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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曾瑜:宋朝专法述论 | 201910-01(总第1080期)

宋史研究资讯 宋史研究资讯 2021-01-26


本文原刊于《人文》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

感谢王曾瑜先生赐稿!

引用时请注明出处。


提要:本文对数量庞大的宋朝专法,作了初步整理,并依现代观念予以分类,计行政机构、人事管理、礼制、刑法、外交、军事、文化教育科举、宗教、财政经济与社会关系和事务十类。文章强调,宋朝仍是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授职制下人治社会。虽法令繁多,似乎事事处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治史者似不必被此现象所惑,需要透过现象,看穿其人治的本质,实与其他朝代无异。


作者简介

王曾瑜,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宋朝重视法令的编纂,随着时间的推移,积累愈来愈多,其名目和数额之庞大与繁琐,令人咋舌,因绝大部分佚亡,今人已完全不可能作全面的清理和统计。朱瑞熙先生《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第十章第九节,[1]郭东旭先生的《宋朝法律史论》[2]、《宋代法制研究》[3],戴建国先生的《唐宋变革期的法律和社会》[4]等书,对此作了相当多的介绍和论述。

宋朝的专法,为“其一司、一路海行所不该者,折而为专法”,[5]或称“若一司、一路专法,不系海行者”。[6]宋代有时称通用为“海行”。有所谓“一司专法”等,[7]或称“一路、一州、一县,在外一司条件”,[8]“一路、一司、一州、一县与夫在京省、台、寺、监,有司局、务,各有专法”。[9]《朝野类要》卷4《一司》说:“在京内外百司及在外诸帅抚、监司财赋兵马去处,皆有一司条法,如安抚司法,许便宜施行之类是也。”例如南宋初记载,“自兵火後,省部无一州、一路专法。及州县引用,则往返诘问,有三、四年不决者”。[10]“临安府、秀州亭户合给二税,依皇祐专法,计实直价钱,折纳盐货”,[11]这是生产盐的专业户,有北宋皇祐时所制订的专法。宋朝就有所谓“茶盐专法”。[12]

宋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上批:“中书所修条例,宜令简约有理,长久可施行遵守;仍先令次第编排,方可删定取舍。今中书编条例,闻已千馀册,遇事如何省阅,虽吏人亦恐不能悉究。可令先分出合为中书每行一司条例为三等,仍别见行、已革、重复者,例或分明,与条无异,止录其已施行者;或自有正条,违之以为例者;或不必著例,自可为条者;或修不能该,必须例为比者,使各自为处,然後中书日以三、五件参定存去,修创之。朕所见大概当如此,卿等宜更审度,恐尚有不尽事理。近见閤门编仪制,取索文字费力,盖吏人不喜条例分明,亦须量立赏罚,以防漏落。”[13]当时“中书编条例”,“已千馀册”,已非重新删定不可了。

宋神宗为此设立了详定一司敕令所,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命曾布、邓绾和崔台符“同详定一路、一州、一县、一司、一务敕”。[14]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诏在京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敕编修讫,并上中书。在京一司敕送检正官,馀送详定一司敕令所再详定”。[15]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诏令式所修定宗室禄令,不成文理,未得颁行,送详定一司敕令所重定以闻。於是删定官魏沂罚铜十斤,送审官东院,详定官沈括特释罪”。[16]

宋哲宗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据司马光奏:“近岁法令尤为繁多,凡法贵简要,令贵必行,则官吏易为检详,咸知畏避。近据中书、门下後省修成尚书六曹条贯,共计三千六百九十四册,寺、监在外。又据编修诸司敕式所申,修到敕、令、格、式一千馀卷、册。虽有官吏强力勤敏者,恐不能遍观而详览,况于备记而必行之。其间条目苛密,抵牾难行者,不可胜数。”[17]光是“尚书六曹条贯”,已达“三千六百九十四册”,而“诸司敕、令、格、式一千馀卷、册”。可知为数之巨。南宋初,“自兵火後,省部无一州、一路专法。及州县引用,则往返诘问,有三、四年不决者”。经王良存建议,“令州县条具所得专法,上之朝廷,付有司详定,著为成书,颁之内外”。[18]

宋代法律除沿用前代的敕、令、格、式等外,另有例、申明、看详、条法、条贯、条令、条例、条式、条约、条制等多种名目。如苏颂奏中说:“大抵条例戒於妄开,今日行之,他日遂为故事。若有司因循,渐致隳紊。”[19]可知条例有临时立法的意味。宋时所谓“申明”,有多种词义。用作专法者,或是“申明旧典”。[20]如大中祥符六年(公元1013年),宋真宗“令长公主宅於诸州河置船者,止免诸杂差遣,其路税如式”。这是因“宿国长公主宅乞免税,真宗虑其有违条制,故申明之”。[21]绍圣时,“详定重修敕令所申明黄河浮桥禁,揭榜於两岸”。[22]南宋绍兴九年(公元1139年),“秘书省申明,太史局礼生,乞依翰林天文局、医官局人吏出职条法”。[23]都属“申明旧典”。但如崇宁时,蔡京负责编修“《殿中省提举所六尚局供奉库敕令格式并看详》六十卷,内不可著为永法者,存为申明”。[24]申明又作临时性的法令。元祐初,户部“案卷宣敕共一万五千六百馀件”,“修到敕令格式一千六百一十二件,并删去一时指挥共六百六十二册,并申明、画一一册”。[25]又如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中书省奏:“勘会东南粮纲,为抛失少欠数多,近已奉御笔措置,罢募土人,改差使臣等管押,及令经由拖欠路分任责。令(今)有合申明事件下项。”提出七条申明,[26]也作临时性的法令。南宋范应铃批评有的官员完全不依法处事,说若是如此,则“敕令格式之文不必传,详定一司之官不必建,条法事类之书不必编,申明指挥之目不必续”,[27]也说明了“敕令格式”、“条法事类”和“申明指挥”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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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出版社,1996年。

[2] 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

[3]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版。

[4]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

[5] 《宋史》卷163《职官志》,中华书局,1977年,第3857页。

[6] 楼钥《攻媿集》卷88《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汪公行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153—360页。

[7]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後简称《长编》,卷477元祐七年九月癸未,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86年,第4456页。

[8] 《宋会要辑稿》,以後简称《宋会要》,刑法1之12,中华书局,1957年,第6467页。

[9]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後简称《要录》,卷160绍兴十九年九月庚辰朔,中华书局,2013年,第3029页。

[10] 《要录》卷87绍兴五年三月甲戌朔,第1658页。

[11] 《要录》卷43绍兴元年四月乙未,第931页。

[12] 《要录》卷91绍兴五年七月甲午,第1761页。

[13] 《长编》卷211熙宁三年五月戊戌, 第1959页。

[14] 《宋会要》刑法1之9, 第6466页。

[15] 《长编》卷254熙宁七年六月己卯,第2390页。

[16] 《长编》卷265熙宁八年六月己酉,第2499页。

[17] 《长编》卷385元祐元年八月丁酉,第2499页。

[18] 《要录》卷87绍兴五年三月甲戌朔,第1658页。

[19] 苏颂《苏魏公文集》卷16《内降条贯》,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092—244页。

