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香港高铁“一地两检”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还差最后一步!
来源:香港传真整理自中国人大网、大公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这种好事在香港如果通不过,我们内地有一句说法,就是脑袋进水了。”
继11月15日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香港高铁“一地两检”无约束力议案后,“一地两检”的安排进度再进一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2月27日下午三时举行闭幕会,会议以158票赞成,全票通过了《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并确认《合作安排》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这意味着,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三步走”中的“第二步”已经完成。
据悉,香港特区政府计划于2018年2月向香港立法会提交草案、展开最后一步——本地立法的程序,并争取在当年7月立法会休会前完成立法,配合高铁2018年第三季通车的目标。
记者:是否担心香港本地立法通不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用内地的话说,通不过就是脑袋进水
12月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等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重点问答如下:
提问(中国日报记者):
第一,修建广深港高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特别是高铁在香港和内地交往联系上有什么优越性和便利性?
第二,选择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的原因是什么?
第三,本次常委会作出决定,批准在西九龙站设置口岸并实施“一地两检”,其法律意义和作用是什么?主要是为了解决什么样的问题?
回答摘要(中国铁路总公司客运部副主任 黄欣):
从背景来看,原铁道部、广东省和香港方面,从2002年开始就共同启动了这项规划的研究工作,明确了统一规划、分段实施的原则,并分别按照程序报批。
广深港高铁全线开通运营后,将形成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重要的快速客运通道,将大大加强香港与珠三角以及内地的沟通和联系,也将直接改变香港和内地间人员的往来方式,广大民众和市民往来香港和内地可以享受到更加优质、便捷的运输服务。
回答摘要(港澳办副主任 黄柳权):
香港回归以后,香港和内地的交流,特别是和广东珠三角之间的交往越来越紧密,人流、物流的增长非常快。所以便捷流动,成为两地民众的共同愿望。
2008年国务院批准了《珠江三角洲地方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粤港澳经济要进一步融合发展,要形成三地分工合作、优势互助、全球最具核心竞争力的大都市圈之一。
香港提出兴建高铁就是在这个背景下提出来的。中央一贯支持香港和内地开展合作,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在香港特区政府提出这样的提议后,中央有关部门,再会同广东省,我们积极响应香港特区政府提出的建议,与特区政府一起共同究到底这个口岸设在哪儿比较科学。
从2010年以来,中央有关部门和特区政府正式磋商超过30次,非正式磋商更是难以计数。
大家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一致认为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并且实施“一地两检”是最合理、最科学的方案。
回答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李飞):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样一个决定,具有宪制性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实行“一国两制”是国家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繁荣稳定而确定的大政方针。
在香港实施的所有法律和发生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是不是与基本法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最终决定权。
因此,首先必须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香港基本法、处理重大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具有宪制性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一言九鼎。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一地两检”的决定,确认两地共同签署的关于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是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明确国务院可以依据宪法规定的权力,批准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派驻出入境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在本地制定相关法例来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实。
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依照基本法有效地维护了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
提问(香港电台记者):
我看到“一地两检”的表决稿里提到:内地机构按内地法律执法,范围限制在内地口岸区之。所以不同于基本法第18条中所规定的将全国性法律在整个香港特区实施的情况。
我们看到基本法第18条规定,全国性法律列于本法附件三之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这里没有提到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不是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现在为什么在表决稿里会有这样新的表述?是一个新的解释吗?谢谢。
回答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李飞):
这位香港电台的记者钻研得很深,是不是前两天在路上问过我这个问题?
首先,决定已经明确在西九龙高铁站设立的内地口岸是视为处于内地,因为这个表述在11年前,在处理深圳湾“一地两检”的时候也是这样处理的。
把在深圳区域内的一块查验区域授予香港,适用香港的法律管辖,那么授权香港管辖的查验区就视为香港,这是相同的道理。
第18条有以下这些特点:
第一,第18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的制度。
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含义,是在肯定与基本法不抵触的香港原有法律继续保留为特区的法律之外,还从立法权的角度为中央保留了一部分对特区的立法权。
这里包括一个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以及专门针对香港特区制定的立法。
第二个特点,按照第18条的规定,香港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它的效率范围是全部特区行政区域。
张晓明主任在说明中讲了,但现在是在特定的区域里,只是在合作安排所划定的车站中的内地口岸区实施,这和第18条所讲的列入附件三要覆盖全部香港是不一样的。
第三个特点,按照第18条和附件三的规定,列入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区公布或者立法实施,是由特区负责执行这部全国性法律,而“一地两检”的安排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按照内地法律实施查验,执法机关是内地的机关,不是香港特区政府。
正确理解基本法第18条,就不能够狭义理解。我们国家所制定宪制性法律不能用普通法字面理解,要知道宪制性法律所确定的原则和内涵。
提问(凤凰卫视记者):
在引入“一地两检”之后,内地的执法人员是要在香港进行执法工作,香港有一些声音担忧下一步在香港某一地点的执法行为继续扩大、扩展的行为,是否会有这样的一个担忧?
另外,人大如何保障香港的这种执法不会被扩大的问题?另外,是否担心“一地两检”在香港本地立法无法得到通过?
是否有其他的替代方案?如果本地立法无法通过的话,会有怎样的方案按期开通高铁?谢谢。
回答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
刚才我已经讲了,包括决定里也作了明确规定,在内地口岸区履行职责的内地查验机构不到查验区之外行使权力,这是明确的。
实际上中央在考虑第18条适用的时候是非常谨慎的,从设立特区到通过基本法,当时列入附件三的只有几件法律,之后先后做过四至五次决定,到目前列入附件三的也就是12部法律。
为什么中央这么约束自己?就是严格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办,因为内地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内地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原则,我们不轻易的列入附件三放到特区实施。
关于你说的第二个问题,香港立法会在这之后走第三步的时候会是什么前景,我是很乐观的。
刚才我已经讲了,民调显示绝大多数的香港人支持“一地两检”,立法会在11月15日已经通过了动议,虽然是一个没有约束力的动议,但是能反映出来,民众对“一地两检”的支持。
我在考察西九龙站的时候,我跟几位陪同视察的人讲,我说你们放心,开通这条线路以后肯定是我们国家的一条黄金线路。
将来出入香港的人不只是香港有些人所讲的只是香港每天进出境的人,我跟他们讲我们内地有13亿人,将来到香港去,包括透过香港到第三地去。
因为香港机场有很多线路内地是没有的,有这么快捷的交通工具,到了西九龙下来就可以去转机场快线,反过来到了香港以后,通过这条线路回到内地来,包括外国人,包括香港居民,还包括更多的内地居民。
我跟他们讲,这种好事在香港如果通不过,我们内地有一句说法,就是脑袋进水了。谢谢你。
什么是高铁“一地两检”?
香港的通关流程是什么样的?
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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