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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理南京大屠杀事件之经过

2016-11-04 梅汝璈 史客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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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投稿请至:historymook@sina.com


记得当年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讯到南京大屠杀事件阶段的时候,被告日本战犯的辩护律师诡辩说:占领初期,南京的遗尸遍地全是中国人于撤退时互相火并残杀所致。那时各国法官同人都认为这完全是胡说八道,是一件绝对不可想象的事情。


读了宋希濂一文后,我们便知道池们的胡说确也有一部分(当然是极小的一部分〕是符合事实的。当时南京既拥有一千艘以上的大小船只,倘使守土有责者能作一些有计划,有秩序的撤退安排,至少那十几万武装部队绝大部分是可以安全渡江的,何至于半数以上〔约三分之二)会死于互相火并、践踏和被日军当作水鸭或兔子打死?当然,我这样说并不丝毫意味着会减轻日军在南京任意屠杀我数10万无辜同胞的滔天罪恶。


南京大屠杀,正如宋希濂所说,“实为现代战史上破天荒之残暴纪录”。它的残暴程度比起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扬州十日”、“嘉定三屠”有过之无不及。但是,宋说:“据后来远东国际法庭对敌酋谷寿夫判决书调查证明,我军民被敌射杀火焚活埋者19万人,此外零星屠杀的尸体经收埋者15万余具,总计我惨死同胞30多万人。”这却与事实不尽相符,有更正之必要。



作者梅汝璈当时系出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之中国法官


诚然,说我南京同胞被日军杀害的人数在30万以上,这是可以从远东国际法庭判决中推论出来的,但是这并不是从远东国际法庭对谷寿夫的判决中推论出来的。远东国际法庭根本没有审判过谷寿夫,因为谷寿夫并不是列名“甲级战犯”而是列名“乙级战犯”。按照国际惯例,只有“甲级”战犯是由国际法庭审判,“乙级”、“丙级”一般都是由直接受害国的国内法庭审判的。(有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受害国所组织的混合法庭共同审判的。但这种情形并不很多。)


谷寿夫是在1946年夏天从日本引渡到中国来判处的。记得那时南京国防部由于受到群众的强大压力,曾经请求东京盟军总部把谷寿夫押解到中国来受审。那时我到东京才两三个月。有一天,总部法务处处长卡本德忽然到帝国饭店我房间里来看我,问我对这个问题有什么个人意见,并且说明他担心的是中国法庭能否给谷寿夫一个“公平审判”,或至少做出一个“公平审判”的样子。我当然是叫他尽管放心,并竭力怂恿他立即答应中国的要求。



谷寿夫


我说,“根据一般国际原则和远东委员会处理日本战犯的决议,对于乙、丙级战犯,如经直接受害国(即暴行实施他国)要求,盟军总部是不能拒绝引渡的。”在这次淡话过了不久,听说谷寿夫便被押解到了中国,他是次年(1947年)三月间被判处死刑的。


据卡本德后来同我几次谈话中透露,中国方面还如法炮制地向总部请求引渡过其他几个著名的乙级战犯,其中我能记忆姓名的似有酒井隆、矶谷廉介、柴山六郎,可能还有落合甚九郎(记不清楚)。这些人都是欠下中国人民大笔血债、中国人民恨之入骨的敌人,他们的地位虽不太高,但是他们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暴行是数不胜数,罄竹难书的。

南京大屠杀无疑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日军暴行中最突出的一件,它的残酷程度在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法西斯暴行中或许仅次于纳粹德军在奥斯威辛对犹太人的大屠杀。但是奥斯威辛的大屠杀和南京的大屠杀在性质上和方法上都是不尽相同的。






谷寿夫所率领的第六师团是最早攻陷南京城的日本部队,它是由中华门进城的。直到12月21日开拔去攻打芜湖为止,这个师团一直驻扎在中华门一带(包括雨花台在内)。这一时期是日军在南京暴行的最高峰(那时除匿庇于所谓“国际安全区”者外,日军几乎见到中国男子便杀;见到中国女子便奸,奸后再杀;见到房屋店铺便烧;见到金钱财物便抢),而中华门一带又是杀人最多,暴行最烈的地区所在。因此,谷寿夫对南京大屠杀是负有严重责任的,他是“死有余辜”的。