[20] 《长编》卷34淳化四年,第293页。

[21] 《宋会要》食货50之1,第5657页。

[22] 《宋会要》方域13之23,第7541页。

[23] 《宋会要》职官18之89,第2799页。

[24] 《宋会要》职官19之9,第2815页,刑法1之22,第6472页。

[25] 《长编》卷374元祐元年四月乙未,第3510页;《宋会要》食货56之25,第5785页。

[26] 《宋会要》职官42之8—9,第3238页。

[27]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2《因奸射射》,中华书局,1987年,第449页。




宋朝的各种专法,遣存记载残缺颇多,今以拾零和集腋的方式,按现代的概念分类介绍于下。

一、行政机构类:

在皇帝内廷方面,宋徽宗崇宁时,编修成《殿中省提举所六尚局供奉库敕令格式并看详》六十卷,“总为殿中省通用”。[1]

在中枢机构方面,《遂初堂书目》载有《中书条例格式》。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李承之编定《熙宁中书礼房条例》十三卷,连目录共十九册。[2]邓绾参与编修《中书户房条例》。[3]宋仁宗时,张方平上奏说:“礼部条例,定自先朝,考较升黜,悉有程式。自景祐元年,有以变体而擢高第者。”[4]当时尚书省礼部职掌甚少,他的说法其实是指礼部贡院的专法。

《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可能是绍圣时的《中书省官制事目格》一百二十卷,《尚书省官制事目格参照卷》六十七册,《门下省官制事目格》并《参照卷旧文净条厘析总目目録》七十二册。

宋神宗元丰改官制,元丰五年(公元1082年),“颁三省、枢密、六曹条制”。[5]後又编修尚书省“六曹条贯,改差门下、中书後省官详定”,[6]六曹即六部,自然包括了大部份的中央政务。《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元祐时的《六曹条贯及看详》三千六百九十四册,《六曹敕令格式》一千卷,绍圣时的《六曹格子》十册,秦桧等撰《绍兴重修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敕令格式》五十四卷。《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5《炎兴以来敕局废置》载,绍兴八年(公元1138年),右相秦桧上《三省令格》二卷。乾道九年(公元1173年),右丞相梁克家、参知政事曾怀“上《中书门下省敕》二卷,《令》二十二卷,《格》一十三卷,《式》一卷,《申明》一卷;《尚书省敕》二卷,《令》七卷,《格》二卷,《式》三卷,《申明》二卷;《枢密院敕》四卷,《令》二十四卷,《格》十六卷,《申明》二卷;《三省通用敕》一卷,《令》五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一卷;《三省枢密院通用敕》二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三卷,《目录》二十卷,并《元修看详意义》五百册”,“以《乾道重修逐省院敕令格式》为名”。[7]

枢密院的专法,有《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元祐时《枢密院条》二十册,《看详》三十册。《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5《炎兴以来敕局废置》载,绍兴八年(公元1138年),右相秦桧上《枢密院令格》二卷。

关于财务机构三司的专法,天禧元年(公元1017年),“有司上《条贯在京及三司编敕》共十二卷”。[8]《通志》卷65载有《三司编勅》二卷(宋朝索湘等编),《三司咸平杂勅》十二卷(林特等修)。宋神宗命令王安石提舉編修《三司令式并敕及诸司库务岁计条例》。[9]《玉海》卷66《熙宁诸司敕式》记载,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宰臣王安石言:“提举编修《三司勅式》,成四百卷。”[10]《宋史》卷204《艺文志》则载有“陈绎《熙宁编三司勅式》四百卷,又《随酒式》一卷”。四百卷《三司勅式》应是同一法律书,虽由王安石所上,其实由陈绎等编定。《宋史》卷204《艺文志》另有“庆历中纂集”《三司条约》一卷。三司有衙司,“掌大将、军将名籍,第其劳而均其役使”,隶属盐铁部之兵案。[11]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权三司使章惇乞重定牙司条例及差占军、大将窠名”,得到宋神宗批准。[12]牙司即是衙司,可知三司所属的一个小小子司,也订立专法条例。苏颂则说:“衙司条例既多,不能一一通晓。”[13]

尚书省六部的专法,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修成《六曹条贯及看详》共三千六百九十四册”。[14]宋徽宗时,编有《大观六曹寺监通用条法》。[15]《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5《炎兴以来敕局废置》载,绍兴八年(公元1138年),右相秦桧上《六曹寺监通用令》一卷,後又上《在京通用敕令格式》六十七卷,《六曹通用敕令格式》十卷,《寺监通用敕令格式》十卷,《库务通用敕令格式》八卷,《六曹寺监通用敕令格式》十卷,《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敕令》二卷,《申明》四卷,万俟卨等上《厘正省曹寺监内外诸司等法》四卷。《遂初堂书目》载有《乾道重修三省密院敕令格式申明》。以上法律虽系“通用”,其实还应是专法。但《宋会要》刑法1之39则为绍兴十二年(公元1142年)秦桧等 “上《六曹通用敕》一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六卷,《寺监通用敕》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库务通用敕》一卷,《令》二卷,《目录》四卷,《六曹寺监通用敕》一卷,《令》一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敕》一卷,《令》一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三卷,《寺监库务通用敕》一卷,《令》一卷,《目录》二卷,《申明》四卷”。另《宋会要》食货51之16则载有《在京库务通用条令》。

