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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了!海口主城区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

海口发布 2019-05-06


记者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获悉

海南在实施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中

部分市县反映

因历史遗留问题复杂

管控要求适用范围界定不够清晰

覆盖不全面等因素

制约了相关管控要求的实施

为解决上述问题

经报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印发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网络配图)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

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的有关要求

对海南省委、省政府

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

和加强城市设计建筑风貌管理的文件中

确定的城镇新建居住建筑限高四类管控区域

在空间上明确高度管控的实施范围和界限



明确海口市主城区(包括长流组团、江东组团、中心组团开发边界范围)、三亚市主城区(包括海棠湾片区、中心城区、红塘湾片区、崖州湾科技城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的管控要求。


儋州市主城区(包括那大镇区、白马井滨海新城开发边界范围)、琼海市主城区(即嘉积镇区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60米的管控要求。


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45米的管控要求;陵水英州镇及新村镇、乐东九所镇、澄迈老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参照县城镇管控。


其他乡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20米的管控要求。


乡村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的管控要求。


同时,根据《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明确旅游度假区新建居住建筑限高按照24米实施管控的范围和界限;特色产业小镇和其他乡镇镇区开发边界内设置的产业园区,以及独立设置的产业园区,其配套居住建筑高度管控按照不高于20米执行。


(网络配图)


《意见》要求

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居住建筑高度管控问题。对已出让(或划拨)的居住用地对应出让时间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签订的建筑限高,与现阶段高度管控要求不符的,兼顾保障权属人权益和协调海南省管控要求两个方面,结合不同类别和时间节点,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针对项目用地位于主城区及县城镇、其他乡镇开发边界范围内,2017年2月20日前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修建性详细规划已依法批准,或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项目用地位于旅游度假区范围内,2018年4月3日前已经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修建性详细规划已依法批准,或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意见》明确

经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论证,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对城镇、旅游度假区景观风貌影响不大的,可以继续按照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实施;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与项目开发主体协商,按照相关要求优化项目报建方案。


《意见》强调

各市县在推动各区域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工作中落实海南省当前的空间管控要求,严格依据新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手续。对未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的城镇、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除港口、码头、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外,暂停该区域供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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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口日报

记者:臧会彬(见习)

编辑: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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