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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典〡因为疫情装修未如期完工算违约吗?不交物业费就停电停水合法吗?民法典合同编有答案→

中国妇女报 中国妇女报 2021-01-23


民法典合同编在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坚持继承与发展的统一,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合同严守原则、鼓励交易原则、绿色原则等,努力推动我国合同制度的创新发展。


民法典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而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因此,民法典合同编具有重要地位。


在此次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包含3个分编,共526条,可以说是民法典分则各编中的“重头戏”。为此,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专访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专项课题组成员周友军教授,对民法典合同编进行了相关解读。




记者:民法典合同编在推动合同制度创新发展方面坚持了哪些原则,并发挥了哪些作用?




周友军:从总体上看,民法典合同编在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坚持继承与发展的统一,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合同严守原则、鼓励交易原则、绿色原则等,努力推动我国合同制度的创新发展。


民法典坚持“合同中心主义”的立法模式,没有设置债法总则,通过两种立法技术的运用,使合同编发挥了债法总则的作用。


一是将合同编通则适用于非合同之债。


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这就使得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可以适用于非合同之债(如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尤其是通则部分关于多数人之债的规定等。


二是在合同编之中设置“准合同”,规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


民法典借鉴法国法的“准合同”概念,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作出比较详尽的规定。




记者:民法典合同编在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填补现行相关法律空白方面做出了哪些改变?




周友军:这次合同编的亮点很多,我举其中几例来谈谈。


首先通过合同编的参照适用,规范了身份协议。


在实践中,身份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如何裁判,往往缺乏法律依据。民法典考虑到身份协议有时根据其性质也具有与财产合同类似之处,为了实现“类似问题类似处理”,就明确了民法典合同编也准用于身份协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其次,民法典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对网络交易进行规范。


总体上来说,合同编的很多规则都适用于网络交易,如格式条款、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规则,从而有助于规范电子商务。除此之外,民法典还明确针对网络交易中的特殊问题作出规定。


就网络交易中的合同成立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网络用户在网站上选择特定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时,合同就成立。商家不得主张,因为其没有存货等原因而合同没有成立。


在实践中,消费者下单成功,并支付了货款之后,商家有时会以没有货源为由取消订单。如果按照上述规定,除非商家和消费者另有约定,否则,该合同应当已经成立,商家取消订单,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还就网络交易中的交付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这就意味着,在买家签收之前,商品因意外事件发生毁损灭失的,其风险由卖家承受。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合同风险的负担,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民法典合同编还对高利放贷加以规制,明确地宣示了国家的立场,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本条没有明确何为“高利放贷”,将其留给“国家有关规定”来处理,这是考虑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也需要凝聚社会共识,暂时不宜在民法典之中作出规定。


目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超过这一利率属于高利贷




记者:民法典合同编增加了哪些更有利于民事纠纷的有效预防和精准解决的新制度?




周友军:第一,民法典合同编增设了保证合同制度,这样既可以促进保证合同在实践中更广泛地运用,也可以为融资交易提供便利。


民法典在担保法中保证合同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增删改,确立了更为完善的保证合同制度。


在保证合同的成立方面,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这有助于解决第三人单方出具保证的承诺时,保证合同的认定问题。


例如,父亲因为儿子欠钱,而出具一份承诺函交给债权人,债权人接受的,就可以成立保证合同。


担保法第十九条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处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往往被认为对保证人过于苛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改变了这一立场,明确了,此时应当按照一般保证处理。这就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也有助鼓励保证的设立,促进资金的融通。


例如,保证人仅在欠条上注明“借款人到期不还,我代其偿还。”如果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而按照民法典,保证人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民法典合同编增设了保理合同制度,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据统计,近几年,我国商业保理业务量都在1万亿元以上。此次民法典编纂,将其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加以规定。保理合同制度规范了保理的定义、虚构应收账款、保理人对债务人的通知、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以及应收账款的重复转让问题。


例如,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我国保理行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第三,民法典合同编增设了物业服务合同制度,旨在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强化对业主的保护,从而为实现良好的社区治理奠定基础。


例如,为了更好保护业主的知情权,合同编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据此,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的广告收益,就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


再如,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有助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催收物业费的行为。


第四,民法典合同编增设了合伙合同制度,合伙可以区分为组织型合伙和合同型合伙,对于前者我国合伙企业法已有规范,对于后者民法通则也有规定。


民法典总结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并加以完善,确立了合伙合同制度,就合伙的定义、合伙财产、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终止、合伙剩余财产的分配等都做了规定。这对于规范合伙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法官裁判合伙合同纠纷。


第五,民法典合同编确立情势变更制度,在合同订立后,如果交易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基于诚信原则,法律应当允许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免对一方当事人过分不公平。


这就是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情势变更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曾确立了这一制度,民法典在司法解释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确立了情势变更制度。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司法解释相比,本条规定将其适用范围扩大,使得不可抗力也可以被认定为情势变更,同时,增加了当事人的协商义务。


例如,当事人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约定了完工验收的期限,以及巨额的违约金,但是,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无法按期完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允许承包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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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女报(ID:fnb198410)
作者/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见习记者 陈姝
编辑/侯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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