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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乱象丛生……怎样破解“搭讪直播”低俗化?


“搭讪直播”侵犯被直播人员的知情权、隐私权及享受安宁生活的权利,也对公共秩序造成影响,应综合施策、大力整治。


随着短视频和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为追求流量,自媒体直播人员利用大众猎奇心理,以偷拍他人隐私作为卖点,往往在不征得别人同意、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镜头对准无辜路人,让路人“被入镜”甚至受到隐私泄露、肢体冲突等伤害,“搭讪直播”成为一个独特的文化和社会现象,涉嫌违法,乱象丛生,成为众矢之的。

“搭讪直播”广受质疑


2022年2月2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03亿。如此庞大的直播队伍,人员素质难免良莠不齐,一些网络直播乱象以隐蔽的形式出现,如侵犯他人隐私、干涉私人生活、打低俗“擦边球”、公共场所偷拍、传播不良信息等,特别是近期火爆各大网络平台的户外搭讪式网络直播,引起公众的广泛质疑。为了增强直播效果,吸引人气,这种户外搭讪式直播以“搭讪美女”“街头相亲”“街头求吻”“友谊的抱抱”“敏感提问”等为噱头,对路人进行低俗言语挑逗、骚扰类身体接触以及未经同意强行跟踪拍摄路人等,此种“蹭路人”直播近年来还呈愈演愈烈之势,种种不文明直播行为让公众直呼“辣眼睛”。

来源:央视新闻


表面上看,网络主播的户外“搭讪直播”,与电视上记者采访路人的节目也差不多,但实质上却有很大的区别。众所周知,记者采访他人,首先必须表明自己的身份,说明自己的来意,征得对方的许可。但是,户外“搭讪直播”则不然,很多网络主播是直接“下菜单”,搭讪的同时就是直播,路人还没有反应过来,已经进入网络直播,暴露在万千粉丝的目光之下了,这个过程根本就没有征询他人是否同意。人人都知道偷拍不可为,这类主播们被拒绝后非但没有半分的尴尬羞愧,而是继续明目张胆地将镜头对准他人。说白了,“搭讪直播”便是在不择手段的猎奇,把路人当做获取流量的工具,利用他们面对镜头时的惊慌、愤怒、尴尬,努力来为自己拉流量赚取经济收入。

“搭讪直播”危害多多


“搭讪直播”为何这么疯狂?原因是除了给主播创造网络流量和经济效益外,网络平台也共同分红。虽然,根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虽然,客观上很多网络视频平台对户外直播行为都作出过明确规定,然而为了追求流量,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纵容搭讪式直播内容的产生及扩散,没有严格执行规定。

“搭讪直播”最直接的影响是被直播人员没有知情权、没征得被直播人员的同意、影响了他人和公共秩序。例如,据媒体报道,近日,一名拥有超过1100万粉丝的网红来到汕头小公园做直播,他以为网友相亲为噱头,专挑漂亮异性搭讪。“两个小妹妹真挺好的哈,扫个码加个微信。”“你一个人逛街的吗?是的,那我就放心了,没有男朋友,你主动告诉我这个,你对我有想法?”等是其常用的搭讪用语。这名主播当时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时进行采访,导致这名女生的男朋友很气愤,于是把主播当场拦下,继而双方发生冲突,后在警方的协调下终和解。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规定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属于违法行为,侵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同时,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享受生活安宁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包括物理生活空间上的权利,还包括精神生活方面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允许进行任何侵害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在现实生活中,不乏职能部门以寻衅滋事对骚扰他人的网络直播者处罚事例。

主播和平台都应严打


“搭讪直播”,将镜头对准他人,不经他人同意、不顾他人感受进行随意拍摄,其霸权规则则令人生厌。网络直播追求流量本无可厚非,但当流量异化成主导一切行为的准则,也就成了一种“病”,搭讪式直播这种侵犯他人隐私的“流量病”,该治治了。

首先,生活安宁权的适用情景,既涵盖线上的虚拟社区,又包括线下的现实社会。具体到户外搭讪式直播现象,被骚扰的路人要明确拒绝,不要怕翻脸,同时也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对过分的行为原地报警,还可依据民法典安宁权的规定诉请法院,要求判决侵权方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在内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网络平台的治理,特别是要完善监管措施,建立网络主播实名制及信息共享“黑名单”体系。更要提高直播门槛,从源头阻止直播内容的低俗化,让多才多艺的主播得到应有的展现平台,让努力的人得到回报。监管部门之间更应加强联动,不定期开展网络安全专项协查,扩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范围。总之,要加大对制作、传播不良网络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把限流封号落到实处,让平台不敢违不想违。

“吃瓜看戏”需要有效引导


猎奇心理永远是主播和平台获利的流量密码,“搭讪直播”兴起的根源就是满足受众也即“看客”的好奇。直播中路人的真实相貌、在不知道镜头存在的情况下表现的“真实”反应、拒绝时产生的戏剧化效果,都极大程度满足了这种猎奇心理。受众乐于买账,主播自然愿意播,平台自然乐意放,公民隐私自然就在主播和平台“双赢”的利益之下被无情践踏,成为媒体盈利的牺牲品。

而与充盈的猎奇心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众法律意识的淡漠和媒介素养的缺失。看到明确表示拒绝配合直播的路人被主播继续纠缠,很多直播间的用户更多保有一种“吃瓜看戏”的心态,热切围观看热闹,全然不觉其是对他人隐私的霸占和凌辱。看到主播以虚假由头骗取路人信任并套话,直播间用户对路人外貌和反应评头论足,全然不觉这是一种变相的凝视与暴力。单纯享受视频带来的感性刺激而不察其法律漏洞,消费被迫入镜路人的不快而无视其道德越轨,将此类低俗内容“捧红”的正是受众本身,而禁绝此道的关键也在于这些不嫌事大的“看客”。

受众决定需求,需求决定生产。主播自律和平台规制只是末端干预,治本之策应是引导受众树立法治意识,培育高雅趣味,自觉远离低俗直播。为了引导受众远离这些低级趣味的“搭讪直播”,权威媒体既要深入普法,使受众产生法治意识的“抗体”,抵御无良媒体的信息感染,还要提高内容生产能力,以优质内容充实满足用户生活,提高用户辨清良莠信息的能力。多力合一,以受众的理性觉醒扭转“搭讪直播”的低俗化趋势,让受众的理性选择实现“搭讪直播”等短视频行业的良性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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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女报(ID:fnb198410)作者/《法制与新闻》杂志总编辑 王桂元
责编/侯晓然
审签/志飞
监制/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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