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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来:生长的墓志——从范仲淹撰《天章阁待制滕君墓志铭》看后人的改易 | 201907-29(总第1005期)

*转自東瀛乘桴客

引言:问题的提起

刻石的墓志,犹如板上钉钉,一般认为不会改易。因此,史料的可信度也比较受到研究者的重视。但墓志由撰写到刻石,出于各种原因,仍有被改动的现象。最为有名的,莫过于欧阳修撰写的范仲淹神道碑,被其子出于认知不同,删去范吕解仇的记载之事了。[1]范仲淹身后,神道碑被改动,他生前为别人撰写的墓志铭也曾遭到改动。这里便以范仲淹所撰墓志为例,来观察以下墓志这类石刻史料被改写的具体状况。

入土之前的墓志改动,是比较常见的。往往出现在撰者将墓志传递给墓主家人之后。除了前面提及范子删削欧阳修所撰神道碑这种出于认知不同的改动外,还有对撰者空出的不详信息的填写。这是墓志之类的石刻史料事实增加的一种普遍情形,研究者对此有着一定的了解。从范仲淹撰写的墓志中也可以观察到这种情形。[2]比如,卷十二《赠兵部尚书田公墓志铭》中有“几年某月某日,与夫人合葬于泗州临淮县某乡之某原,礼也”之句。其中的“几年某月某日”,各本均如此。[3]然墓主田锡的《咸平集》卷首所收本文,则明确记作“宝元二年四月二十四日”。[4]据墓志本文载,此墓志乃范仲淹应田锡长子田庆远的请求而撰写。


范仲淹(989—1052)


过去请人撰写墓志,都由墓主家人提供行状等墓主的基本资料,撰成之墓志亦在下葬时使用。因此,这篇墓志中的“几年某月某日”,是撰写者范仲淹在并不清楚具体何时下葬的状态下的写法,或者原本“年月日”之前就是空格,等待墓主家人确定下葬日期后填写。但墓志撰成后,清本给了墓主家人,底稿则被范仲淹的家人编入文集,两者并未通气。因此墓主家人的墓主版,有了具体下葬日期,撰写者的底稿则永远是空缺,成为“几年某月某日”的样子。

本来应当记入的内容。由于撰者的不详而不得不付诸阙如。从这个意义上说,墓志之类的文章最终完成,有待于幕主家属的事实补充。如果研究者依据的石刻史料是未经补充的清本,在一些事实上必然有所缺失。

他人的后来补充事实,与出于认知不同的删改不同,这是通行的惯例,并非违反撰者的意志。而补充的事实,也是一种宝贵的史料。具体说《咸平集》附录填入的这一宝贵事实史料,这也算是弥平撰写者范仲淹的一个小小遗憾。

其实,在墓志补入时间信息之类的作业,在范仲淹去世后,其后人以及其他人也做过。卷十三《资政殿大学士礼部尚书赠太子太师谥忠献范公墓志铭》记载范雍下葬云:“以某年某月日葬于洛阳之某原某里。”《四部丛刊》本与《四库全书》本均如此,然而宋本并《名臣碑传琬琰集》中集卷一〇所录志文则把“某年”记作“来年”,  时间信息较为明确。[5]不过,从具体日月依然不详来看,“来年”亦非范仲淹原文面目,而是出自掌握了一定信息的后人所改。


《名臣碑传琬琰集》书影


相对于入土前的墓志改动,入土后的墓志改动比较鲜见。然而,这种情形也出现在范仲淹所撰写的墓志中。考察墓志在入土之后被加以改动的状况,或可对史料价值甚高的石刻史料产生几分警觉,对于辨析史实当有裨助。

关于墓志入土后的改动,这里想以载于《范文正公集》卷十五的范仲淹所撰《天章阁待制滕君墓志铭》为例来展开。


 一、同志不同文

在这篇墓志铭介绍父祖子孙的部分,范仲淹这样写道:

    曾祖裔,赠将作少监。祖屿,不仕。父感,雅州军事推官,累赠尚书屯田郎中。母刁氏,渤海县太君,追封仙游县太君。君娶李氏,封同安县君。子四人:希仲,以方略进前渭州军事推官;希鲁,登进士第;希德,举进士;希雅,尚幼。并守将作监主簿。女二人:长适池州军事推官王栩,次适进士刘君轲。