从元丰改制前的审官院、流内铨、三班院到改制後的尚书省吏部,自然是重要的官员管理机构,专法颇多。庆历四年(公元1044年),宋仁宗詔曾公亮刪定《审官、三班院、流内铨条贯》。[16]《通志》卷65载有《皇祐审官院敕》一卷(贾寿编)。《玉海》卷66《嘉祐审官院编敕》说,此法规十五卷,为王珪所编。《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审官院编勅》十五卷,应即是此法,另有《铨曹格敕》十四卷。宋神宗熙宁时,“修三班、审官东、西院、流内铨法”。[17]《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沈立新《新修审官西院条贯》十卷,又《总例》一卷,《审官东院编敕》二卷,[18]曾伉《新修尚书吏部式》三卷和《元丰新修吏部敕令式》十五卷,呂惠卿《新史吏部式》二卷。元祐时编有《吏部四选敇令格式》一部。[19]《玉海》卷117《元丰吏部敕令式》载南宋初经历兵祸後,只存有“元丰、元祐吏部条法与七司省记”。宋徽宗政和时,韩粹彦“改吏部,管勾(侍郎)右選”,“翻庋阁,掊坌尘、墙隅、壁角之隐,获故牍三万二千六百,中得前後制书二千七百七十六缉,联蠧,毁定,去复,重编为甲令者别七千五百二十六,罢令之不当者四百五十,决其眊滞不理者九百有六,吏以符檄私自匿来自觉举者二百九十八,他小簿最尚不在是,凡损益废置,合五万四千一百有奇”。[20]《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朱胜非等撰《绍兴重修吏部敕令格式并通用格式》一百二卷,其中有《吏部敕》五册,《令》四十一册,《格》三十二册,《式》八册,《申明》十七册,《目录》八十一册。[21]陈康伯等撰《绍兴参附尚书吏部敕令格式》七十卷(另加《申明》,共七十二卷),[22]《宋会要》刑法1之45—46记载更详,包括“《尚书左选令》二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三卷;《尚书右选令》二卷,《格》二卷,《申明》二卷,《式》一卷,《目录》三卷;《侍郎左选令》二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三卷;《侍郎右选令》二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录》三卷;《尚书侍郎通用敕》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录》一卷;《司封敕》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一卷;《司勋敕》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一卷;《考功敕》一卷,《目录》一卷,《改官申明》一卷;《修书指挥》一卷,《厘析》八卷”。後龚茂良等撰《淳熙重修吏部左选敕令格式申明》三百卷,《开禧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申明》三百二十三卷。[23]《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5《炎兴以来敕局废置》载有绍兴时《吏部續降》并《别編》共四百三十五卷。《宋史》卷158《选举志》,卷204《艺文志》记载有宋孝宗时所编的《淳熙吏部条法总类》,《玉海》卷66《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和《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此书为四十卷。《宋史》卷39《宁宗纪》嘉定六年(公元1213年)载有《嘉定编修吏部条法总类》。《文献通考》卷203载有《嘉定吏部条法总类》五十卷,包括《开禧重修七司法》(全称应即是《开禧重修尚书吏部七司敕令格式申明》)、[24]《庆元泛行法》、《在京通用法》等。《玉海》卷66《嘉定吏部条法总类》亦载此书为五十卷,“并百司吏职补授法二百六十三册,一百三十三卷”。宋理宗宝祐二年(公元1254年),“谢方叔等进《寳祐编吏部七司续降条令》”,[25]宝祐五年(公元1257年),程元凤等“上进《编修吏部七司条法》”。[26]景定三年(公元1262年),又“诏重修吏部七司条法”。[27]最终传世者,则是人们所熟知的宋理宗时的《吏部条法》残本。此外,熙宁时有《官告院條制》,[28]《遂初堂书目》载有《官诰院一司条格》。

户部有《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元丰户部敕令格式》一部。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编修户部左、右曹,度支、金部、仓部“《敕令式》共一千六百一十二件”,以《元丰尚书户部左右曹度支金部仓部敕令格式》为名。[29]

刑部方面,《玉海》卷66《熙宁详定尚书刑部勅》记载,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详定勅令所言,准送下刑部勅二卷”。[30]但《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范镗《熙宁详定尚书刑部敇》一卷”,就是同一法规,但卷数有异。

工部方面,《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元丰时《水部條》十九卷。

关於翰林学士院,《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张诚一《学士院等处敇式交并看详》十二巻,《御书院敕式令》二卷,元丰时《贡举医局龙图天章宝文阁等敕令仪式及看详》四百十卷。

元丰改制前的提举在京诸司库务的专法,治平二年(公元1065年),颁行《在京诸司库务条式》一百三十册。[31]《玉海》卷66《治平諸司條式》对此记载较详:“官吏之数,金布之籍,监临赏罚之格,工器良窳之程,舟车受纳之限,筦榷亏赢之比,转补之资叙,招收之等式,皆迹旧便,今芟繁之要。”这是提举诸司库务司的行政专法。元祐六年(公元1091年),“详定《诸司库务条贯》,删成《敕令格式》共二百六册,各冠以元祐为名”。[32]元祐八年(公元1093年),“编修《在京通用条贯》,取到在京诸司条件,修为一书,除系海行一路、一州、一县及省、曹、寺、监、库、务法,皆析出,关送所属。内一时指挥不可〔为〕永法者,且合存留依旧外,共修成敕令格式若干册”,[33]称《元祐在京通用条贯》。[34]《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吴雍《都提举市易司敕令并厘正看详》二十一卷,《公式》二卷,《元祐诸司市(事?)务敕令格式》二百六册。

元丰前负责马政的群牧司编有《群牧司条贯》。[35]

关於诸寺监的宗正寺等,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宗正寺丞王巩奏:“《宗正寺条例》、《皇帝玉牒》十年一进修。”[36]宋徽宗崇宁时增订了《大宗正司敕》。[37]《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张稚圭《大宗正司条》六卷,《熙宁新编大宗正司敕》八卷,绍兴时《大宗正司敕令格式申明》及《目録》八十一卷。[38]《宋会要》刑法1之42载,绍兴二十三年(公元1153年),修成“《大宗正司敕》一十卷,《令》四十卷,《格》一十六卷,《式》五卷,《申明》一十卷”。《文献通考》卷203载有大约是宋宁宗时的《大宗正司法》。

在大理寺方面,《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5《炎兴以来敕局废置》载,绍兴八年(公元1138年),右相秦桧上《太常宗正大理寺通用令》一卷,《右治狱令》[39]一卷。

在太常寺方面,绍兴二十九年(公元1159年),太常丞张庭实奏,“诸大礼应奉人乘违失仪者,杖一百,应缘大礼行事有违犯者,不以本年赦降原减,元系《太常寺省〔记〕条法》。”[40]因宋室南渡,法律丢失甚多,往往凭省胥们回忆重新记录,故时名“省记”。[41]

司农寺在王安石变法时,成为几乎与三司平列的财政机构。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邓绾奏:“司农寺法:灾伤第四等已下户应纳役钱而饥贫者,委州县闻于提举司考实,以免役剩钱内量数除之。”[42]後宋神宗命命参知政事吕惠卿提举编修《司农条例》,并设立提举编修司农条例司。[43]《宋会要》刑法1之12,《通志》卷65和《玉海》卷66载有“《元丰司农勅令式》十五卷”,《宋史》卷204《艺文志》则为十七卷,蔡确上奏:“常平旧敕多已冲改,免役等法素未编定,今除〔合〕删修为敕外,所定约束,小者为令,其名数式様之类为式,乞以《元丰司农敕令式》为目。”[44]

将作监方面,《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曾肇《将作监式》五卷。《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86元祐元年八月戊申记载:“诏外监事,令太仆寺依元群牧司法施行。”

负责治水和水利的都水监则有《都水条例》。[45]

皇城司则有《皇城司条约》。[46]

宋仁宗时,傅尧俞说有《内侍省条例》。[47]元丰二年(公元1076年),“详定编修诸司敕式所上《入内内侍省敕式》,诏行之”,[48]这是入内内侍省的专法。《鄂国金佗续编》卷15《赐褒忠衍福禅寺额敕》引大观三年三月十六日都省札子:“内外指射有额寺院充坟寺、功德院,自今并行禁止。如违,在外御史台,在内令入内内侍省弹劾施行。合厘为祠部法,内弹劾一节,合厘为御史台、入内内侍省法。”

崇宁三年(公元1104年),蔡京负责“删润修立,成《殿中省提举所六尚局供奉库敕令格式并看详》,共六十卷,内不可著为永法者,存为《申明》,事干两局以上者,为殿中省通用,仍冠以‘崇宁’为名”。[49]

