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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为“英烈条款”写入《民法总则》点赞—兼驳贺卫方“法律条文打架论”

2017-03-15 朱德泉 指尖阳光

指尖


英烈及其精神,既然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财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精神源泉,他们的权益,需要国家、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




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其中,“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单列一条,明确写入。


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继前几天在微博上“紧急呼吁”反对这一条入法后,14日又在微博抛出“法律条文打架论”,对“英烈条款”说三道四,认为这违反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贺卫方固然有依法行使表达权的言论自由,但其所述,事实果真如此吗?



首先,贺卫方很巧妙地偷换了一个概念。


贺卫方的理由是:如果增加这一条:即“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就分明表达了一种意向,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可以延伸到死后,如何跟同法草案中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相协调?


他又说:“《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假如规定有些人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的权利,那真是应了奥威尔《动物农庄》里那句著名的规则:‘所有动物一律平等,但一些动物比另外的动物更平等。”



注意,自然人固然是从出生到死亡都是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其拥有民事权利,有权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这不代表人一旦逝世之后就完全失去了所有民事权利。


逝者的人格权并不随逝者的死亡而全部消灭。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自由权等。


在上述权利中,只有自由权是随享有者的死亡而消灭的权利。生命健康权是尽管也是不可保留的权利,但是逝者却享有自己遗体的完整权。而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则是完全不消灭而永远享有的。


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早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做出过司法解释。以上逝者的权利,在《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关条款规定。


这对法学教授来讲,应该是起码的法律常识。


其次,贺卫方又找出一条理由,称:“拟增加的条款中在涉及到‘英雄烈士’身后的这类利益时,回避使用‘权’的字样,但那也无法回避这种实际上赋予民事主体身后权利的本质。”


这里,贺卫方说的看似寥寥数语,但实则隐含挖了两个“大坑”。


第一个“大坑”:他把英烈权利混淆为 “民事主体”权利。而民事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也就是说,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英雄烈士作为一个个长眠地下的个体,显然已经不可能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样一来,实际上就等于剥夺了英雄烈士们即便作为一般逝者都应当具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


如果一法理谬论说得通,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岂不要被推倒重写!


第二个“大坑”:贺卫方把“在涉及到‘英雄烈士’身后的这类利益时,回避使用‘权’的字样”当作一个质疑点吐槽,认为不严谨,并为挖下的第一个“大坑”做过渡。


笔者认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增加条款恰恰是极其严谨的,也为相关法律立法工作提供了最新的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对逝者的法律维权,如对逝者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进行维权,主要需要通过逝者的近亲主张。很多为新中国成立做出贡献的英雄烈士,即使有近亲的,也大多年事已高。



而更有很多英雄烈士,年纪轻轻就牺牲,并无后代,甚至找不到任何亲属。如果真按贺教授的意思都加上个“权”字,按近亲原则,就会掉入“少有甚至无维权主张人”的陷阱。


为英烈立法,就是要避免上述因法制不健全而造成的为英烈维权的困境。


被称为“英烈条款”的增加,实际上打开了国家公益诉讼、社会公益维权的法治通路。对任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维权,任何勇于维护英烈合法权益的公民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让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


英烈事迹,已经构成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历史记忆,他们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



英烈及其精神,既然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财富,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精神源泉,他们的权益,当然需要国家、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


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看到这里,笔者不禁要为全国人大在《民法总则》(草案)加入“英烈条款”并顺利通过,深深点一个赞!



民法典的编纂,立下了法治中国新标杆。而民法总则,又是中国民法典的灵魂,是民法典这套民法百科全书的前言和大纲。“英烈条款”被写入民法总则具有标志性意义, 但这只是揭开通过立法保护国家英烈名誉及尊严的序幕。


“剧是必须从序幕开始的,但序幕还不是高潮”。


接下来,民法典还将依据民法总则的精义和原则进行各分编编纂、立法工作。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都将一一展开。


我们有理由相信,《民法总则》(草案)的通过,已经开启了“为英烈立法”的法治新进程。随着侵权责任编等相关法律的制定、配套和完善,“为英烈立法”的具体法律细化,必将赢得社会各界更多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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