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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无偿捐献器官、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对此有回应

王春霞 中国妇女报 2021-01-23


性骚扰、无偿捐献器官、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5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第四编“人格权编”,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回应。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草案的重大创新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草案的重大创新,充分体现着时代特征、时代精神。”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杨震在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专访时说。


在杨震代表看来,我国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制度设计的模式与其他国家不同,比如德国和日本将人格权保护规定放在债权编侵权行为之中,法国、瑞士将人格权保护规定放在民法典总则之中。而我国民法典草案单独设置一编,也就是第四编“人格权”。


为什么会出现几种不同模式?


“模式不同,反映的立法价值理念不同。”杨震代表解释说,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典,都是建立在以物为本的价值理念上,特点是重物轻人。我国编纂的民法典,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上,特点是重人轻物。国家制度不同,价值理念不同,我们的最高目标是服务于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因此我国编纂的民法典积极回应了21世纪的时代要求,彰显了时代精神,是以人格权为中心的民法典,体现了对人的关爱这一终极价值。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副会长张慧曾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人格权编草案的审议。她告诉记者,人格权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在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基础上,人格权独立成编,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是我国民法典草案特别重要的一个亮点。


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人格权请求权,是人格权编制度设计的一个重点创新。”杨震代表告诉记者,人格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以及侵权请求权都有所不同。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把人格权保护规定放在债权当中的侵权法部分。实际上,关于人格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请求权构成要件不同,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人格权请求权的制度设计是领先于其他国家民法典的。


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第六章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


杨震代表认为,草案人格权编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体现了创新。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众出入商店、超市等公共场所要用健康码,有的还需要提供个人信息。这就出现如何保护广大公民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不被非法利用、不被侵害的问题,草案人格权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张慧代表也关注到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问题。


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大家扫健康码,进出公共场所扫码,这些信息包含了个人隐私、行踪、轨迹等,对于相关部门用于疫情防控非常重要。”张慧代表告诉记者,对于这种情况如何保护个人信息,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的规定就特别重要。


按照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张慧代表认为,这一规定合理平衡了保护个人信息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关于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是人格权编很重要的部分,目前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期待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细化相关内容。


第一次对性骚扰含义在法律层面明确界定


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草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这是法律第一次对性骚扰的含义明确界定。”张慧代表告诉记者,草案作出的是原则性的规定,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合理”的度如何把握,预防措施包括哪些,这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希望通过更多的案例和司法实践进一步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


此外,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草案吸收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草案第一千零六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一条款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同意见。张慧代表告诉记者,该款规定旨在鼓励遗体捐赠的善行义举,但是自然人若因意外事故去世的,现在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大部分人士生前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不同意捐赠,按照草案目前的规定,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就可以共同决定捐献。民法典出台后,可能会引导自然人生前对自己的“身后事”提前做一些安排。


草案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018年曾出现过“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起广泛的讨论。在张慧代表看来,草案针对从事基因和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将对这些行为形成正向的法律指引。


草案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次把涉及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买卖的问题规定在法律中,也是人格权编的重要亮点。”张慧代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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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女报(ID:fnb198410)

作者/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编辑/侯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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