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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将如何影响你我?三位代表委员解读变化

乔虹 中国妇女报 2021-01-23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民法典中的第六编,四章45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修改完善了现有的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那么,草案与原有的继承法相比,都做了哪些修改?增加了哪些与我们切身相关的内容?它又将如何影响民众的生活?


近日,围绕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张慧,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冯帆等三位法律界的女代表委员。


记者:您眼中继承编草案编纂有何突破和特点?


黄绮:第一,更科学和规范。比如,草案中,都以“自然人”替代了“公民”,法律定义更准确了。因为民法典总则中是用自然人来指称个人民事主体的,所以草案中就和总则的主体一致起来了。而且,自然人是不分国籍的,而公民是有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之分的。


第二,条文内容更完善。表现在代位继承中,这次明确了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权以及增加了转继承的规定。遗产处理中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有了遗产管理人,方便继承人协调继承遗产,减少争执,有利于社会稳定。


第三,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继承中,增加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同时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去除了,强调有数份遗嘱存在时,如果内容有冲突,以最后遗嘱为准。这些规定都是从给立遗嘱人的自由意思以最大尊重的立法表示,避免从形式或客观限制条件上影响其真实意思。


第四,草案强调保护弱势群体,除了对胎儿继承权的明确规定之外,还强调虽然分割遗产时依法应当缴纳税款和归还债务,但强调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张慧:草案第九百零一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法律规定或者依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通过改变遗产定义的方式,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遗产范围和规范了认定标准,符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另外,草案新增宽宥制度,通过建立宽宥制度,不再当然地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更能体现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


记者:随着时代的发展,财产形式不断丰富,比如像QQ号、游戏账户等虚拟财产,草案对此作出回应的意义何在?


冯帆:民法典的编纂不是对以往生效单行法的简单堆砌,而是结合了我们所处时代的特点,以及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况,在总结现行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完善、设计和创新。草案对于QQ号、游戏账户等虚拟财产进行回应就是适应时代特点,扩大继承遗产的范围,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记者: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上,草案作出了怎样的突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大小意味着什么?


张慧:草案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大小,表面看是法定继承人的多少问题,实质上是个人私有财产的流向问题,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扩大意味着被继承人的遗产更大可能被家族亲人继承,减少无人继承情况的发生。


记者:在法定继承顺序上,您认为还有何待完善之处?


张慧:现行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顺序只有两个,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该法定继承顺序不利于遗产“向下流转”,导致遗产“向旁流散”。建议将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卑血亲规定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记者:根据现行继承法,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草案在此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意义何在?


冯帆:草案在此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种修改更加有利于多样化养老需求的满足。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一些空巢、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让这类老人有了“老有所依”的法律保障,这样更加符合公民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产业发展。


记者:草案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这一规定有何意义?


黄绮:遗产管理人是草案新增的制度,这一规定不但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而且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以及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出现,可以让继承减少纠纷,遗产得到及时清理和管理。遗产管理人制度让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遗产管理人成为可能,有了专业人士的参与,会有利于遗产纠纷的减少,有利于和谐处理遗产继承。另外,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通过遗产管理人可以及时依法处理无主财产,稳定民事财产关系。


记者:草案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情形,第二款还特别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宽宥制度,有学者指出,这一制度补充了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宽宥制度的空白,您怎么看?


黄绮:继承宽宥制度是草案增加规定的制度,之前我国只规定了继承权被剥夺的相关情形。宽宥制度,是对被继承人处理遗产权利和处理私有财产权利的尊重。除了杀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情形,其他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发生的,被继承人都可以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表示宽恕,恢复其继承权利。这一方面是尊重被继承人处理自身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鼓励继承人悔改,促进亲情和家庭关系和睦的立法目的。


记者:对于继承编您还有什么建议?


张慧: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具体地说,将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也列在法定继承人当中。现在家庭趋于小型化,兄弟姐妹越来越少,人也都长寿了,四世同堂的情况也很多,由于子女少,如果没有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可能会造成遗产无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虽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将其规定为代位继承人,一旦孙辈的父母(即继承人的子女)丧失或者被剥夺了继承权,则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不能依照法定继承规定,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此外,对于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乃至玄孙子女、玄外孙子女,同样存在上述问题。所以,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保障和充分尊重私人合法财产权益。


冯帆:在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基础上,对法定继承顺序进一步进行完善,更有利于遗产的“向下流转”。


黄绮:草案增加了打印遗嘱,但是对打印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还要求见证人在每一页上签名和写上日期,这几乎和订立代书遗嘱的要求是一致的。这种情况下,对于不想公开遗嘱内容的人来说,就无法使用打印遗嘱了,建议对打印遗嘱的订立条件再做斟酌,使得既能符合立遗嘱人的意愿,又避免遗嘱易被伪造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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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女报(ID:fnb198410)
作者/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乔虹

编辑/侯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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