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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们,海南发布规范民办教育收费通知,民办学校不得提前预收学费!

海口发布 2019-05-05


记者2月1日从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海南出台《关于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民办学校收费定价方式、退费政策等进行了具体要求。



据悉,民办学校可向接受教育者收取学费(即保育教育费、培训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根据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登记情况,我省民办学校实行分类收费政策:


(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实行政府定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实行政府定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报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核定。


(三)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


(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


(五)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


(六)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确定,其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它收费标准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规范了民办学校退费政策,其中对于中小学校(含中职)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据实结算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


《通知》要求民办学校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相关费用,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且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相关收费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各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监管,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行为,积极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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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口日报

记者:张熙宇(见习)

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编辑: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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