同谷寿夫第六师团合攻南京城的还有中岛第十六师团、牛岛第十八师团、末松第一一四师团,共四个师团。这四个师团在占领初期都驻扎南京,它们的军官士兵都曾野兽般似地参加了无法无天的暴行。至于中岛、牛岛和末松三人的下落如何,是在战争后期战死了?日本投降后自杀了?抑或被其他盟国引渡去判处了?我不清楚(他们都不是列名“甲级战犯”,因而没有一个是在远东国际法庭受审的)。


统率这四个师团攻占南京城的是恶名昭彰的松井石根大将。他是当时日本华中方面军司令官,也是攻打南京的最高统帅。对南京大屠杀事件,他无疑地负有直接的最高的责任。


松井石根,由于他的地位之高和罪责之大,是被列名于日本“甲级战犯”的一个。他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受审的28名日本首要战犯之一。这28名战犯都是法西斯日本的元凶巨魁,其中四人(东条、广田、平沼、小矶)曾任日本首相,其余的亦多曾任陆相、海相、外相,或重要战区的最高指挥官。这些战犯大都是属于大臣、大将一级,长期骑在日本人民头上的人物。他们对于日本侵略国策的制定和侵略战争的罪行是负有重大责任的。



甲级战犯松井石根受审


远东国际法庭经过两年半漫漫长夜的审讯(开庭共818次,审讯记录达48000多页),在1948年11月4日上午开始举行宣判庭。那个长达1218页,打破世界纪录的判决书便宣读了8天之久。宣布各被告的个别刑罚是在11月12日下午(最后一庭)举行的。


对松井石根,远东国际法庭判处的是绞死刑。

由于南京大屠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法西斯暴行中非常突出的事件,而被告松井石根对此事件又负有最高的直接责任,因此远东国际法庭对于这事件的审理是特别严肃认真的。据我的记忆所及,我们花了差不多三个星期的工夫专事听取来自中国、亲历目睹的中外证人(人数在十名以上)的口头证言,及检察和被告律师双方的对质辩难,接受了100件以上的书面证词和有关文件,并且鞫讯了松井石根本人。


现在就将我所能记忆的,对我印象最深,永世难忘的一些暴行实例,以及远东法庭在审讯和判决中所确认的一些事实和论断,作一番最简单的挂一漏万的回忆和叙述。




法庭的语言是慎重的,估计是保守的。以上这些认定都是根据法庭认为确凿可靠的证言而写入判决书的。然而,仅仅从以上几句话里已经可以看出日军是怎样地穷凶极恶、无法无天,以及我数十万呻吟于敌人铁蹄下的南京无辜同胞其命运是何等地黑暗悲惨!判决书上的这寥寥数语不啻是一幅活生生的“人间地狱写真图”。

日军除了个别地或小规模地对我南京居民随时随地任意杀戮之外,还对我同胞,特别是解除了武装的军警人员以及他们认为是可能参加过抗日活动和适合兵役年龄的我青壮年同胞,进行过若干次大规模的“集体屠杀”,而这些次的屠杀又是以最残酷,最卑鄙的方法实施的。




以上几次集体屠杀虽然死者的尸体被投诸江中或焚为乌有,日军自以为无罪迹可寻,但是在大量证据面前,这些暴行已经是铁案如山,不容抵赖的了。


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还发现了好几处“万人坑”,“千人冢”,其在灵谷寺旁的一处且有敌伪时期南京督办高冠五为无主孤魂3000余所立的一块碑文。这些坑冢无疑地是日军集体屠杀的罪证,可能是他们使用另一种方法(活埋)实行的有力证据。由法医们后来对从这些坑冢里挖掘的数千具尸骸的检验和鉴定报告中,可以推定:集体活埋确也是日军使用过的集体屠杀方法之一,而且使用过不止一次。




由上所述,可见日军对我南京同胞的集体屠杀是极端残酷野蛮的,而其方法又是多种多样的。他们对我南京居民的任意的、个别的或小规模的杀害同样地是用极端残酷野蛮的多种多样的方法实行的。花样之多,死事之惨,是世界历史上所罕见的。


