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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宏义:朱熹“遗钱三十万属郡守钱闻诗建礼圣殿”说辨误 | 201902-45(总第864期)

本文原刊于《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感谢顾宏义老师赐稿!引用时请注明出处。

摘要:清人毛德琦提出朱熹任浙东提举时"遗钱三十万,属军守钱闻诗"建白鹿洞书院礼圣殿后,后人多引用之,几被视为定论,甚至有人认为此钱乃属宋廷用于赈济浙江灾荒的"赈粜款",而被朱熹所挪用。据相关史料,从史料来源、宋代制度、朱熹自记浙东赈济事实等方面来看,此说显非史实,乃属后人不明宋代制度、加上误读史料而致误。 

关键词:朱熹; 白鹿洞书院; 礼圣殿; 赈粜款;

作者简介:顾宏义,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宋史、古典文献学。

清代康熙年间毛德琦《白鹿洞书院志·沿革》尝云:朱熹于淳熙年间修复白鹿洞书院,“后迁浙东提举,复遗钱三十万,属军守钱闻诗建圣殿并塑像”。[1]此说多为后人所引用,至上世纪八十年代,李才栋先生据此考证云:朱熹于浙东提举时所“遗钱三十万”,并非如有人所认为的是朱熹“捐钱”以供“书院使用”,乃属宋廷所“出南库钱三十万缗”用于赈济浙江灾荒的“赈粜款”,而被朱熹“挪”用于建白鹿洞礼圣殿等。并说此后监察御史沈继祖攻讦朱熹十罪,其中“为浙东提举,则多发朝廷赈济钱粮,尽与其徒,而不及百姓”,其所指“可能就是这件事”,而毕沅《续资治通鉴》、《朱子年谱》等史籍“根本不说遗钱这件事”,其中“大有为尊者讳的味道”。[2]

李说一出,似成定论,其后论者或著或隐多有引用此说的。但要述说倡导“内圣”、律己甚严的朱熹朱老夫子“挪用”赈灾公款,让人难以接受,故多换一说法,如:束景南先生《朱子大传》云朱熹自南康军离任后,“还给下任知军钱闻诗三十万钱,为白鹿洞书院修建了一座礼圣殿”。[3]李国钧先生《中国书院史》则称“淳熙八年十月,担任浙东提举的朱熹拨付了30万钱给钱闻诗用作兴建礼圣殿和两庑的费用”。[4]然邓洪波先生则据李才栋之说立言,认为朱熹“利用职权,挪用浙江30万缗赈粜款”,并“尽与其徒,而不及百姓”,属“明显违规”,故而“事发不久即受到监察御史沈继祖的的揭发”。[5]

李说虽然影响颇大,但揆诸史实,显非史实,故笔者不揣谫陋,拟据相关史料对此作一辨析,以求正于方家。

此处先对清人毛德琦之说进行讨论。从现见史料上看,毛德琦之说并非是其所创,乃是抄录自明代天启年间李应升所编撰的《白鹿洞书院志》云云;[6]而李应升之说当抄录自明万历年间周伟等所编撰的《白鹿洞书院志》,但周伟明确其时在“岁壬寅”,[7]即淳熙九年(1182)。然再上溯其史源,如明正德年间李梦阳《白鹿洞书院新志》、嘉靖年间郑廷鹄《白鹿洞志》等,皆云壬寅岁朱熹任浙东提举,“复遗钱属后守钱闻诗建礼圣殿,并两庑塑绘孔子、十哲等像”,[8]然皆未言及钱额“三十万”。而据现见史料,李梦阳等人的说法,当出自明代正统初南昌人胡俨所撰《重建白鹿洞书院记》,[9]胡俨之说的依据为何,则已无从考证,因为在此之前,乃至宋、元时人论著中皆未见有如此说法。

检朱熹自己所言,与此事相关者有二,一为《答曾致虚》书,撰于“乙卯(庆元元年,1195)二月一日”,有云:

