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王薛时,香港中文大学(深圳)人文社科学院讲师。
〔摘要〕这篇论文的目标是批评凯姆的“最佳结果论证”。自1977年陶雷克的文章《人数真的重要吗?》发表以来,人数在冲突性情境中是不是一个决定道德决策的规范性因素,便成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陶雷克认为,在事态的评估上,多数一方的人的死并不比少数一方的人的死更糟糕。当所要分配的好处无法救助所有人时,分配者应当使用随机选择程序作出道德决策。因此,人数对于道德决策而言并不重要。陶雷克关于“人数问题”的看法引来了诸多批评,其中最著名的反驳性论证便是凯姆的“最佳结果论证”。由于该论证的两个前提与道德相关因素的假设彼此之间存在明显的不一致,所以它无法成功地驳倒陶雷克关于人数规范性角色的观点。
〔关键词〕公平 最佳结果论证 约翰·陶雷克 人数难题
考虑一个虚构的冲突性情境:分配者有一种稀缺的药物,它可以救助一个人(A)的生命,也可以救助另外两个人(B和C)的生命,但无法使所有人都得到救助。根据假设,所有相关的人在道德上不存在任何差异;负责决定药物如何分配的分配者(例如医生或卫生保健机构)与任何一个潜在的受益者之间也不存在特殊的关系;基于渴望活命的合理要求,每一个患者对所要分配的药物都持有一个平等的主张。试问,分配者应当把药物分配给谁?在类似的冲突性情境中,人数对于分配者的道德决策而言是不是一个决定性的规范因素?分配者是否负有救助多数一方的成员的义务?为方便论述,让我们把这些问题称为“人数问题”。在近四十年西方道德哲学和政治理论的文献中,“人数问题”一直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话题。它涉及非后果主义者对人数加总、权利、公平等问题的辩护和争论。在利益或者负担如何分配的问题上,非后果主义者内部存在着诸多分歧。1977年,约翰·陶雷克(John M.Taurek)发表了一篇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章《人数真的重要吗?》。他认为,就当前所讨论的案例而言,分配者应当抛掷一枚没有偏向性的硬币(an unbiased coin)以决定谁应得到所要分配的药物。支持抛硬币这个方案的一个理由是,由两个人的死所构成的事态(states of affairs)并不比由1个人的死所构成的事态更糟糕。也即是说,如果B和C因为没有得到药物治疗而死去,那么这件事并不比A一个人死去更糟糕。通过诉诸主张的相对强度,分配者很难将这3个人正当地区分开来,从而可以让主张较强的人先于主张较弱的人得到满足。鉴于所有人所持主张的平等特性,陶雷克认为,分配者应当按照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原则,给每一个主张以平等的获得满足的机会。自这篇文章发表以来,陶雷克的观点招致了一系列尖锐的批评,其中最为著名的反驳当属弗兰西斯·凯姆(Frances Kamm)提出的“最佳结果论证”(the Argument for Best Outcome)。一般而言,道德加总(moral aggregation)典型地为后果主义者所用,以为救助多数一方的分配方案作辩护。陶雷克拒斥任何形式的道德加总。他对“某某的损失”(loss of)和“对某某来说的损失”(loss to)作了概念上的区分,用以反对道德加总的哲学预设。在冲突性情境中,“某某的损失”这种表达式对待相关个体的方式与对待物品的方式没有什么区别,而“对某某来说的损失”把相关的人看作独一无二的个体,任何可辩护的分配方案必须满足某种个体化的辩护要求,即它不能被冲突性情境中相关的每一个人合理地抱怨。通过诉诸“对某某来说的损失”这个概念,陶雷克认为,个体的利益或主张在道德相关的意义上不能进行加总,它们之间也不可以相互权衡和抵消。也即是说,任何基于人数的考量作出的道德决策都无法得到合理的辩护。姑且将陶雷克关于“人数问题”的看法称为“并不更糟糕的主张”(No Worse Claim)。