此外,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编修令式所上诸司勅式四十卷,颁行”,另有“《閤门抬赐式》一本,《支赐式》二,《赏赐赠式》十五,《问疾浇奠支赐式》一,《御厨式》三,《炭式》二”。翌年,又完成《诸司勅令格式》三十卷。[50]《玉海》卷66载有《治平诸司条式》和《元丰诸司勅式编敕》。《通志》卷65和《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吕夷简所进《一司一务勅》三十卷。《宋会要》刑法1之5则称《一司一务编勅》。《宋史》卷35《孝宗纪》淳熙七年(公元1180年)九月,“名省记法为《淳熙重修百司法》”。

在地方机构方面,宋时有《發運司條例》。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陈桷“兼(都督)行府随军转运判官,许辟属官二员,如《发运司条例》,关送尚书省指挥”,[51]发运副使也有《发运副使条法》,[52]另有《发运司属官条例》,亦即发运司属官法。[53]《通志》卷65载有《诸路转运司编勅》三十卷(陈彭年编),《两浙转运须知》一卷,《元祐广西衙规》一卷。另外,在绍圣时,又有《提举常平官条制》。[54]宋代还设立《诸路监司互察法》。[55]沿海的管理对外贸易的市舶司则有《市舶法》。[56]管理坑冶和铸钱,则有《江淮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司条例》。[57]另有《提点刑狱条例》、《提举保甲司条例》、[58]《提举茶盐司条例》[59]等。绍兴二十九年(公元1159年),宋高宗诏“委官详定闽、浙、广三路市舶司条法”。[60]

各路州的专法,《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王安礼《重修开封府熙宁编》十卷,这是开封府的地方专法,另有可能是绍圣时的《诸路州县敇令格式》并《一时指挥》十三册,宣和时《两浙福建路敕令格式》一部,吕惠卿《县法》十卷。宋神宗时,有《京東路條例》。[61]南宋初,“诏夔、利州守臣并依成都府条例,升带本路兵马钤辖”。[62]“成都府条例”也是路一级的专法。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 ),宋朝编修《诸路州军分曹掾掾格目》三十册。[63]

二、人事管理类:

《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27大观三年“夏五月,制违御笔法。诏中外官司,辄敢申明冲改御笔处分者,以大不恭论。政和三年,诏应承受御笔处分,无故违限一时者,徒二年,一日加一等,三日以大不恭论。旧制,凡诏令皆中书、门下诏,而後命学士为之。至熙(崇)宁间,有内降手诏作御笔手诏,违御笔以违制坐之,事无巨细,皆托而行焉。有不类上札者,而群下皆莫敢言也。”臣僚奏对,则有《转对条例》、《轮对条例》等。[64]

宋时官员有很多出身名目,宋哲宗时,李常说,当时“入流名品几七、八十数”,[65]而“命官出身,各有条法”。[66]例如买官,则有《进纳条令》,[67]此仅是一种出身之专法。又如吏胥出职升官,则有各机构的“人吏出职条法”。[68]官员升官,有《文臣关升条令》。[69]

宋神宗熙宁时,修“宗室条贯”,[70]“宗室条贯”即“宗室法”,“应臣僚辄带借[倩]或售顾人力入宫门,罪赏并依宗室法”。[71]《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元丰时《宗室及外臣葬敇令式》九十二卷,《皇亲禄令并厘修敕式》三百四十卷。宋徽宗崇宁时增订《大宗正司敕》说:“诸宗室女使曾生子者,更不得雇入别位(不限有无服纪)。违者,牙保人徒二年,知而雇者,加一等,许人告。”[72]《宋史》卷34《孝宗纪》乾道八年(公元1172年)五月,“立《宗室铨试法》”。宋宗室《补官条法》,其中有《宗室赐名授官令格体例》。[73]“宗室添差差遣”,也有具体的《差注条法》。[74]编修皇室玉牒,则有《玉牒条例》。[75]关于宗室的生日等支赐,有《支赐条例》。[76]

《宋会要》职官63之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0庆历元年正月戊寅载:“翰林学士丁度言:‘详定服纪亲疎在官回避条制,请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其馀勿拘。’从之。”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又进行修订。[77]此外,另有宗室、戚里不得出谒接见宾客条法。[78]

据《宋史》卷159《选举志》,“既定铨试法,任子中选者得随铨拟注”。“任子法以长幼为序,若应奏者有废疾,或尝犯私罪至徒,或不肖难任从仕,许越奏其次”。元祐五年(公元1090年),“定《亲王女郡主荫补法》,遇大礼,许奏亲属一人,所生子仍与右班殿直,两遇,奏子或孙与(三班)奉职,即用奏子孙恩,回授外服亲之夫及夫之有服亲者,有官人转一官,毋得升朝,选人循一资,无官者与(三班)借职,须期以下亲乃得奏”。“政和间,尚书省定《回授格》,谓无官可转,或可转而官高不欲转,或事大而功效显著,为一格,许奏补内外白身有服亲”。

宋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删定《堂吏保引试赏罚条约》”,[79]专门就中书门下堂吏引荐考堂吏而设,这当然是范围很小的专法。

辟举条法方面,长官奏辟属官,也有“专法奏辟者”。[80]《东坡全集》卷83《与子由》(赴定州)说:“近者奏辟吏部胥子,初妄执言,本官系合入远人碍辟举条。及反复诘之,乃始伏云。”

宋朝荐举官员,则有《荐举条贯》,[81]亦可称《举官条例》、[82]《荐举条令》。[83]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宋高宗“诏中书、门下省检正官岁举官,如(尚书省)左、右司条例”。[84]这当然只是举荐官员条例的一部份。

绍兴六年(公元1136年),宋廷又颁布了更加优惠的卖官政策:“将大姓已曾买官人于元名目上升转,文臣迪功郎升补承直郎一万五千缗,特改宣教郎七万缗,通直郎九万缗,武臣进义校尉升补修武郎二万二千缗,保义郎已上带閤门祗候三万缗,武翼郎已上带閤门宣赞舍人十万缗,已有官人特赐金带五万缗,并作军功,不作进纳,仍与见阙差遣,日下起支请给。其家并作官户,见当差役、科敷并免。如将来参部注拟、资考、磨勘、改转、荫补之类,一切并依奏补出身条法施行。仍免铨试,金带永远许系”。[85]

《隐居通议》卷31《前朝封爵》记录了南宋封爵的《景定條法》,“具载甚详”,包括“大国”、“次国”、“小国”和“节镇”清单,其中“节镇”显然有错讹,在此不必备录。

对官员颁发官告,则有《官告条制》。[86]

宋朝设立考课法,而各类官员有不同的考课内容和标准。如转运使,“其考課法曰:“故事,转运使给御前历子,岁满上审官院考校之。三司亦尝立考课升黜条”。[87]绍兴三年(公元1133年)“立《守令考课法》”,[88]或称《考课条令》。[89]

关於官员的磨勘,则有《磨勘条例》。[90]宋仁宗嘉祐二年(公元1057年),“诏举行磨勘法”。嘉祐六年(公元1061年),“定《内侍磨勘法》”[91]

监司对所属州县监督,则有《察访条例》。[92]

官员致仕,宋仁宗时,范仲淹上奏:“其三班使臣,判、司、簿、尉,以其非大夫之等,未有致仕条例,亦乞与南班、上佐,等第别降指挥。”[93]