南康从祀画象,乃取法监学,已详报吴广文矣。白鹿当时与钱子言商量,只作礼殿,不为象设,只依《开元礼》临祭设席,最为得礼之正。不然,则日用燕居之服,以石为席而坐于地,亦适古今之宜,免有匍匐就食之诮。子言皆不谓然。但今已成,恐毁之又似非礼。[10]

另一为《跪坐拜说》,其中有云:

顷年属钱子言作白鹿礼殿,欲据《开元礼》,不为塑像而临祭设位,子言不以为然,而必以塑像为问。予即略为考礼如前之云,又记少时闻之先人云:“尝至郑州,谒列子祠,见其塑像席地而坐。”则亦并以告之,以为必不得已而为塑像,则当放此,以免于苏子“俯伏匍匐”之讥。子言又不谓然。会予亦辞江东之节,遂不能强,然至今以为恨也。[11]

据岳珂《愧郯录·礼殿坐像》所记,朱熹此文撰于庆元己未(五年,1199)。[12]上述文中,钱子言即钱闻诗,字子言,继朱熹任南康军知军。朱熹又言及“会予亦辞江东之节,遂不能强,然至今以为恨也”,据考朱熹于淳熙九年八月自浙东提举常平改任江西提点刑狱,九月辞免江西提刑任,十月改任江东提刑,十二月再辞,十年正月改差主管台州崇道观。[13]故推知钱闻诗受朱熹之托修建白鹿洞书院礼殿,确在淳熙九年中,其成当在次年。但朱熹未言曾“遗钱”钱闻诗,当时学者如岳珂《愧郯录·礼殿坐像》、赵与时《宾退录》卷七等皆尝引录朱熹此文,也未曾言朱熹尝“遗钱”钱闻诗以建礼殿。且从朱熹“遂不能强,然至今以为恨也”之语,作为后任知军的钱闻诗完全未接受朱熹礼殿中“不为象设”之建议,此也不似其尝接受朱熹“遗钱”受托以建礼殿者的应有态度。因此,胡俨所谓朱熹“复遗钱属后守钱闻诗建礼圣殿”之语,疑为朱熹“属钱子言作白鹿礼殿”一语之传讹。

自明万历年间周伟等《白鹿洞书院志》以下诸书所云朱熹“复遗钱三十万,属军守钱闻诗建圣殿并塑像”之说,据现见史料,当是杂糅明人胡俨所谓朱熹“复遗钱属后守钱闻诗建礼圣殿”之语,及宋廷“官出南库钱三十万缗,付新浙东提举常平朱熹振粜”[14]一事而合成。但作为钱之数额,宋人所云之“钱三十万”与“钱三十万缗”实为两回事,即钱一千文称一缗,亦称一贯或一千,故三十万钱即三百缗或三百贯、三百千,实与三十万缗相差甚远,不能混为一谈。

三十万钱,在南宋当时能否修建一座礼殿?答案是能。此举一例:据南宋中期楼钥曾记云:“高宗幸四明,略尝驻跸其中(钱清盐场厅,监官楼),镛为一新之,仓使得十万钱,而为屋三十余楹,宏敞雅洁,什器俱备。”[15]

那么,朱熹能否可以将所得之“南库钱三十万缗”中的一部分即三百缗“拨付”给南康军知军钱闻诗以修建白鹿洞书院礼殿?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宋朝制度不允许。其一,朱熹所任浙东提举属两浙东路(简称浙东)之长官,而南康军隶属江南东路(简称江东),分属两路,故制度允许朱熹能将其所掌管之钱财拨付给隶属的浙东州军,但若无朝廷特许,实不许拨付他路州军使用。因此,朱熹仅凭己意就将浙东之钱财“拨付”给江东路所属的南康军一事,在当时实无发生之可能,更何况此乃属朝廷赈济浙东灾荒的“振粜”钱款。

其二,此类赈灾钱款的支出使用情况,地方的负责官员还需事后向朝廷报告,而不能随意发放。朱熹《晦庵集》中即收录有数篇奏章述及此项赈灾钱款的分配使用情况:如《乞借拨官会给降度牒及推赏献助人状》称:

臣昨被临遣备使浙东,又蒙圣慈赐以钱会三十万贯,以给一路赈粜赈济。……遂将昨来所蒙给降会子等钱,除五万贯诸州申到已无见在,更留五万准备诸州取拨外,即计逐县大小及已得钱米多寡,等第均给。计已支费十八万余贯,而会稽、山阴两县自占九万余贯,其余准拟诸县申到再札人数别行均给者,共不过一万余贯,计可得米三四千石而已。事势危迫,不免逐急于盐司钱内借拨九万余贯,牒绍兴府措置运籴,然亦仅可得米二万余石而已。以两县再札所添计之,则此二万二三千石之米,其势岂足以均及诸县之人?然而两县所得,一家不过日得一二升,一口不过日得一二合而已。此皆仅足以茍延喘息,而不足以救其死命。[16]

其《奏巡历至台州奉行事件状》亦云:

臣前项所奏给降到钱三十万贯,臣已分拨婺州八万贯,衢州六万贯,处州五万贯,台州二万贯,黄岩兴修水利一万贯,及明州定海县亦乞兴修水利,已拨一万贯,共已拨二十三万贯外,尚剰七万贯。初欲分拨应副明州、绍兴府,而明州申到已奏乞拨钱一百万贯,臣遂不敢拈出。兼婺、衢两州连年荒歉,并无蓄积可以那兑运籴,窃恐将来更有欠阙,欲且留此钱数,更俟圣慈添拨到钱,即并诸州再行均给。所有添拨之数,已两次具奏,今更于后项开说,伏乞圣照。[17]

可证当时浙东地区灾荒十分严重,宋廷所拨“南库钱三十万缗”根本不够赈济之用,朱熹实无余款可“拨付”他路州军修建书院之礼殿等。

其三,朱熹可否违规“挪用”此赈灾钱款来修建白鹿洞书院之礼殿等?朱熹在浙东提举任上,曾六上奏章弹劾知台州唐仲友,其《按唐仲友第三状》言唐仲友罪状之一部分:“又本州(台州)违法收私盐税钱岁计一二万缗,入公使库,以资妄用,遂致盐课不登,不免科抑,为害特甚。又抑勒人户卖公使库酒,催督严峻,以使臣姚舜卿、人吏郑臻、马澄、陆侃为腹心,妄行支用。至于馈送亲知、刊印书籍、染造匹帛、制造器皿、打造细甲兵器,其数非一,逐旋发归乡里。其他细碎不急之物,下至鱼盐臭腐,但直一文以上,无不津致以归,笼担动十百计,络绎不絶于路。”[18]结果得罪权贵,遭到围攻而去职。如若朱熹真有“挪用”赈灾钱款之事,必定会由此遭到政敌之攻讦,但当时攻讦朱熹的奏章颇众,但并无涉及此一罪名者,也可反证朱熹并无“挪用”浙东赈灾钱款之事。

至于此后沈继祖上疏攻讦朱熹“十罪”,其中有所谓朱熹“为浙东提举,则多发朝廷赈济钱粮,尽与其徒而不及百姓”[19]云云,时在“庆元党禁”期间,事属捕风捉影、恶意抹黑朱熹。而且沈继祖奏章中所言“尽与其徒”之“其徒”,并非指白鹿洞书院之学生,更非指朱熹曾有“挪用”浙东赈灾给白鹿洞书院修建礼殿之事。

既然朱熹“挪用”赈灾钱款之事为虚,则是否存在朱熹所“遗”钱闻诗以修建白鹿洞书院礼殿之钱,乃属朱熹之私财的可能?朱熹经济状况颇为清贫,此在朱熹及其时人的文字中颇有反映,如《白鹿洞书院史略》中引用陈荣捷《君子固穷》之考证,指出朱熹任浙东提举时,俸禄加上米面、添支、罗绢,年收入仅百数十贯,且此时刚上任不久,[20]因此不要说三十万缗之巨款,就是捐出三十万钱(三百贯)之数,对朱熹而言,也是甚为困难的。