按照一种标准的理解,凯姆的“最佳结果论证”旨在反驳陶雷克的“并不更糟糕的主张”,后者试图否定某种特定类型的评价性判断的有效性,例如多数一方的人的死要比少数一方的人的死更糟糕。从结构上看,“最佳结果论证”可分为三个部分: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第一个前提诉诸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改进认为,如果一个方案比其他可供取舍的方案对改善某个人的境况来说更好,同时它又不会使其他人的境况变得更糟糕,那么这个方案要好于其他方案。具体而言,帕累托改进能够改善C的境况,同时又不会让B的境况变得比以前更糟糕。第一个前提并不涉及给每个人以平等的得到救助的机会,因为救助C完全不妨碍救助B。这即是说,分配者是否选择救助C并不会对B的境况产生任何影响。对于所要分配的药物而言,B和C并不处于竞争性的关系中。第二个前提诉诸不偏不倚的道德原则。该原则认为,如果两个方案无法从道德相关的方面加以区分,也即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相关的人的身份有所不同,那么这两个方案从事态评估上来说是一样的好。在人数问题的相关讨论中,一个约定俗成的假设是,所有相关的人在道德相关的方面不存在任何区别。因此,救助A和救助B这两个选项在道德相关的意义上是一样的好。用凯姆的话说,即就事态的评估而言,“A死和B生的世界与B死和A生的世界”具有相同的道德重要性。第三部分是结论。凯姆认为,通过第二个前提建立的可替换性,即在道德相关方面不存在差异的两个人的死对于事态评估而言,具有相同的道德重要性,非后果主义者也可以从不偏不倚的视角衡量事态。一旦上述两个前提被证明是正确的,那么我们便可以从中推出,B和C的死要比A的死更糟糕。简言之,借助帕累托改进和不偏不倚原则,“最佳结果论证”的第一个前提宣称B和C的死要比B一个人的死更糟糕,第二个前提宣称A的死与B的死一样糟糕。从这两个前提可以推出,B和C两个人的死要比A一个人的死更糟糕。也即是说,较多的人的死要比较少的人的死更糟糕。据称帕累托改进和不偏不倚原则都不诉诸人数加总,因此,“最佳结果论证”也不以明述或隐晦的方式诉诸任何形式的道德加总。作为“最佳结果论证”的支持者,广濑(Hirose)把它重构为下述形式:按照广濑的理解,根据帕累托改进,Y比Z更糟糕;根据不偏不倚原则,X与Y一样糟糕。因此,X比Z更糟糕。道德要求分配者在事态评估上对较差的选项的偏爱不能胜过较好的选项,因此,分配者选择X而不选择Z在道德上是不被允许的。
有两种方法可以削弱“最佳结果论证”:一种方法是否认两个前提中的任何一个前提为真;另外一种方法是否认从前提可以正当地推出结论。不过,这两种进路皆难以奏效。首先,从道德直觉上讲,帕累托改进和最弱意义上的不偏不倚原则被看作是广为接受的道德原则。质疑这两个原则的有效性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值得注意的是,陶雷克并不反对帕累托改进。一旦存在一个主张,便有一个初始得到辩护的理由去满足它。很少有人会否认,在非冲突性情景中,满足性要求应当追求主张之满足的最大化,它要求所有的主张都必须得到满足。陶雷克反对的是,在冲突性情景中,即所有主张无法都得到满足时,分配者应当满足尽可能多的主张。把稀缺的药物分配给多数人一方能够使更多的人受益,但这并不符合公平的要求,因为至少有一个人的主张被刻意地忽视了。作为一种替代性的方案,使用一个公正的乐透(如一枚没有偏向性的硬币),可以达成不完美意义上的公平。尽管所有的主张仍然无法平等地得到满足,但给每一个主张以一个平等的获得救助的机会,至少构成了一种有关生命救助的替代性满足。其次,凯姆的论断似乎是这两个前提的逻辑结果。很少有人会否认,其结论“X比Z更糟糕”能够恰当地从这两个前提中推出。除此之外,还存在第三种方法可用来反对“最佳结果论证”。这个进路旨在揭示“最佳结果论证”在论证假设上的不一致。在下文笔者将论证,或者第一个前提为真,或者第二个前提为真,但两者无法同时为真。这是因为,第一个前提对于道德相关因素的假设与第二个前提对于道德相关因素的假设彼此之间存在不一致。