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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学生被欺凌“想死的心都有”,老师策划了一场班会
近日,网传“海南临高县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引发公众关注。24日,临高县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称,当事人宋某与林某为某学校同班同学。双方分别纠集多名未成年人于不同时间对对方实施殴打,期间双方都拍摄视频并上传到网上。
尽管此事件还有很多疑问待解,但无疑双方均存在欺凌行为,既是施暴者,也是受害者。网传视频中施暴者的行为也让人触目惊心。面对屡屡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我们该如何保护孩子?近日,一位老师在网上发帖,讲述了自己处理班里欺凌事件的过程,她的做法得到众多网友的认同。
女学生被当众取笑、造谣,“想死的心都有”
面对欺凌,我们该怎么做?
正当反抗
安抚情绪
注重人格发展
合理解决矛盾冲突
校园霸凌“零容忍”,这些法律知识很重要
部分与校园欺凌有关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抵制校园欺凌,告诉孩子们既不要做施暴者,也不要做受害者,对校园欺凌说“不”!愿所有青春都能被温暖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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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运》
来源/央视新闻(ID:cctvnewscenter)、央视网、中国教育报、法治日报
责编/陈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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