除了随时随地、随心所欲地任意枪杀之外,日军对我无辜同胞还用尽了其他种种更绝灭人性的杀人方法,例如:砍头、劈脑、切腹、挖心、水溺、火烧、割生殖器、砍去四肢、刺穿阴户或肛门等等;举凡一个杀人狂患者所能想象得出的最残酷的杀人方法,他们几乎都施用了。而且在南京沦陷后持续六个星期之久的时间里,每天都要对我无辜同胞施用成千上万次,这确实是骇人听闻、史乏前例的残暴记录。


但是最残暴、最令人发指的还是日军为取乐而举行的“杀人比赛”。在这里,我只指出一桩“杀人比赛”中最突出的事例。这件事是在资格最老、声誉卓著的英文《日本广宣报》上登载并大事宣传过的




这种灭绝人性的滔天罪行,经《日本广宣报》披露之后,日本政府、日本大本营和日军司令长官非但不加谴责、制裁,反而认为它是“耀扬国威”“膺征支那”的“光荣”举动。


是可忍,孰不可忍!我们中国人民本着“与人为善”的精神实现了同日本人民“中日邦交”正常化,但是对于日本军国主义者欠下我们的这样一些累累血债,我们怎能不告诉我们的子孙后代,永志勿忘呢?

日军在南京的滔天罪行,除了任意屠杀我国同胞之外,便是随时随地强奸我国妇女,其次数之多,情状之惨,也是打破世界记录的。因此,在喧腾一时的世界舆论中,有的人称它为“南京屠杀事件”,有的却称它为“南京强奸事件”。其实,对于日军说来,强奸和杀人是分不开的,因为兽军在强奸之后通常是把被奸的妇女(甚至连同她们的家属子女)一齐杀掉的。


远东国际法庭的判决书上说:“强奸事情很多。不管是被害人或者是为了保护她的亲属,只要稍微有一点抗拒,经常便遭到杀害。……在这类强奸中,还有许多变态的和淫虐狂的事例,许多妇女在强奸后被杀,还将她们的躯体加以斩断。”




法庭的这个认定和数字估计完全是根据曾经向法庭提出过的那些确凿证据而慎重作出的,绝对没有夸大的可能。其实,当时的实际情况还要比这坏得多。

有人说:日军笃信佛教,敬佛畏神,只要藏匿在佛庙或庵观,便能逃避灾祸。但是事实证明了这完全是无稽之谈。非但南京庙庵遭日军火焚者比比皆是,即和尚尼姑被杀、被奸,以及奸后被杀者亦为数甚多。他们命运的悲惨并不比一般市民稍胜一筹。例如,著名的和尚隆敬、隆慧,尼姑真行、灯高、灯元等都是在日军进城的第一天在庙庵中被杀掉的。此外,日军还常以杀辱僧人取乐,其方法是:兽军于强奸或轮奸少女后,遇有过路的或能抓到的僧人,必令其续与行奸,有敢抗拒者,便被处宫刑(割去生殖器)致死。


由此可见,所谓日军“敬佛畏神”之说纯系虚构,佛庙庵观实无丝毫安全之可言。


非但佛庙庵观毫无安全之可言,即避难于国际难民收容委员会所设置之所谓“国际安全区”的我国同胞亦不能逃脱敌人之魔爪。“安全区”事实上并不“安全”。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全体法官


记得远东国际法庭审讯南京大屠杀事件时,曾传唤过几位当时实际负责安全区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就我所能记忆的,他们在宣誓后作了如下的证言,并提出了许多文件档案去支持这些证言。证言的要点如下:




由此可见,所谓国际安全区,其所能保护者亦仅是一般老弱妇孺而已。就是这种人所得到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因为日军经常单独地或三三两两于夜深人静时越围而入,或则不择老幼,摸索强奸;或则盗窃财物,囊满则去。