如果我们用“Y<Z”表示B和C的死要比B一个人的死更糟糕,用“X=Z”表示A的死和B的死不存在差别,两者是一样的糟糕,“最佳结果论证”便可以形式化地被重构为:为方便论证,我们先假设前提(1)为真。Y<Z意味着,在决定谁生谁死的事项上,C的福祉被看作是一个道德相关的因素。这是因为,如果C的福祉被假设为一个与道德无关的因素,那么分配者在以下两个选项之间便不会作出任何区别:(ⅰ)救助B和C;(ⅱ)只救助B而看着C死去。如果说(ⅰ)和(ⅱ)两个选项不存在区别,这显然是一个不合理的主张。事实上,帕累托改进对待C的福祉的方式,与它对待B的福祉的方式并无区别。假设救助C并不会伤害到B的利益,那么帕累托改进要求C的福祉应得到改善。因此,第一个前提把C的福祉视为一个道德相关的因素。根据不偏不倚原则,前提(2)(即X=Y)意味着,救助B与救助A不存在区别。如果当前所考虑的冲突性情境只涉及B和A两个人(也即C不存在),那么在事态评估上,B得到救助和A得到救助一样好。救助其中任何一个人在道德上都是被允许的。但如果考虑到所有相关的人的境况,特别是C的境况,那么事态的评估便没有看上去那样简单了。具体而言,在X=Y这个等式的两边,B和C的境况是相同的,即未能得到救助而死去。这似乎意味着,在决定谁生谁死的事项上,C的福祉被假设为一个与道德无关的因素。如果C能够与B一起得救,特别考虑到这么做不会招致过高的救助成本,那么Y会因为未能实现帕累托改进而受到非议,而X则不会受到类似的批评。从帕累托改进的视角来看,X 和Y这两个选项并不具有相同的道德地位,因为前者并不违反帕累托改进的要求,而后者并非如此。那种认为X 和 Y在本质上不存在区别的说法,无异于承认C的福祉对于道德评估的正确性而言是一个无关的因素。换言之,如果C的福祉确实关乎事态的评估,那么X=Y就不可能是一个正确的断言。“道德无关性”是一个有争议的哲学概念。笔者倾向于以事态评估所依赖的语境的敏感性特征来理解道德无关性。例如,在紫菜汤和番茄汤之间,我对低脂素食的偏好并不是一个相关的因素。但假设所考虑的选项是菜花和大龙虾,那么这个偏好就变成了一个有关决策制定的相关因素。相似地,某个人的死在一个情境中被认为是一个无关的因素,而在另外一个情境中则并非如此。如果我们所考虑的冲突性情境只有B和A两个人,那么很显然,X=Y这个断言并不蕴含C的死是一个与道德无关的因素。然而,当我们切换到当前所考虑的情境时(即除了B能够得到救助外,C也能够轻易地与B一起得救),X=Y这个断言会因为忽视分配语境的变化,而未能正确地将C的死计入相关的道德考量之中。有的人也许会回应说,由于道德无关的语境敏感性特征,“最佳结果论证”的两个前提对于C的福祉的假设是彼此相融的。即便前提(2)假设C的福祉是一个与道德无关的因素,但这并不能表明这两个前提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然而,这个回应会使“最佳结果论证”受到论证逻辑上的非议。该论证的前提(1)所考虑的选项涉及一个非冲突性的选择。个体之间在利益上并不存在任何冲突。也即是说,在不损害B的利益的情况下,C的福祉就能得到改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前提(2)所考虑的选项涉及一个冲突性的选择,即选择救助A,还是选择救助B。让人不解的是,为什么语境不一致的两个前提一定会引出一个正确的结论?举个例子,在特定的语境中,一个人相信可能世界I(WI)和可能世界II(WII)不存在差别,而在另外一个语境中,他相信可能世界II(WII)要比可能世界III(WIII)更糟糕。但从这两个前提我们并不能得出“WI比WIII要更糟糕”一定是一个正确的结论。如上文所论,如果只有B和A两个人竞争稀缺的药物,那么很少有人会否认, B得到救助这一事态与A得到救助这一事态是一样的好。然而,当第三个人C加入其中任何一方时,他的存在理应对相关事态的评估有所改变。这个道德要求来自下述规范性事实,即在主张不存在实质性冲突的情况下,分配者应救助尽可能多的人。当B和C能够一起得到救助,并且不会招致额外的救助成本时,那么只救助B而看着C死去,会降格(disvalue)Y这个选项所承载的道德价值。