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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装配式建筑管理规定:土地出让前需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

海口发布 2019-05-03


3月22日,《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下称《规定》)发布,《规定》指出,海南将从装配式建筑项目源头做好管控,明确土地出让阶段和规划报建阶段住建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督边界。


根据《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征询住建部门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并在土地出让公告等招拍挂文件中予以注明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等要求。


住建部门在土地出让前需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如果实施应明确相关指标。土地出让成交后,就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与竞得人签定补充协议,并负责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阶段,书面征求同级住建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行业意见。同级住建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反馈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意见。这样从项目源头上对装配式建筑作出明确规定,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主动作为,积极推动海南的装配式建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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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网

记者:姚皓

编辑: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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