“安全区”既无铜墙铁壁,又无武装警卫,在那里服务的国际人士对日军这些暴行亦只有低声下气,苦口婆心地去进行规劝排解或讨价还价,以期减少牺牲而已。


在这里,我记得最清楚的是一位出庭作证的老年西洋牧师,他也是安全区主要负责人之一。他说:在某一夜间,一个日兽兵竟光顾他的住宅达三次之多,目的之一是想强奸匿避在他家中的小女学生,其次便是想窃盗一点财物。每次经他高声嚷斥之后,这个兽兵便抱头鼠窜而逃,但是每次都要偷点值钱的东西走。为了满足他的贪财欲望,最后一次,这位老牧师索性故意让他在衣服口袋里扒去他仅有的60元纸币。在得到了这份意外之财以后,这个兽兵便怀着满意和感激的心情,一溜烟似地从后门逃走了。


由此可见,号称纪律严明,天下无匹的“大日本皇军”,非但杀人、放火、奸淫、抢劫,无所不为,而且竟堕落到做小偷、扒手的地步!

远东国际法庭在审讯南京大屠杀事件约20天的过程中,空气一直是严肃、沉重的,惟有在老牧师讲完这个故事之后,法官同人和旁听席中的大量群众(每庭旁听的日本人都在1000以上)都不禁失笑,而被告席上的那些大战犯们(特别是松井石根)却面有难色,啼笑皆非。


所谓“国际安全区”,甚至国际人士自己的住宅,其情况尚且如此,至于整个南京城内其他大街小巷,中国人的生命财产被野蛮糟塌,破坏到什么地步,便更可想而知了。

远东国际法庭在审理南京大屠杀事件时还接受了一个极端重要的作证文件。它是纳粹德国驻南京大使馆打给德国外交部的一个秘密电报。这个电报是德国投降后盟军搜查德国外交部机密档案库时所发现的。法官同人都非常重视这个电报,给了它很高的作证评价,因为它是来自法西斯阵营内部;是日本同盟的兄弟国家所提供的。电报在概括地描述了日军在南京杀人如麻以及强奸、放火、抢劫的普遍情况之后,其最终结语是:“犯罪的不是这个日本人,或者那个日本人,而是整个的日本皇军。……它是一副正在开动的野兽机器。”


由于这副“野兽机器”在日军长官的纵容下高速度地和全火力地开动达六星期之久的结果,我南京同胞被残杀的数目无疑地是惊人巨大的!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这个数目究竟是多大,则缺乏精确的统计,而各方的说法亦不甚一致。




把以上所举的种种因素考虑在内,我们可以很肯定地估计:在日军占领时期,我南京无辜同胞被杀害的人数必定是在30万至40万之间,即35万左右。这个估计决非主观臆测,而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虽然谁也没有过也不可能有绝对精确的计算。同时,可以说,我们的这个估计同远东国际法庭的估计是丝毫没有矛盾或抵触的。


对这约35万冤魂,日本天皇、日本内阁、日本大本营都负有严重的责任。因为假使不是他们有意地默许和放任的话,在事件持续这样长久的一个时期里,它是可以随时被制止的。从根本上讲,假使不是他们发动侵略战争的话,这类的大屠杀或任何战争暴行都不能发生。因此,法庭认定:侵略是人类最大的罪行,是一切战争罪行的总和与根源。这个认定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对南京大屠杀事件负最高的直接责任者还是松井石根,他是当时日本华中方面军司令官,又是攻占南京的最高统帅。只要他不故意纵容部下,南京大屠杀事件便不可能发生,即使发生,其规模亦必小得多得多,时间亦必短得多得多。因此,正如远东国际法庭所认定的,松井石根应该是南京大屠杀案的主犯和祸首。


对这样一个灭绝人性、不负责任的敌酋,远东国际法庭判处其绞刑是完全符合正义要求的举动。当然,我们决不能因为松井一人被判处了绞刑而忘却这桩中国历史上所罕见的浩劫。相反地,我们以及我们的子孙后代都应该牢牢地记住日本军国主义者在中国犯下滔天罪行,并从其中吸取教训。(因版面有限,本文注释省略,详情点击“阅读原文”进行查看)


【选自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中华文史资料文库》第5卷P574—580,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 来源:网易历史 作者:梅汝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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