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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建议严惩重判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

王春霞 中国妇女报 2021-01-23


6月2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与会人员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表示赞同。同时,多位与会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内容,回应社会关切。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在分组审议发言时表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新情况,对刑法作适当修改调整非常必要,赞成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及说明,同时建议加大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罚力度,提高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起刑点和最高刑期。沈跃跃说,这类犯罪对受害人及家庭造成极大伤害,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沈跃跃提出两条具体建议:


  • 第一,严惩重判奸淫幼女的犯罪,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去掉第三款中“奸淫幼女”的内容。


  • 第二,严惩重判猥亵儿童的犯罪,建议将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沈跃跃说,现行刑法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现实中出现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而且行为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但依然故意为之。对这类未成年人,怎样教育惩戒、明确责任,希望加强研究。


吕彩霞委员说,附议一下沈跃跃副委员长提出的对于儿童的猥亵问题,加大严惩力度,提高量刑标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希望这次刑法修改能加以体现。


“我附议一下沈跃跃副委员长讲的,我很赞成。”王宪魁委员说,对于强奸罪从严惩处,特别是对强奸幼女、未成年人的要从严论处,强奸幼女方面暴力胁迫已有表述,但是还应该加上引诱,不要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种表述弹性太大了,强奸幼女就是十年以上,刚性表述清楚,不能触碰、不能变通。


高友东委员说,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把“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修改为“奸淫不满16周岁的儿童的”。这一修改的依据是民法典总则,把16周岁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未满16周岁其意志必然是不成熟的;把“幼女”修改为“儿童”是因为现实中不少案件的受害者是男童。


张勇委员说,刑法是改革开放之后最早制定的法律之一。希望在这次修正时,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能够作出系统的梳理和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是千家万户都非常关心、关注的一件大事,人民群众反应非常强烈,而现实生活中也的确出现了让大家痛恨不已的现象。


人民群众这么强烈的呼声,我认为这次刑法修正案当中应当有所回应、有所体现。目前刑法中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规定,无论是罪名还是罚责,已不太能够适应现实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与其他一些国家刑事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相比,也比较轻,比较模糊,有关规定应当更加清晰,处罚应当更加严厉。


邓丽委员建议完善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幼女和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的规定,严惩重判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 一是对奸淫幼女和猥亵儿童犯罪单独规定。


  • 二是提高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起刑点和最高刑期。奸淫幼女的量刑起点建议为十年,猥亵儿童的量刑起点建议为五年。


  • 三是完善从重情节的规定,列举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具体情形。比如,负有教育、看护等职责的人员对幼女实施性侵行为,长期多次奸淫幼女等,应当在十年刑期之上从重处罚。有猥亵儿童多人、猥亵低龄幼儿的,应该在五年刑期之上从重处罚。


“建议将性引诱行为入刑,作为犯罪处理。”邓丽说,性引诱是“为性目的而引诱未成年人”的简称,指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当面或通过互联网等其他途径,与儿童线上线下性接触的过程。性引诱行为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会导致未成年人遭受更严重的侵害。


有研究表明,近一半以上性侵害儿童的犯罪者使用性引诱手段。据了解,2017年全球63个国家的立法存在儿童线上性引诱的相关规定,基本上都在刑法或相关特别法中对儿童的性引诱作为独立罪名进行刑事处罚。


刘季幸委员说, 建议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这些年来,一些性侵、猥亵或以其他手段伤害未成年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这类犯罪深恶痛绝,建议适当提高相关罪名的法定刑,从严惩治这类犯罪。


比如最近有猥亵儿童的,最终顶格也就是判五年,这就出现了对这类犯罪的处罚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对保护儿童不利。凡侵害到未成年人利益的,建议统筹考虑,加大惩处力度。


“建议提高猥亵儿童罪的惩罚力度。”朱明春委员说,现行法律的惩罚力度是对猥亵儿童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是15年。同其他一些国家的相关规定相比,惩处的力度是不够的。


比如,韩国可以判化学阉割,新加坡判处20年有期徒刑,美国最多可以判到250年。这种情况对少年儿童来说身体心理的伤害是终生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建议利用这次修改刑法的机会提高惩罚的力度,回应社会关切。


“我附议朱明春委员提到的,猥亵儿童罪,也是属于法定刑太轻,社会反应强烈。”张苏军委员说,民有所呼,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有所回应,不要局限于目前这30条的修改内容。


汪鸿雁委员说,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我们就呼吁设立未成年人的专章,建议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设立未成年人专章,制定对未成年人专门的原则、犯罪罪名以及专门的刑罚处罚体系,改变未成年人司法附属于成年人的现状。一方面,严密法网从重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另一方面,完善替代刑罚的“保护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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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联新闻(ID:cwonews)
作者/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编辑/侯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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