也即是说,从事态的比较上看,C的出现会使Y这个选项的价值贬值,从而使其价值低于X这个选项所承载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笔者并非要论证X=Y这个断言是错误的。准确地说,仅当C的福祉被看作是一个与道德无关的因素时,这里提出的论证旨在表明X=Y这个断言才是正确的,如果C的福祉被看作是一个与道德无关的因素,那么我们便没有理由再认为,C的出现会贬低Y这个选项所承载的价值。“最佳结果论证”的辩护者们也许会申辩说,X=Y这个断言并不承诺,当B和C两个人能一起得到救助时,分配者在道德上被允许选择只救助B而看着C死去。毕竟,谈论“X在价值评估上等于Y”是一回事,而谈论“分配者被允许只救助B而看着C死去”是另外一回事。X=Y这个断言本身并不蕴含关于在冲突性情境中我们应当如何行事的规范性原则。究实而论,这个回应并非毫无道理,但这并不是笔者想要质疑的观点。毋宁说,笔者强调的是,“最佳结果论证”对于事态所作出的评估完全脱离了其所嵌入的语境。该论证存在的主要缺陷是,它对于事态评估所依赖的背景语境完全不敏感,而这些语境只有在所有相关的个体的境况被详细说明之后才能支撑起可靠的事态评估。对当前所考虑的案例而言,正是B和C能一起得到救助而不致产生额外的成本构成了分配者对于事态作出评估所依赖的背景语境。谈论X=Y,就是刻意假装认为C的福祉对于相关的事态评估和道德行动而言并不重要。C的福祉是否得到了尊重,不仅关系到评判一项分配政策的道德正确性,也关系到如何理解事态评估对待个体福祉的方式及其行动意蕴。为了说明这一点,让我们考虑另外一个冲突性案例。假设分配者所考虑的两个选项是救助A还是救助B和另外1000个人,我们可以将“最佳结果论证”重构如下:像这种人口基数较大的案例,一般会被用来反驳陶雷克关于人数问题的观点。这是因为,面对救助在人数上悬殊非常大的两组人,陶雷克仍然会主张人数对于分配者的道德决策而言并不重要。在很多人看来,这个观点与人们持有的根深蒂固的道德直觉相冲突。也即是说,陶雷克的观点在特定的冲突性情境中会引出不合理的结果。关于陶雷克的观点能否经受得住这个批评,不在本文的考虑之内。即便这个批评是合理的,但它同样也可以用来反驳“最佳结果论证”。在这个案例中,“最佳结果论证”的前提(2)宣称,X 和 Y之间不存在差别。这就意味着,在事态的评估上,(A 生,S1000人死)和(B 生,S1000人死)这两个选项不存在差别。然而,这个断言同样与人们的道德直觉相冲突。A与S1000人处于竞争性的关系中,其中只有一方能够得到救助,而B与S1000人却并非处于相似的竞争性关系中。当S1000人能够和B一起得到救助,特别是考虑到这么做不会招致额外的成本时,在事态评估的意义上谈论X=Y,无异于虚伪地承认S1000人的福祉无关乎分配者对事态作出的评估。这是“最佳结果论证”的支持者们不能接受的。
如果确保所有前提分享相同的假设是一项必要的论证要求,那么“最佳结果论证”就不可能是一个毫无瑕疵的论证。它的第一个前提把C的福祉看作是一个道德相关的因素,而第二个前提则把C的福祉看作是一个无关乎事态评估的因素。“最佳结果论证”的前提对于道德相关因素的假设彼此之间存在明显的不一致。有两种方法可以帮助其摆脱此困境。第一种方法是,如果坚持第一个前提是关于道德相关因素的假设,我们可以把第二个前提修改为前提(2)*:(A 死,B 生,C 生)=(A 生,B 死,C 死)。第二种方法是,如果坚持第二个前提关于道德相关因素的假设,我们可以把第一个前提修改为前提(1)*:(A 死,B 生,C 死)=(A 死,B 生,C 生)。然而,这两种方法都不能得出“X比Z更糟糕 ”这个结论。“最佳结果论证”并不能成功地反驳陶雷克在人数问题上的观点。其原因并不在于帕累托改进和不偏不倚原则本身存在理论上的难题,而是因为由这两个原则分别支持的前提对道德相关因素的假设存在明显的不一致。为了批评“最佳结果论证”,笔者的论证并不需要直接否认凯姆的主张,即多数一方的人的死要比少数一方的人的死更糟糕。它只需证明,“最佳结果论证”自身存在某种内在的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