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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典〡关于民法典总则编,这个专访信息量极大→

中国妇女报 中国妇女报 2021-01-23


民法典总则编在民法典体系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有哪些亮点?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专访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进行解读。


记者:民法典总则编在民法典体系中具有什么地位和作用?


孙宪忠:总则编是民法典的核心部分。从理论上讲,总则编不仅仅从思想上看还是从法律规则上看,都是全部民法规范的统帅性规范,对其他民法规范有统辖作用。民法典其他部分也就是分则必须服从总则。总则编对于整个民法典而言,其体系化规范效用是很强的。


在我国民法大体系里面有很多法律规范和制度,民法典里面规定的只是一般规范和制度。民法典之外,还有商事法律知识产权法等特别法规则和制度。


民法典总则编不仅对民法典里面的法律规范有统辖作用,而且对民法典之外的法律也有统辖作用。只要涉及民事权利和民事活动的法律,比如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特别法律,都要受总则编的统辖、指导,当然这些法律中规定的民事权利也会受到民法典总则编的承认和保护。


记者:为什么民法典总则编具有这么强大的立法效用?


孙宪忠:我总结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总则编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指导思想。


我国宪法规定依法治国原则,民法典就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而民法典的总则编又是民法典的龙头统率。它集中体现了立法者通过民法来治理国家的思想和规则。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国家要充分体现对于人民权利的承认和保护。民法典总则编集中规定了大量的承认和保护人民权利的规范,包括对一般民事主体权利的承认和特殊群体权利的承认。如对妇女、儿童、家庭权利的承认,都在总则编中得到了体现。


第二,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则。


民事活动要有一定之规,总则编的规定属于民事活动最一般的规定。比如物权处分的规定在物权编,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规定在合同编,婚姻家庭问题看婚姻家庭编,但是全部民事活动最重要最基本的规则,规定在总则编之中。


可以说总则编的一般规则属于上位性规则,对所有民事活动都有统辖作用。如果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准确适用总则编规定,那肯定会出问题。


第三,总则编集中体现了民法原理。


比如法律关系理论。这个理论是民法上基本理论,是我们分析案件裁判案件的基本逻辑。这个理论要求,分析民事活动,应该首先看主体是谁,看谁是权利人和义务人。这是一切民法分析的前提。


主体的理论要求我们,分析案件还要看这个权利人是不是有能力行使权利。比如主体是一个未成年人,那么就要看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一个行为能力不足的孩子,即使有财产,他对财产的处分也可能是无效的。这也就是说,行为能力不足的时候,他的财产权利受到特别的保护,这样未成年人的财产不会流失。


另外,法律关系学说理论还强调民事权利的核心地位。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权利一章。这个意义很重大。


在民法典总则编纂的时候,有些学者提出,德国、法国、日本民法都没有民事权利的专门规定,中国民法典也没有必要写民事权利一章。我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民法典总则编写入权利一章,对于人民群众特别重要。后来我写了议案和立法报告,提出了我国民法典要规定民事权利一章,集中展现权利规则。后来这一部分写上了,社会效果是很好的。


民事权利一章中,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是一个最为重要的创新和亮点。它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个条文太伟大了,它体现了新时代的人文精神,体现了民法典对普通人民的基本权利的承认和保护。所有的自然人都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都要受到民法典的保护。


这个条文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都非常强。理论上,它体现了对普通人的尊重。实践上,它解决了自然人权利保护的很多难点问题。


看起来这个条文很抽象,但是这种立法方法,也就是第一百零九条采取的高度概括的方法,就是要体现“无差别”的思想,使得每个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都给予承认和保护。


在第一百零九条的基础上,才有了人格权独立成编。如果没有第一百零九条的高度概括,人格权编的条文会黯然失色。只有从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高度看人格权独立成编,立法才是完满的。


有的课题组提出,要充分列举人格权,指导法官办案。但是,人格尊严作为法律上的权利至高无上,是永远也无法列举穷尽的。所以我们说,民法典人格权编是很有意义的,但是它也列举不全,归根结底,还要靠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零九条来解决问题。


比如,河南姑娘到浙江求职遭到地域歧视一案,就没有在人格权编中列举。但是,按照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这个姑娘的人格尊严就获得了保护。


民法上还有一些稀奇古怪的侵犯人身或者人格权利的案子,都可以依靠总则编第一百零九条得到解决。


从以上三点看,总则编对民法典各分编具有涵盖和统摄作用,意义非常重大。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采取总则分则相结合的模式,存在体系解读问题。脱离这个体系片面地看单独的条文,会造成混乱。


记者:总则编中与婚姻家庭相关的规定有哪些?


孙宪忠:总则编规定了监护制度,有14个条文。


曾有外国学者问,为何中国民法典总则编监护制度写这么多条文。我回答有两个原因,一个是未成年人监护现在越来越复杂,在立法上需要强化保护。这个法律中涉及监护的一些条文很长,比如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目的就是想切实保护未成年人。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村居委会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当时还有争议,一些人提出怀疑,认为居委会村委会做不了监护。但是在讨论中大家认识到,写上总比没写强。


第三十四条还增加了紧急监护的规定。民法典中写了很多监护的条文,还因为中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监护制度还要解决养老问题。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被解读为弱势群体保护、社会权利保护。


这个理解并不十分准确,因为这些主体的权利,本质都是民事权利。这个条文写得很明白,这些特殊的民事权利保护,可以依据特别法,但是如果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时候或者规定不清楚的时候,可以依据民法典处理。


有观点认为,妇女的权利是宪法权利,不是民事权利,不应该写在这里,民法也解决不了问题。但是在讨论中,我坚持应当写这一条。


因为,虽然妇女权利是宪法权利,但是也有民事权利的因素,甚至民事权利是妇女权利的基础。如果从民法侵权责任的角度去保护妇女,那就解决了问题。


所以民法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实实在在的。所以我经常说,宪法是飘扬在祖国大地的旗帜,而民法是落实依法治国扎扎实实的步伐。只有通过民法的落实,宪法规定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是婚姻家庭编在总则编中的原则性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属于我国民法典创造的条文。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不少是来自亲属甚至有的是父亲。未成年人有时候意识不到,有时候受到强制,在财产权利不独立时,无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个条文很有意义。


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从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调整到8周岁,未成年人在民法上的权利得到扩展。


第五十一条对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作出规定,解决两个问题: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怎么终止,被宣告死亡的人回来后婚姻关系怎么办。


第五十一条后面那句话,“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我坚持写上,要尊重配偶。如果配偶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不能自然恢复。


记者:农村集体成员资格一直是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问题,总则编并未作出规定?


孙宪忠:这个问题争议太大。我坚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写入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特别法人。


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自然人的自然组合还是合伙,还是法人,立法上是不清楚的。这一次总则编将其规定为特别法人。法人是有成员的。这就解决了法人成员权利问题。


在物权编中,第二百六十一条强调集体成员享有权利。这就往前走了一大步。但是成员指的是谁,成员对集体权利如何拥有,这是很大的问题,还需要一步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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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女报(ID:fnb198410)
作者/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编辑/侯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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