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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专利优先审查正当其时

2017-08-04 德钧咨询 无偿资助专项资金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近颁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8月1日正式施行。据了解,新《办法》丰富和拓展了适用专利优先审查的情形,通过进一步压缩审查周期、提升审查效率,为我国新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称,新《办法》形成了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相较于《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仅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更广,也更为高效。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与日俱增。有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拥有量共计122.7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8.9件。

  可以看到,这组数据在表明我国创新水平稳步提高的同时,也对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原《办法》自实施以来较好地满足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但随着近年来国务院各部门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原《办法》亟待转型。在新经济、新业态争相迸发的当下,新《办法》的实施,可谓是既迫切又必要。

  从整体来看,相较原《办法》,新《办法》主要做了四方面的修改:一是扩展了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二是完善了优先审查的适用条件;三是简化了优先审查的办理手续;四是优化了优先审查的处理程序。

  例如,原《办法》只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不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没有包括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再比如,除了原《办法》中规定的与国家产业相关的适用优先审查的情形外,新《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国制造2025》等重要文件的政策部署,并参考其他国家有关优先审查的规定,扩充和丰富了适用优先审查的情形。

  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为适应新业态发展需求、保护权利人创新积极性,新《办法》规定了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于以下情形: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和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等。

  新《办法》正在为我国当前着力发展的新经济保驾护航。这一规定,将有利于促进互联网科技、节能环保、新能源等当前国内最具发展潜力、需求最迫切的创新领域加快发展。

  除此之外,新《办法》还从方便申请人、减轻文件准备负担、提高工作效率角度出发,进一步简化了办理优先审查的手续。例如,不再要求提交检索报告,请求人仅需提交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在某些情况下,不再需要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同时,新《办法》还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以及程序特点,分别设定了相应的答复期限和结案期限,并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审查实践,规定了因一些事由出现需要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具体情形。

  总而言之,新《办法》的实施,将会是一次“从管理中促创新”的生动检验。

记者 胡畔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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