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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出台!这些“红线”不能碰

海口发布 2019-05-01



  近日,省教育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消防总队联合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规范我省校外培训市场准入机制,促进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12月17日,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对《标准》进行权威解读。


《标准》适用的两类机构分别为:


  1.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2.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也就是说,招收成年人的培训机构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的机构均不适用此《标准》。


根据规定


  开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取得“一证一照”,即办学许可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以及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颁发。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只能登记一个名称,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或者其他可能误导公众的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并且不得设有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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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还对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教师、培训教材、管理人员、办学场所及安全等内容,以及外国教育机构是否可以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各市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能否开展培训活动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往下看↓↓


举办者

●可以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两类主体

  1.社会组织。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2.个人。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重点解读:根据相关规定,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可以举办本《标准》中的机构;各中小学校不可以举办本《标准》中的机构。

●关于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分支机构和培训点要依法进行。根据我国法律,在民政部门作法人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培训机构不可以设分支机构,也不可以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培训点。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的营利性的培训机构,可设分支机构,但需原审批机关依法审批或同意,并要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外国教育机构是否可以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鼓励国外优质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高水平的校外培训机构。中外合作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应符合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外商投资的各项规定,并依法享有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设置条件遵照本《标准》执行。


  点解读:外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要以中外合作的方式,签订合作协议,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各市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开展培训活动?

  我省各个青少年活动中心或青少年宫等单位,属二类公益事业单位的,可以开展本《标准》中的培训活动,但需要根据本《标准》达到有关师资、场所、安全等方面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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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必须谨记以下“红线”:


  1.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


  2.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如辅导语文学科的培训教师要有语文教师资格证。


  3.其他素质教育的,也要有相关专业资格、资质。


  4.聘任外籍教师的,还应当符合外籍人员在华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重点解读: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如有高中语文教师资格的,可以辅导高中、初中、小学语文;有初中语文教师资格的,可以辅导初中、小学语文;有小学语文教师资格的,只能辅导小学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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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1.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负责人(校长、主任)担任,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2.校外培训机构需配备专职行政负责人(校长、主任),行政负责人(校长、主任)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


  3.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兼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


  4.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置具有会计行业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5.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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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设施

  1.办学场所要固定,且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户内、危房、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不得租用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的学历制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以学龄前幼儿、小学生、初中生为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得超过3层;以高中生为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得超过5层。教室和办公室应当设在同一教学区域内。培训机构的登记地址必须和办学场所地址相一致。


  2.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3.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4年。


  4.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要求,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等。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部门在审批办学许可前,应就其消防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函询消防部门意见;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


  5.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器械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


  6.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在办学场所的出入口、周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及一键式报警装置,配备相应安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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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培训

●关于在线开展培训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除办学场所外均要达到《标准》的要求;以线下培训为主,同时开展线上培训教育活动的,线上培训的师资、教材等同样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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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教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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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自海南日报

记者:陈蔚林

编辑:叶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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