官员生病,“轮当面对官如有为患请假,上殿未得”等情况,则有《在将理假条法》。[94]

宋真宗咸平时,制订《重详定百官封赠条制》。[95]

官员身後赠谥,则有《定谥条法》。[96]

《通志》卷65载有“《熙宁八路差官勅》一卷,《元祐新修差官出使条》三卷”。《宋史》卷204《艺文志》记载有蒲宗孟《八路敕》一卷,应是其简称,另有“《八路差官敕》一卷(编《熙宁总条》、《审官东院条》、《流内铨条》)”,则应是重复者。这是“分川峡为四路,广南东、西为二路,福建一路,後增荆湖南一路,始立八路定差之制。许中州及土著在选者,随意就差,名曰指射,行之不废”,[97]是地方铨选的法规。

《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沈希顔《元丰新定在京人从敕式三等》”。则是关于官员人从的专法。

宋朝设置特殊的宫观闲官,韩元吉说:“照对陈乞宫观,已有立定条法。”[98]

关於罪官洗雪,《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29元丰五年八月辛未载有“叙复法”。[99]

官员、吏胥和军人的俸禄,宋仁宗嘉祐二年(公元1057年),“班《禄令》”,[100]《通志》卷65载有“《嘉祐禄令》十卷,《嘉祐驿令》四卷”,《玉海》卷66《嘉祐禄令》和《嘉祐驿令》对此两部专法记载较详,而说《嘉祐驿令》“总上、中、下三卷”,应是较准确的。《宋史》卷204《艺文志》也称三卷,两部专法为吴奎所编,但另有“张方平《嘉祐驿令》三卷,又《嘉祐禄令》十卷”,疑为重复。《宋史》卷199《刑法志》有《诸仓丐取法》、《告捕获仓法给赏条》。久而久之,“仓法”一词便被“重禄法”所取代。重禄法经宋哲宗元祐时的短期废罢。[101]大理寺推司“皆行重禄法,而月给止一十一贯五百文,米六斗,春冬并无绵绢”,淳熙时“推司各人月添料钱三贯,米一石”。[102]《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大观新修内东门司应奉禁中请给敕令格式》一部,《政和禄令格》等三百二十一册。绍兴六年(公元1136年),“张浚等上《禄秩新书》等二百四卷”。包括“《海行敕》一卷,《在京敕》一卷,《海行令》二卷,《在京令》一卷,《海行格》一十一卷,《在京格》一十二卷,《申明》一十五卷,《目录》一十三卷,《修书指挥》一卷,共五十八卷,《看详》一百四十七卷”。[103]两年後,右相秦桧又上《绍兴重修禄秩敕令格》及《申明》、《看详》八百十卷。[104]

官员的公使钱方面,宋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命池州司法参军孙谔编定《省府寺监公使例册条贯》”。[105]此处的“公使”,可能是指公使钱的使用之类。

《宋史》卷204《艺文志》记载有《马递铺特支式》二卷,沈括《熙宁详定诸色人厨料式》一卷,这是官员出差补助的专法。

《宋会要》职官79之1记载,地方上官员迎送,则有《州县迎送条制》。

《宋史》卷20《徽宗纪》,崇宁五年六月“癸亥,立诸路监司互察法,庇匿不举者罪之”。《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27为五月。

关于吏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93绍圣四年十二月戊申:“大理寺言:‘乞立人吏互相保任法。’从之。” 《宋史》卷204《艺文志》记载有《嘉定编修百司吏职补授法》一百三十三卷。

关于京城的仓场之类的官员,有专门的《诸仓界监官条例》。[106]

关于司法官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9元丰三年十月甲申:“侍御史知杂事何正臣言:‘大理寺法:本寺官不许看谒,仍不得接见宾客,府司军、巡两院推勘公事不减大理,而休务日乃得看谒。亦或非时造诣禀白,不惟妨废职事,亦恐未免观望、请托之弊。欲乞并依大理寺条施行。’从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64元祐六年八月辛亥,刘挚说:“刑部法当三期,旧在中书日,一年一检举,後归刑部,用刑部法。”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1元丰二年十二月壬戌则载有在军队中,设置“路分兵官、将(正将)、副(副将)、押队使臣禁出谒及见宾客”的专法。

淳熙五年(公元1178年),编《淳熙一州一路酬赏法》,包括《诸路州军赏法》一百三十九卷,《目录》十七卷,《诸路监司酬赏法》四十七卷,《目录》五卷,《通用赏法》十三卷,《目录》一卷,《西北州军旧赏》一卷。[107]

相当特殊者,是宋徽宗迷信道教,于是“蔡攸上《诸州选试道职法》”。[108]

三、礼制类:

宋朝除授“凡宰臣、亲王、使相、枢密使、节度使”等,按惯例向皇帝“辞免”,若皇帝不允,“即告谢”。[109]“文武官该告谢者”有专门的《閤門条制》。[110]康定元年(公元1040年),李淑等上进新修《閤門仪制》十二卷,《客省条例》七卷,《四方馆条例》一卷。[111]

《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刘筠、宋绶等撰《五服敕》一卷,政和时《宗祀大禮敕令格式》一部,宣和时《明堂敕令格式》一千二百六册,程龟年《五服相犯法纂》三卷,另有《九族五服图制》一卷。宋时朝班序位,称为杂压或班位,则有《杂压条令》。[112]

甚至臣僚的服饰,则有《文臣时服条例》等。[113]

元丰六年(公元1083年),“入内供奉官冯宗道上《景灵宫供奉敕令格式》六十卷”,[114]景灵宫只是奉祀宋朝祖宗场所之一,竟有如此繁密的专法。

四、刑法类:

《秘书省续四库书目》和《通志》卷65载有《景祐刺配敕》五卷。《宋史》卷35《孝宗纪》淳熙十一年五月癸卯,“命刑部、大理寺议减刺配法”。《宋史》卷199《刑法志》载有《盗贼重法》、《妻孥编管法》,卷201《刑法志》载有《元丰刑部格》、《政和编配格》。同书卷204《艺文志》记载有《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元丰时《明堂赦條》一卷,大观时宋徽宗御制《八行八刑条》一卷,曾旼所编《刑名断例》三卷。《文献通考》卷203载有《元丰刑部叙法通用》一卷,“末载《申明》,至绍兴、淳熙以後”。《四库阙书目》补《熙宁守法断例》一卷。《秘书省续四库书目》载有《元祐以後赦书德音》二卷,《五刑旁通格》一卷,《刑法要格》二卷。

宋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时,已制订的“刺配之法,大抵二百馀件”。[115]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颁行《审刑院条贯》十卷,《经例》一卷。[116]

张方平《乐全集》卷27载有《请详定盗贼条法事》奏,苏颂《苏魏公文集》卷19《奏乞重立不以赦降原免条约》奏,都涉及刑法的专法。

熙宁时,宋神宗“令殿前、步军司,今後大辟罪人,并如《开封府条例》,送纠察司录问”。[117]

元丰六年(公元1083年),宋神宗詔:“私铸钱罪至死者,比已贷之,然其妻属尚有编管法,其除之,自今勿缘坐。”[118]这是编管专法。

绍圣时,殿中侍御史董敦逸奏:“请应隶本台所察处,依《在京刑狱条例》,许本察官非时就往,点检簿书。”[119]