但在清光绪年间所修《青阳县志》 卷十二所收录的这篇墓志则记作:[6]

    曾祖某。祖某。父某,赠刑部侍郎。母刁氏,赠渤海郡太君。娶李氏,封同安郡君,累赠荣国夫人。子四人:希仲,以方略进渭州推官;希鲁,进士及第,太常博士,通判衢州;希仁,朝请大夫、知永州军,并亡;希靖,朝散大夫,通判定州。女二人:长适池州推官王栩,次适进士刘仲甫。孙伯英,连州杨山县主簿;伯雄,司理参军;伯彦、伯特,并举进士业;伯武,冀州冀都县令;伯文,江宁府司理参军;伯振,江州湖口县尉。

、异同比较


比较这两段文字异同,很可以看出一些问题来。

县志所引,文字较文集所收为多。叙述事实虽各有详略,但总的来说,无疑县志要详细得多,且与文集本的事实差异很大。我们具体来比较一下:

对曾祖、祖父的名字,县志本略去了具体人名,以“某”字代称。对滕宗谅父亲,县志本也略去了具体人名,原来的“雅州军事推官”被删去,“累赠尚书屯田郎中”改为“赠刑部侍郎”。对滕母刁氏,将“渤海县太君”改为“赠渤海郡太君”。对滕妻李氏,将“封同安县君”改为“封同安郡君”,并增添“累赠荣国夫人”这一新事实。

对子嗣的记载,县志本则与文集本拉开了较大的距离。

我们先看对“子四人”的记载异同。

对长子希仲,县志本删去“以方略进前渭州军事推官”中的“前”与“军事”数字。

对次子希鲁, 县志本将“登进士第”改为“进士及第”,并在后面追加如下内容:“太常博士,通判衢州。”

对三子希德,县志本将名字改为“希仁”,并删去“举进士”三字,加入下述事实:“朝请大夫、知永州军。”

在记述以上三子之后,县志本还统括记有“并亡”二字。

对四子希雅,县志本将名字改为“希靖”,删去“尚幼”二子,同时也删去统括三子之语“并守将作监主簿”,加入以下事实:“朝散大夫,通判定州。”

对两个女儿,县志本将文集本“长适池州推官王栩”一句删去“军事”二字,将“次适进士刘君轲”的人名改为“刘仲甫”。

以上是县志本对文集本内容的改动增删。而县志本的以下内容则为文集本全无:

      孙伯英,连州杨山县主簿;伯雄,司理参军;伯彦、伯特,并举进士业;伯武,冀州冀都县令;伯文,江宁府司理参军;伯振,江州湖口县尉。

为了清晰表示,现将墓志的文集本与县志本的异同列表如下:

墓主关系人名

文集本

曾祖裔

祖屿

父感

母刁氏

妻李氏

子希仲

希鲁

希德(希仁)

希雅(希靖)

长女所嫁

次女所嫁

孙伯英

伯雄

伯彦

伯特

伯武

伯文

伯振

曾祖裔,赠将作少监。

祖屿,不仕。

父感,雅州军事推官,累赠尚书屯田郎中

母刁氏,渤海县太君,追封仙游县太君。

君娶李氏,封同安县君。

希仲,以方略进前渭州军事推官

希鲁,登进士第。

希德,举进士

希雅,尚幼。并守将作监主簿。

长适池州军事推官王栩

次适进士刘君轲。

曾祖某。

祖某。

父某,赠刑部侍郎。

母刁氏,赠渤海郡太君。

李氏,封同安郡君,累赠荣国夫人。

希仲,以方略进渭州推官

希鲁,进士及第,太常博士,通判衢州

希仁,朝请大夫、知永州军。并亡

希靖,朝散大夫,通判定州。

长适池州推官王栩

次适进士刘仲甫

伯英,连州杨山县主簿

伯雄,司理参军

伯彦、伯特,并举进士业

伯彦、伯特,并举进士业

伯武,冀州冀都县令

伯文,江宁府司理参军

伯振,江州湖口县尉

文集本与县志本内容异同对照表


 三、墓志事实检证


如此之大的内容变动是如何产生的?我想先考察以下文集本与县志本所述事实,再下结论。

长子滕希仲,检《长编》,于卷一二九康定元年十月有记载:

      甲辰,以献方略人滕希仲为泾县尉,雷子元试校书郎,成锐太庙斋郎,李遵等十人为郊社斋郎,张恂等十人诸州司士参军,王嘉麟三班借职,韩杰下班殿侍差使,李颀等三十八人诸州文学,尝经南省下第而不愿就文学者,免将来文解。不合格者,赐钱十千罢归,仍自今毋得邀车驾献文字。[7]

据《长编》所记,知无论文集本还是县志本所记“渭州”似有误。


《续资治通鉴长编》(全二十册)



次子滕希鲁,在北宋蔡襄《端明集》卷三七《太常博士致仕胡君墓志》可见记载:

    长女婚大理寺丞滕希鲁。  [8]

墓主为范仲淹所推荐的胡瑗。由此可知,滕宗谅次子滕希鲁所娶为胡瑗长女。并且以墓志所记墓主下葬时间为下限,可知至少在嘉祐二年十月时,滕希鲁已官大理寺丞。

三子希德,县志本记作“希仁”。文献中均未检出。

四子希雅,县志本记作“希靖”。欧阳修《文忠集》中《尚书工部郎中充天章阁待制许公墓志铭》载:

    女一人,适太常寺太祝滕希雅。[9]  

墓主为许元。滕宗谅四子滕希鲁所娶为许元之女。墓志未详许元下葬时间,然记有许元所卒为嘉祐二年四月。据此可知, 至少在嘉祐二年四月以后,滕希雅已官太常

寺太祝。

不过,文献于滕希靖的记载颇多。《长编》卷四三六于元祐四年十二月壬子条所载京东路转运司上奏中云及“已奉旨差知常州晋陵县事赵竦及于本路选差齐州通判朝请郎滕希靖同诣徐州”。《宋史》卷96《河渠志》亦载此事。而苏轼门人李之仪《姑溪居士前集》中载有《次韵东坡所和滕希靖雪浪石诗古律各一》、《次韵东坡和滕希靖雪浪石诗》两诗。 [10]

县志本和文集本记载的滕宗谅两个女婿“王栩”和“刘君轲”于文献未检出。名“刘仲甫”者,则为南宋初年围棋国手,与滕宗谅无涉。

关于仅见于县志本的滕宗谅孙辈,我也于文献试加检核一过,均未见记载。


 四、墓志何以被改写

如何看待县志本删改和多出的内容呢?

跟滕宗谅过从亲密的范仲淹,其所作墓志记述的事实,除了是他亲历亲见之外,关于家庭方面的资料,应当是来自滕家的提供。范仲淹的滕宗谅墓志作年不详,当是在滕宗谅庆历七年(1047)去世之后的一两年之内,亦即下葬之前。文集本墓志关于子嗣的信息都是那一时期的信息。在范仲淹撰写墓志之时,除长子之外的三个儿子均已官“守将作监主簿”,此当为以荫得官。因为当时只有次子希仲“登进士第”,三子希德“举进士”,不过是习进士业,至多是刚刚发解。四子希雅则明确记为“尚幼”。

然而县志本的信息却超越了这一时期。比如次子希仲的“太常博士,通判衢州”,三子希德的“朝请大夫、知永州军”,四子希雅的“朝散大夫,通判定州”,以及对孙辈的记载等。这说明,县志本墓志的这部分关涉子嗣的内容,大约经过了滕宗谅家族后人的改写增益。因为他们觉得,星移斗转,事实已经有了改变。

    

薛正兴点校《范仲淹全集》本


那么,改变后的县志本内容增益于何时呢?从以上的考证中似乎也可以略加推测。

    县志本墓志在在记述以上第三子希德之后,统括记有“并亡”二字。这表明在滕

宗谅家族后人对墓志的改写增益之时,在世的滕宗谅之子仅存第四子希雅。

    从滕宗谅家族后人对墓志的改写增益看,他们的原则是厚今薄古。滕宗谅的四个儿子当中,当时唯一在世的只有幼子希雅(希靖),他们对祖父滕宗谅以上的辈份显然不甚关心,居然略去了名字。而对父辈和自己这一辈则予以更多的关注,大书特书。



 五、墓志改写增益的时期


此时为何时? 

