也仍然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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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王晓丹

编辑/吴苏锦

美编/李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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