《通志》卷65载有“《熙宁法寺断例》八卷,[120]《元祐法寺断例》十二卷,《绍圣断例》四卷,《大理寺例总要》十二卷”。以上虽是判刑案例,但也有法规的性质。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5《炎兴以来敕局废置》载,陈康伯上《刑名疑难断例》二十一卷。《宋会要》刑法1之46记载更详,总称《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包括《卫禁》共二卷,《职制、户婚、厩库、擅兴》共一卷,《贼盗》三卷,《斗讼》七卷,《诈伪》一卷,《杂例》一卷,《捕亡》三卷,《断狱》二卷,《目录》一卷,《修书指挥》一卷。乾道二年(公元1166年),刑部侍郎方滋“上《乾道新编特旨断例》五百四十七件:《名例》三卷,《卫禁》一卷,《职制》三卷,《户婚》一卷,《厩库》二卷,《擅兴》一卷,《贼盗》十卷,《斗讼》十九卷,《诈伪》四卷,《杂例》四卷,《捕亡》十卷,《断狱》六卷,分为一十二门,共六十四卷,《目录》四卷,《修书指挥》一卷,《参用指挥》一卷,总七十卷”。[121]淳熙时,又“参酌到适中断例四百二十件,以《淳熙新编特旨新例》为名”。[122]

处罚盗窃等,强刺为兵,则有《配军条例》。[123]

《周益国文忠公集·奉诏录》卷6《雇主杀所雇人回奏》说:“臣等伏蒙圣训:‘雇主打杀所雇之人,合入甚罪?契勘奏来。’臣等今令法司检到条法,谨具缴进。”可知宋代“雇主打杀所雇之人”,也有专门刑法,反映当时雇佣关系的普遍。

五、外交类:

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章惇修《都亭西驿条贯》,供西夏朝贡之用。[124]苏辙奏中曾节录了《北使条约》、《西使条约》和《高丽使条约》。[125]宋敏求曾编修《蕃国朝贡条例》。[126]宋哲宗时,已有《于阗国进奉条式》,[127] 另“详定编修《国信条例》”。[128]政和七年(公元1117年),“编修北边条例”。[129]宋徽宗时又有《奉使契丹条例》。[130]

《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元丰时《高丽入贡仪式条令》三十卷,《高丽女真排辨式》一卷,《诸蕃进贡令式》十六卷,宣和时《接送高丽敕令格式》一部,《奉使高丽敕令格式》一部,张大中编修《八国条贯》[131]二卷和《奉朝要録》二卷。《职官分纪》卷45《国信使》载有《差开封府官祖送人使条制》、《差开封府官接伴人使条制》与《乞借官者条制》,後者是外交官“借官、不借官者”的具体规定。政和七年(公元1117年),“修成《高丽敕令格式例》二百四十册,《仪范坐图》一百五十八册,《酒食例》九十册,《目录》七十四册,《看详卷》三百七十册,《颁降官司》五百六十六册,总一千四百九十八册,以《高丽国入贡接送馆伴条例》为目”,[132]足见此专法之繁琐。

作为外交机构的国信所,则有宋哲宗时编定的《元符详定国信一司条法》。[133]

六、军事类:

嘉祐二年(公元1057年),“命枢密副使田况提举《殿前马歩军司编敕》”。[134]从军士到军员的军职迁补升迁,则有《元丰转员令》、《转员旁通格》、《转员旁通册》等。[135]

《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官马俸马草料等式》九卷,《熙宁新定诸军直禄令》二卷,而《熙宁将官敕》一卷,则是将兵法的法规化,另有蔡硕《元丰将官敕》十二卷,而《諸軍班直禄令》一卷可能编修时间更晚。《元丰将官敕》包括“府界、京东、西路二百五十六条,河北路二百五十五条,河东路二百五十八条,河南路二百五十一条,”。此後,“其逐路将兵敕内已冲改者共二百四十馀条,续降二百五十馀条,兼陜西五路将敕约六十四条,与诸路将敕参用”。[136]《文献通考》卷203载有崇宁时《诸路将官通用敕》二十卷。在广西驻军,则有《邕州条例》。[137]

绍圣三年(公元1096年),“诏在京、府界、诸路禁军格斗法,自今并依元丰条法教习”。[138]绍兴八年(公元1138年),“赵鼎等上《诸班直诸军转员敕格式》十三卷,又上《亲从亲事官转员敕令格》七卷”。[139]亲从官和亲事官属皇城司,[140]其实是特务之流。

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宰相“吴充等上《详定军马司敕》五卷”。[141]《文献通考》卷203载有《宣和军马司敕》十三卷,《令》一卷。

《宋会要》兵18之34—35载:“白身人依陕西效用法补授。”此为高级军士效用之专法。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御营使司始请募沿海州军海船,防托海道,船主比効用法,借补名目”。[142]

在民兵方面,北宋有《义勇条例》。[143]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颁保甲法,最初称《畿县保甲条制》。[144]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命王安礼“专一编修《三路义勇条贯》”,[145]这是陕西、河东与河北三路的民兵义勇专法。後又制订北方五路《上番条约》,[146]这是调发保丁,前往县尉司和巡检司,代替原来的弓手和士兵,行使巡警等事务的法规。宋徽宗宣和时,罢京东、京西路保甲教阅,“即不冲改京畿三路见行《教阅条法》”。[147]《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张诚一《熙宁五路义勇保甲敕》五卷,《总例》一卷。许将《熙宁开封府界保甲敕》二卷,《申明》一卷等,其中应包括《义勇保甲上番条约》。[148]苏轼向宋廷上奏,“乞增修弓箭社条约”。[149]崇宁时,对“陜西五路并河东”的弓箭手“新降条法”。[150]乾道时,颁利州路“义士专法一百四十二条”,而兴元府良家子也“依义士法”。[151]另有记载称《四川义士条例》,[152]当即是指此法的另一名称。《周益国文忠公集·奏议》卷8《論兩淮民兵》说:“南渡以来,两淮团结民社,前後条法固备。”另有辰州刀弩手“並依《陜西弓箭手條例》施行”。[153]

咸平五年(公元1002年),审刑院上《秦州私贩马条例》。[154]《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王诲《群牧司编〔敕〕》十二卷。[155]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颁行的《马政条贯》,[156]似应为同一法的另名。另有“秦凤路茶马条法”。[157]政和时,颁《給地牧馬條令》,亦称《給地牧馬條法》。[158]马群购买和运输,则有《贸易纲马条法》。[159]

至少在北宋後期,“诸军疾病,合给官药”,“依在京军营法医治”,[160]当时为军人治病设有专法。军人阵亡,则设有《战殁条制》。[161]私役禁兵,则有“私役禁军法”。[162]军中刑罚则另有《厢军条例》等。[163]