那是否存在朱熹确实曾“遗钱”、然数额较少,后世云云只是夸大钱额以为朱夫子脸上“贴金”的可能?但现见宋元文献对此全无记录,若朱熹真有“遗钱”助建礼殿之善举,其友朋、门生以及后学当会加以记录,故而此一可能性也不大。且说朱熹只是初步恢复了白鹿洞书院,其礼殿、学田、书楼等设置皆未完成,而有待于后人。[21]依当时官场惯例,朱熹即“属”接任之知军继续“作白鹿礼殿”,至礼殿“象设”设置不合己意,但正逢朱熹“亦辞江东之节”,遂与南康知军没有上下隶属关系,“遂不能强”,致使多年以后朱熹仍有“至今以为恨也”之叹。

因宋元时期并无朱熹“遗钱”后任南康知军修建白鹿洞书院礼殿的说法,其朱熹尝“遗钱三十万”的说法更只是后世“语增”、传讹之产物,故而当时文献、后世史籍如《续资治通鉴》以及《朱子年谱》中皆未予记录,乃属记实而已,而非是“大有为尊者讳的味道”存在其间。

注释

[1] (清)毛德琦:《白鹿洞书院志》卷三《沿革》,中华书局1995年《白鹿洞书院古志五种》本,第1081页。

[2] 李才栋:《白鹿洞书院史略》,教育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9、51—53页。

[3] 束景南:《朱子大传》,福建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414页。案:束景南此后所撰《朱熹年谱长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未再取此说。

[4] 李国钧:《中国书院史》,湖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86页。案:据此书前“前言”,此部分内容亦为李才栋所撰。

[5] 邓洪波:《中国书院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2页。

[6] (明)李应升:《白鹿洞书院志》卷二《沿革》,中华书局1995年《白鹿洞书院古志五种》本,第783页。

[7] (明)周伟等:《白鹿洞书院志》卷一《沿革志》,中华书局1995年《白鹿洞书院古志五种》本,第484页。

[8] (明)李梦阳:《白鹿洞书院新志》卷一《沿革志第一》,中华书局1995年《白鹿洞书院古志五种》本,第22页;(明)郑廷鹄:《白鹿洞志》卷二《书院沿革》,中华书局1995年《白鹿洞书院古志五种》本,第164页。

[9] 《白鹿洞书院新志》卷六胡俨《重建白鹿洞书院记》,第92页。

[10]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四六《答曾致虚》,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朱子全书》本,第2124页。

[11]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八《跪坐拜说》,第3291页。

[12] (宋)岳珂:《愧郯录》卷九《礼殿坐像》,大象出版社2016年《全宋笔记》本,第96页。

[13] 《朱熹年谱长编》卷上,第742、747、753、757、759页。

[14] (元)脱脱等:《宋史》卷三五《孝宗纪三》,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76页。

[15] (宋)楼钥:《攻媿集》卷五八《钱清盐场厅壁记》,上海古籍出版社《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6]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六《乞借拨官㑹给降度牒及推赏献助人状》,第759—760页。

[17]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八《奏巡历至台州奉行事件状》,第814—815页。

[18]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八《按唐仲友第三状》,第830页。

[19] (宋)叶绍翁:《四朝闻见录》丁集《庆元党》,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45页。

[20] 见《白鹿洞书院史略》,第53页。

[21] 如(宋)曹彦约:《昌谷集》(上海古籍出版社《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十五《白鹿书院重建书阁记》有云:“白鹿洞之复有书院,前使君朱文公所建也。书院之有御书石经,孝宗皇帝之赐、文公之请也。藏书而有阁焉,又文公之所度地,前学官李君琪之所创,前使君宗学桂博士欲改而大之,今使君太府王寺丞增益其费,命学官丁君燧董成之,几五十年而后文公之志始遂,亦难矣哉!”


【编辑】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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