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教育惩罚在实践中的五大误区!你还在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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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巧妙而艺术地运用惩罚,与有效的赏识教育一样,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然而越来越多的教育者对惩罚的概念产生了混淆,把正当合理的教育惩罚等同于体罚和心罚,忽视了惩罚的教育意义。如何积极、理性地看待教育惩罚并指导实践,或许我们可以从积极道德教育的思想中得到启发。
1认识偏颇:赏识教育等于无惩罚教育
赏识教育的本质是生命的教育,是爱的教育。赏识教育通过赏识学生的行为结果,以强化学生此类行为,从而激发学生积极向上的兴趣和动机;但赏识教育并不是表扬与鼓励的简单叠加,它还主张给予学生适当提醒,增强学生的心理体验,以此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
在重视民主化教育的今天,赏识、鼓励、表扬是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赏识教育就是无惩罚的教育。
目前,大多数中小学教师都存在这样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有些教师本着尊重学生的教育理念,过度包容学生的所作所为,甚至对学生的错误行为采取无作为的态度;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家长和学校问责,不敢使用惩罚,这样的“好好先生”行为看似很民主,实则是对学生极不负责的表现,这样的教育环境也不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与是非取向。
因此,即使是赏识教育,也需要惩罚这一手段施以辅助。赏识、表扬要与批评、惩罚有效的结合才可以达到理想的教育效果。当赏不赏,当罚不罚,这都是教师的失职。赏识教育并非无惩罚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任何一种形式的教育都少不了惩罚这一教育手段。
2概念混淆:惩罚即体罚、心罚
在心理学的概念中,当有机体作出某种反应以后,呈现一个厌恶刺激或不愉快刺激,以消除或抑制此类反应的过程,称作惩罚。
体罚是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行为。心罚是一种伤害心灵的暗示性心理惩罚。教育者往往把惩罚与体罚、心罚混为一谈,对教育惩罚全盘否定,没有认识到惩罚附带的教育性。
教师对自身的权利划分不够清晰,加之法律中缺少对教师惩罚权的明确规定,教师使用惩罚的范围和力度没有得到具体的界定。有的教师为了免于问责和减少纠纷,用心罚来取代体罚,对学生实施语言暴力和人身攻击,使学生产生厌学等消极心理,造成学生心灵的永久创伤。
仅仅把教育惩罚视为体罚、心罚,这是对教育惩罚外延的肆意强加。体罚、心罚都以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使惩罚以痛苦的结果收尾,缺少教育性的关爱,不属于正当教育惩罚的范畴。教育惩罚异于单一的体罚、心罚的范畴,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
3目的偏离:为了惩罚而惩罚
为了惩罚而惩罚,是目前中小学教师对惩罚目的的一个认识误区,有些教师为了宣泄自己的情绪而滥用惩罚,将学生陷于惩罚的恐惧中,使惩罚成为了禁锢学生健康成长的牢笼。学生在接受惩罚之后,除了身心的痛苦之外别无他获,这样的惩罚不仅失去了教育惩罚的最初目的,甚至也不能确保类似的错误不再犯,从而走进了屡犯屡罚的怪圈,那么教育惩罚便失去了价值。
教育惩罚的目的应当是改正不良动机与错误行为,而非泄愤或其他恶性意图。
过错的人就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受到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
惩罚是教师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而对其不良行为给予否定评价或相应处罚的一种教育行为。檀传宝先生认为惩罚的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而不是学生本身。任何指向学生的身体、尊严、人格、心灵的惩罚都是违反教育规律的。
4对象错位:具有发展潜能的个体而非“病患”