宋朝并无军法大全,但统治阶级十分重视的阶级法、逃亡法等,都属专法。又如《武经总要》前集卷14《罚条》七十二条,王质例举“有斗伤之禁,有博戏之禁,有禽犬之禁,有巫卜之禁,有饮禁,有滥禁,有逃禁,有盗禁,有诡名之禁,有匿奸之禁,有敛财之禁,有弛艺之禁,有窃造军器之禁,有私传兵式之禁,有出法物之禁,有结义社之禁”,[164]这些也是军法的一部份。

七、文化教育科举类:

宋初乾德二年(公元964年),即“约周显德之制,定《发解条例》及《殿罚》之式”。[165]

陳彭年说:“前所颁《诸路发解条式》,与《礼部新格》不同,虑官吏惑于行用,望申明之。” 宋真宗“诏翰林学士晁迥等重加详定”,大中祥符四年(公元1011年),晁迥“等上其書,乃頒於諸路”,[166]另名《诸州发解条例》。[167]《宋史》卷155《选举志》记载,宋真宗时,“定《亲试进士条制》”,这是殿试的法规。《宋史》卷204《艺文志》记载有晁迥《礼部考试进士敕》一卷,这又是省试的法规。至和二年(公元1055年)又制订《贡举条制》十二卷。元丰时《武学敕令格式》一卷,大观时《诸路州县学法》,大观时宋徽宗御制《八行八刑条》一卷,范镗《熙宁贡举敕》二卷,白时中《政和新修贡士敕令格式》五十一卷,《政和新修御试贡士敕令格式》一百五十九卷,《绍兴重修贡举敕令格式申明》二十四卷。但《宋会要》刑法1之11则载熙宁末,范镗上编修《贡举敕式》十一卷。宋徽宗时的《崇宁贡举法》“系以元丰条令及後来申明等修立”,[168]也可称《崇宁贡举条令》。[169]《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5《炎兴以来敕局废置》载有万俟卨等上《贡举敕令格式》十项,共四十五卷。《宋会要》刑法1之43记载更详,包括“《御试贡举敕》一卷,《令》三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申明》一卷;《省试贡举敕》一卷,《令》一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申明》一卷;《府监发解敕》一卷,《令》一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申明》一卷;《御试省试府监发解通用敕》一卷,《令》一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省试府监发解通用敕》二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二卷;《内外通用贡举敕》一卷,《令》五卷,《格》三卷,《式》一卷,《目录》四卷,《申明》二卷;《厘正省曹寺监内外诸司等法》三卷”。小至省试代笔,也有专门的《省试代笔条法》。[170]

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密院修《武举条令》,不能答策者止答兵书墨义”,因王安石反对,宋神宗下令修订,又“再进呈《武举条制》”,[171]也可称《武举条贯》。[172]

《通志》卷65载有“《熙宁贡举勅》三卷,《元祐贡举勅》三卷,《贡举条制》五卷,《贡举事目》一卷,《元祐新修制科条》一卷,《崇宁通用贡举法》十二卷,《崇宁州学制》一卷,《崇宁学制》一卷,《御制八行八刑条》一卷,《大观州县学法》十卷,《大观新修学制》三卷,《大观学制勅令格式》三十五卷,《礼部考试进士勅》一卷(宋朝晁逈等撰)”。《文献通考》卷203载有《绍兴贡举法》五十卷,另有《绍兴监学法》二十六卷,《目录》二十五卷,《申明》七卷,《对修厘正条法》四卷,共六十二卷。南宋初年,宋高宗诏“自今省试帘外官同姓、异姓亲若门客,亦令依《帘内官条法》回避”,又令“贡院帘外誊录、对读、封弥、监门等官避亲修入《省试条法》”,一并编入《绍兴重修省试令》。[173]

《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贾昌朝《庆历编敕律学武学敇式》二卷,李定《元丰新修国子监大学小学元新格》十卷,又《令》十三卷,朱服《国子监支费令式》一卷,陆佃《国子监敕令格式》十九卷,[174]元丰时《武学敕令格式》一卷,《绍圣续修武学敕令格式看详并净条》十八册,《绍圣续修律学敕令格式看详并净条》十二册,《崇宁国子监算学敕令格式》并《对修看详》一部,《崇宁国子监画学敕令格式》一部,大观时《诸路州县学法》一部,《国子大学辟雝并小学敇令格式申眀一时指挥目録看详》一百六十八册,郑居中《政和新修学法》一百三十卷和《学制书》一百三十卷,李图南《宗子大小学教令格式》十五册,孟昌龄《政和重修国子监律学敕令格式》一百卷,蔡京《政和续编诸路州县学敇令格式》十八卷。宋哲宗元符时,“修成《太学敕令式》二十三册,以绍圣新修为名”。[175]宋徽宗大观时,有《太学辟廱诸路州学通用令》和《大观重修国子监太学辟廱敕令格式申明》。[176]政和时,又有专门的《小学条制》。[177]宋仁宗“嘉祐以来”,编有《宗学一司条法》,而在南宋初散失,需要“搜访”。[178]大观四年(公元1110年),“详定到《宗子大小学敕》一册,《令》七册,《格》五册,《式》二册,《申明》一册,《一时指挥》一册,《对修敕》一册,《令》二册,总二十一册”。[179]《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5《炎兴以来敕局废置》载,绍兴时,编定《国子监敕令格式》十四卷,《太学敕令格式》十四卷,《武学敕令格式》、《律学敕令格式》各十卷,《小学敕令格式》二卷,《监学申明》等八卷。崇宁时,甚至小小的算学,也“将《元丰算学条制》修成敕令”,[180]後又有《崇宁国子监算学条令》。[181]医学方面,宋徽宗时,“开封府选开、祥两县官兼权医学教授,并依《正教授条法》”。[182] 《宋会要》刑法1之40记载,绍兴十三年(公元1143年),秦桧等“上《国子监敕》一卷,《令》三卷,《格》三卷,《目录》七卷,《太学敕》一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二卷,《目录》七卷,《武学敕》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律学敕》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小学令格》一卷,《目录》一卷,《监学申明》七卷,《修收指挥》一卷”。另有《国子生条例》和《太学博士法》。[183]绍兴时有《诸州教授条例》。[184]

宋真宗景德时,“裁定”太乐署和鼓吹署“两署工人《试补条式》及肄习程课”。[185]

官员考试,较为特殊者,如有《试刑法官条例》。[186]宋徽宗时规定:“选试尚药局医官,并依《试诊御脉医官条例》施行”。[187]当时的医职升迁,有《医候条制》。[188]

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宋神宗批准:“应应举授试国子四门助教人,欲令流内铨作《长史文学条例》施行。”[189]

八、宗教类:

《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熙宁新修凡女(女冠?)道士给赐式》一卷,薛昻《神霄宫使司法令》一部。

九、财政经济类:

《通志》卷65载有“《景德农田勅》四卷(丁谓等定)”,“《熙宁常平勅》三卷,《元丰江湖盐令勅》六卷”,“《茶法易览》一卷,《茶法总例》一卷”。《宋史》卷204《艺文志》则说有“丁谓《农田敕》五卷”,“曾布《熙宁新编常平敕》二卷”,稍异。另有李承之《江湖淮浙盐敇令赏格》六卷,而《编类诸路茶盐敕令格式目録》一卷则不知编于何时。据《宋会要》刑法1之3,《景德农田编勅》应为五卷。《遂初堂书目》载有《淳熙常平茶盐敕令》。大中祥符七年(公元1014年),“河北缘边安抚司上《制置缘边浚陂塘筑堤道条式画图》,请付屯田司提振遵守”,得到宋真宗批准。宋神宗时,又修订再颁。[190]这是个范围很小的水利法。宋神宗时,王安石变法,颁农田水利法,称《农田利害条约》。[191]他“诏《茶场司条令》,中书别立抵当法”。[192]《农田水利令》到宋哲宗时,又修立《绍圣条法》。[193]

