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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她提出建议→


2021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作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重大决策,并将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的配套支持措施。在新的生育政策背景下,如何充分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受到关注。对此,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崔郁提交了《关于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助力新的生育政策落地的提案》。


崔郁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中国妇女劳动参与率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生育妇女大多数是职业妇女,生育与就业冲突是影响妇女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对于落实新的生育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崔郁表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保障。就业促进法等多部法律,就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提供平等就业机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作出明确规定。2019年人社部、全国妇联等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针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明确提出招录、招聘过程中的“六不得”要求。


但是,目前在一些单位的招录中,依然存在“限男性”“适合男性”等性别限制,甚至还有妇女因生育二孩、三孩被单位辞退或被迫辞职的现象。在崔郁看来,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加重了职业女性生育顾虑,阻碍了新的生育政策有效落地。


分析背后的原因,崔郁认为,首先是用人单位生育成本负担较重,不愿招用女性。除了要承担全部的生育保险基金缴费,用人单位还需承担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社保缴费等费用。崔郁发现,三孩生育政策实施以来,截至2022年2月10日,有25个省份规定了延长生育假,其中仅有2个省份明确规定延长生育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部分或全部由医疗保险基金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有18个省份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这进一步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生育成本负担,使用人单位更不愿意招用育龄期女性,女性劳动者也会因担忧工作而不能放心生育。”


此外,有关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影响了相关法律实施效果。崔郁表示,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没有对就业歧视及就业性别歧视进行法律界定,也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得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法律实施效果打了折扣。


对此,崔郁提出应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界定与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建议全国人大在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或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时,在对就业性别歧视进行法律界定的基础上,明确不同情形的歧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针对用人单位生育成本负担较重的问题,崔郁提出建立政府和用人单位共担生育成本机制。她建议修改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立法,从国家层面统一规定延长生育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政府为生育保险基金提供财政兜底,“建议女职工休产假和延长生育假期间的社保缴费由财政补贴50%。”


崔郁还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制定平衡工作家庭的积极措施。对在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平衡工作家庭方面表现较好的用人单位予以表彰激励,政府采购中予以优先考虑或适当加分。对用人单位建立婴幼儿照护设施的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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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女报(ID:fnb198410)作者/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吴苏锦责编/陈晓冰
审签/志飞
监制/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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