次子希鲁在范仲淹作墓志之时刚刚“登进士第”,而据前引蔡襄《太常博士致仕胡君墓志》,至少在嘉祐二年(1057)十月时,滕希鲁已官大理寺丞。而据欧阳修《尚书工部郎中充天章阁待制许公墓志铭》, 范仲淹所记“尚幼”的第四子希雅也在是年前后官太常寺太祝。

嘉祐二年应当还不是县志本墓志改写增益的最后时间。因为前引《长编》于元祐四年(1089)十二月尚载有更名为希靖的第四子事迹。那么,元祐四年是县志本墓志改写增益的大体时间吗?也不是。因为县志本记第四子希靖所署官职为“朝散大夫,通判定州”。尽管《长编》于元祐四年记滕希靖的差遣为齐州通判,看上去与县志本所记定州通判同为通判,相差无几,但在官阶上,希靖为齐州通判时官朝请郎,而为定州通判时官朝散大夫。从朝请郎到朝散大夫,中间还隔着一级朝奉大夫,即使顺利,至少还要在仕途上跋涉三、五年才能升至。据此推测,县志本的改写增益的时间大体应当在北宋绍圣年间(1094-1098)。

    除了厚今薄古,对在世的子孙状况大书特书之外,对增订本墓志较之范仲淹所撰原文还有其他改动。比如,对范仲淹对滕宗谅“君”的称呼一律改易为“公”,对“享年五十七”订正为“享年五十八”等。并且将铭的部分全数删除。此外,还将“重兴岳阳楼,刻唐贤今人歌诗于其上,予又为之记”一句也删除了。显然,滕宗谅的孙辈并不清楚范仲淹《岳阳楼记》的影响,更没有预想到其祖主要是由于有《岳阳楼记》这一名什才得以留名千古的。删去了这段重要的事实叙述,又于其后加上了这样一段话:

呜呼!公以孝事其亲,以学植其身,以义方成其子孙,以忠厚正直效命于朝廷,可谓贤也已。

滕宗谅的孙辈以自己的理念删订了范仲淹原撰墓志铭,却依然让改变面貌的文章由范仲淹来顶名。不过,他们只想彰显于当世,并不顾及对墓主的祖先和撰者是否失敬,更没有著作权的意识。

 结语:如何利用墓志

从上述例举的范仲淹所撰墓志可见,入土前后的墓志之类的石刻史料,都有出于各种原因被增益或改动的状况。这类增益或改动,多数并无恶意,也无任何政治意图,多是出于技术层面对具体事实的补充,但改写或增益却让原始文本发生了变化。拿滕宗谅家族后人对范仲淹所撰《天章阁待制滕君墓志铭》的改写增益来看,加进了原本不可能出现的“未来世界”的事实。

    《天章阁待制滕君墓志铭》的改写增益或许只是发生机率不多的个案,但也充分表明,即使刊刻入石,也非如板上钉钉,不可会被更改。这提醒我们,墓志碑刻虽属王国维先生所说的“地下的史料”,但也不可尽信,要用审视的目光,运用职官、年代、地理、目录“四把钥匙”加以准确解读。



注释

[1]事载叶梦得所撰《避暑录话》卷上。事件经纬,请参见拙作《范吕解仇公案再探讨》,文载《历史研究》2013年第1期。

[2]本文引述范仲淹集之底本为薛正兴点校《范仲淹全集》本,南京:凤凰出版社,2004年。

[3]《范文正公文集》卷12《赠兵部尚书田公墓志铭》,第282页。

[4]田锡《咸平集》,台北:商务印书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按,《咸平集》卷首所首墓志,题为《田司徒墓志铭》。检《宋史》、《隆平集》、《东都事略》、《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仪制》等众多田锡传记资料,赠官均同范仲淹所撰墓志铭所记,为“工部侍郎”,卷首所记“田司徒”者,当系南宋时代之赠官。

[5][宋]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集》,台北:文海出版社,《宋史资料萃编》第二辑景印本,1969年。

[6]《青阳县志》,光绪十七年修,《中国地方志集成》影印本,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巴蜀书社,1998年。

[7][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2004年)卷129,第3053页。

[8][宋]蔡襄:《端明集》,台北:商务印书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

[9][宋]欧阳修:《文忠集》(北京:中华书局,李逸安点校《欧阳修全集》本)卷33,《尚书工部郎中充天章阁待制许公墓志铭》。

[10]诗分别见[宋]李之仪《姑溪居士前集》卷3、卷4。



(原载《历史教学》2019年第6期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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