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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元旦春节通知:保障干部职工正常福利待遇(附多地职工福利标准)

海口发布 2019-05-01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按照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基层工会元旦、春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一起来了解,哪些职工福利是符合规定的!


中办国办: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通知》要求,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安置职工、困难企业职工等就业帮扶和服务。带着对农民工的真挚情感,扎实做好治欠保支工作,强化欠薪违法惩戒,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海南:节日慰问物品每人每年不超1500元

《海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500元,单次不超过500元,不得从行政补助收入中列支。



部分地方职工福利标准


1、江苏:节日慰问品不超1800元


《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


逢年过节时,基层工会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其中,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1800元。


2、上海:发放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清单

《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年度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当年度留成经费的50%。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3、安徽: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4、贵州:春节慰问品人均不超过500元

《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为春节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法定节日及符合规定的少数民族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


5、广东: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不超过人均2500元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2500元。


6、四川: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

《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


7、江西: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不超过2100元

《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工会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100元。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8、浙江: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浙江省总工会印发的《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


基层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9、湖北: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

《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工会经费充足的企业单位工会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基层工会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10、内蒙古:全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下发的《关于调整基层工会法定节日慰问品标准的通知》明确:


基层工会组织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每位会员全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


11、重庆:元旦200元以内,春节1000元以内

《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春节慰问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内,劳动节、国庆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300元以内,元旦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200元以内。


12、广西:年均总额不超过15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明确:


基层工会在本级当年留成经费范围内,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可采取实物发放或提货单等便捷方式实施,提货单须注明物品名称和数量;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每位会员发放慰问品年均总额不超过1500元。


13、河南:节日慰问品不得超过2000元

《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节日慰问品总额视基层工会经费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直接发放慰问品或慰问品领取券,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14、福建:慰问品年度总额1800元

最新版《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8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发放指定商家指定物品的领取券,但不可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15、辽宁: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800元

《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800元。


16、山东:慰问品年度总额不超过1600元

《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逢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各级工会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600元,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17、黑龙江: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

《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18、湖南:节日慰问物品每人每年不超2100元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单位实际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但不得发放现金。


中办国办:对节日期间“四风”问题线索,一律严查快办,决不姑息



《通知》要求,坚持不懈正风肃纪。党员领导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既要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又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带动广大党员干部清廉过节。


紧盯节日期间公款吃喝、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易发多发和隐形变异问题,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力度。对节日期间“四风”问题线索,一律严查快办,决不姑息;对工作失责失察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这些“红线”不能碰!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 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 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 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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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海南省总工会

编辑: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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