教育惩罚的对象是完整意义上的人,是具有发展潜能的独立个体。传统的消极心理学往往把焦点聚集在人的病态的一面,对心理问题采用医治、救治等态度面对,而积极心理学更多研究人的美德等积极心理,采用挖掘、培养的方式面对人类的缺陷。
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教育者往往把教育惩罚作为一种救治手段,把受教育者的错误行为当作人人诛之的疟疾,长此以往,救治的思想便会根植于受教育者内心,再难走出疾病的阴霾。因此,教育惩罚不是对受教育者的救治,不能站在根除疾病的立场对待所谓的“医患”,抱着救治的思想实施惩罚这本身就是消极祸端的开始,这类教育者看不到惩罚的教育意涵,错误的定位惩罚对象,便无法挖掘受教育者的善端。唯有把教育惩罚的对象定为发展中的人,把教育惩罚当作使之向善的手段,着眼于激发美德,抑制恶行,美德之花才会绽放。
5价值曲解:惩罚仅对个人起作用
教育惩罚的价值不仅仅局限于个人,惩罚还具有社会意义。这是大多数教育者容易忽视的一点。
惩罚的社会意义有两个内涵:一是班杜拉观察学习理论中的替代惩罚效应,二是教育惩罚本身有助于学生的社会化发展。班杜拉的学习理论认为替代惩罚同样对学生起作用,他通过模仿学习实验,得出对榜样人物的惩罚可以减少观察者此类行为出现的次数,这足以证明惩罚不仅对个体有效,它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即适当的教育惩罚可以帮助个人改正错误行为,也具有惩前毖后的作用。教育惩罚的社会意义还在于它有助于学生的社会化发展。
在学校教育中,惩罚也是保证纪律性的有效手段,对于学生来说,因违反纪律、犯错而接受惩罚,不仅可以帮助他们树立一种规范的纪律意识,还有助于从小培养学生的法制精神,因而教育惩罚对培养遵纪守法的社会公民具有一定价值。因此,教育惩罚于个人和社会而言具有双重价值。
教育惩罚的实践策略
语言是我们用来建构内心世界的主要元素,积极道德教育强调教育语言的重要性,强调在道德教育过程中对教育语言的分析和应用,并将之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理念的教育方法。
教育者应消除消极的语言符号,建立积极的语言符号,能够运用积极语言符号的教育者往往可以看到被惩罚对象身上的可塑之处,重视问题的解决,强调可持续的培育功能,而消极语言符号使用者只关注问题的存在,强调短暂性的矫正功能,这样的矫正只是暂时的,没有做到激发学生改正错误的愿望,甚至会对被罚者心灵造成伤害,是不可持续的教育惩罚方式。因此,树立积极的语言符号,掌握教育惩罚用语十分关键。
班华先生曾说:“德育不能没有体验,体验别人无法替代。有体验,德育才有效果。”积极道德教育提倡增加学生的积极情绪体验,以激发其道德发展的积极愿望和潜能,从而形成积极道德品质。
在学生犯错误时,不采取传统的责罚、批评等惩罚措施,而用积极的情绪体验取而代之。首先与犯错者进行平等的谈话,在谈话中一步一步引出其真实的内心感受,并对其错误行为中的部分合理成分给予肯定与表扬,逐渐引导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积极情绪体验中激发其改正错误的愿望,增强其改正错误、践行积极道德行为的动机和力量。这就是积极情绪体验法。
教育绝不是在枷锁与桎梏中进行的,真正好的教育在于激发学生的内力觉醒,说教与灌输都不如让孩子发自内心的感悟,让他们出自于真心的想要提升自己,孩子的内力一旦觉醒,潜力将不可限量,他们心中那股积极的动机和力量便会随之激发,这就是最有效的积极体验,积极体验使惩罚变得人性化、积极向上。
心理学中强化是指通过某一事物增强某种行为的过程,分为正向和负向。正向强化在此可以理解为在惩罚实施后适当给予一种好的刺激,运用积极的力量就好比一束光,使美好的德行品质在光中滋养,发出芽,开出花,芳香百里,这便是爱的教育。
用奖励的方式对其改正错误的行为进行正向强化,使之在好的刺激中,逐步引导其改正错误行为。
大多惩罚实例都以惩罚实施完毕作为惩罚的终结,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草草了事,不注重惩罚过后的积极引导与正向强化,这样惩罚就失去了教育意义,惩罚仅仅停留在负强化阶段,被惩罚者心理的阴影会大于改过自新的决心,因此行之有效的教育惩罚不仅要关注惩罚实施的过程,也要关注惩罚后期学生的发展状况。
如出现主动改正错误并积极向上的行为,应及时进行鼓励与强化,一方面缓解惩罚可能给学生带来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对改正之后的正向行为给予肯定和赞扬,使学生能够在积极体验过后将此正向行为继续下去,在内力觉醒的基础上使学生体内被激发出的积极品质持续稳定地发展,既改正了学生的错误行为,也在学生心中种下了一颗美德种子。
由此可见,惩罚的后期引导不容忽视。到此为止,教育惩罚才称得上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