宋真宗大中祥府时,“颁募职州县官招徕户口旌赏条制”。[194]宋时另有“诡名挟户法”。[195]

宋神宗时,“重修定方田法,詔司農以《方田均稅條約并式》頒之天下”,[196]宋徽宗时则称《方田条法》。[197]针对人户买卖田地逃税,则有《漏税条例》。[198]南宋实行经界法,则有《经界条例》。[199]

《宋史》卷204《艺文志》载有张动《直达纲运法并看详》一百三十一册。押送纲运,则有《押纲条例》。[200]《宋会要》食货45之8—18所载《纲运令格》为纲运专法之详细条文。

自宋神宗时实行熙丰新政後,宋朝役法有《绍圣免役条法》。[201]绍圣三年(公元1096年),“以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类着其法,总为一书,名《常平免役敕令》,颁之天下”。[202]《宋史》卷204《艺文志》和《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5《炎兴以来敕局废置》载有《绍兴重修常平免役敕令格式申明》五十四卷。《宋会要》刑法1之41 载,绍兴十七年(公元1147年),秦桧等“上《常平免役敕》五卷,《目录》二卷,《令》二十卷,《目录》六卷,《格》三卷,《目录》一卷,《式》五卷,《目录》一卷,《申明》六卷,《厘拆条》三卷,《对修令》一卷,《修书指挥》一卷”,总计正好五十四卷。

陈襄上奏说:“欲乞转运司先于隔年抛降和籴小麦价钱数目,下本州县依诸路放买紬绢条例。于来年正月半以前,预支与五等人户。”[203]和买紬绢逐渐成为宋朝的重赋,也有专门条例。

北宋末年创立经制钱,作为一项新的财政窠名和杂税,则有《经制钱条例》。[204]

《宋会要》食货39之40元祐六年七月有“擅支封桩钱物法” 。《宋史》卷198《兵志》,“元丰三年,(牧地)废监租钱遂至百一十六万,自群牧使而下赐赉有差。乃命太常博士路昌衡、秘书丞王得臣与逐路转运司、开封府界、提点司按租地,约三年中价,以定岁额。若催督违滞,以擅支封桩法论。”宋哲宗时,“枢密院请申严《封桩禁军阙额请受法》”。[205]

宋朝实施繁苛的禁榷制度,如有《白矾条例》、《私盐条例》、《私茶条例》、[206]《禁榷茶盐条例》[207]等。元丰时,有《湖南广东西盐法条约总目》。[208]《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5《炎兴以来敕局废置》载,绍兴时,上《盐法勅令格式续降》等共一百五十五卷。南宋初,赵开在四川“变盐法,其法实祖《大观东南东北盐钞条约》”。[209]《宋史》卷184《食货志》载有“煎盐亭户法”。

大中祥符二年(公元1009年),林特、刘承珪、李溥等编成《茶法条贯》二十三册。[210]元丰二年(公元1076年),“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司上《茶法敕式》”,宋神宗“诏行之”。[211]宋哲宗时,有《川茶条例》,而“出卖官茶”,又有《开封府界條例》。[212]南宋时记载提及有“政和都茶场法”,[213]《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5《炎兴以来敕局废置》载,绍兴时,上《茶法》一百四卷。北宋沿边入中粮草,则有《交引条贯》。[214]小到成都府路“诸州县产茶地分,并依《邛蜀等州买茶税场条例》”。[215]

同勾当开封府司录司检校库吴安持言:“乞以见寄金银、见钱依常平仓法贷人,令入抵当出息,以给孤幼。”[216]“收养老幼废疾”,则有《福田院條制》。[217]

熙宁时,实施所谓“仓法”,又称“河仓条贯”。最初因“诸仓吏卒给军食,欺盗劫取,十常三、四”,宋神宗批示“三司速详定以闻”。宋廷于是下令对一部份吏胥的俸禄“岁增至一万八千九百缗”。在增禄的同时,还规定“在京船般仓专副、所由、斗子、[书]司、守门人等,如因仓事受取粮纲及请人钱物,并应在京诸司係公之人因仓事取受,专典、斗级并因纲运事取受粮纲钱物”,须判处重刑。[218]後又改称“重禄法”。[219]

宋神宗熙宁时,“修左藏、内藏库法”。[220]南宋初,宋高宗“诏杂买务收买药材”,“所有熟药所纳钱、看、搯,并依《左藏库条法》”。[221]

《宋史》卷176《食货志》载有“义仓法”。另有宋神宗时的《常平广惠仓条约》,即人们常称之青苗法,後称《熙丰青苖条约》。此法前身,是《陕西预散青苗条贯》。[222]南宋胡世将说:“旧制,常平钱、义仓米皆有专法,不许支拨。近年以来,州郡急于军期,侵借殆尽。”[223]

《宋史》卷430《张洽传》,卷438《黄震传》载,“时行社仓法”,“孝宗颁朱熹社仓法于天下”。

宋神宗时,推行市易法,则订立《市易条约》。[224]

《鸿庆居士集》卷34《宋故右中奉大夫直秘阁致仕朱公墓志铭》:“转般仓法具载有司,第付臣推行。”

据《宋史》卷181《食货志》,宋神宗“诏陜西行蜀交子法”。绍兴末,“定伪造会子法”,“犯人处斩,赏钱千贯,不愿受者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赏,愿补官者听”。苏辙说:“北界(辽朝)别无钱币,公私交易,并使本朝铜钱。沿边禁钱条法,虽极深重,而利之所在,势无由止。”[225]铸钱则有《上供铸钱条约》。[226]

熙宁时,制订市舶司《抽解条约》,[227]元丰时,“广州市舶已修定条约”,[228]南宋时称《市舶条例》,[229]都是外贸及抽税等的专法。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5《炎兴以来敕局废置》载有《绍兴宽恤诏令》二百卷。人户纳税,有“检放灾伤条法”,[230]灾年还有“遏籴条法”。[231]

据《宋史》卷184《食货志》,宋徽宗时规定,私造茶引者“如川錢引法”。

《元祐差役敕》,“凡删修成敕二千四百四十条,共一十二卷,内有名件多者,分为上、下,计一十七卷,目录三卷。令一千二十条,共二十五卷。式一百二十七条,共六卷。令、式、目录二卷。〔申〕明一卷。馀条准此例一卷。元丰七年以後赦书德音一卷。一总五十六卷”。[232]《文献通考》卷203载有《役法撮要》一百八十九卷。宋徽宗政和时,户部奏,“大保长催税,系熙、丰、绍圣良法”,主张“只令遵依见行《绍圣条法》”,得到皇帝批准。[233]

《宋史》卷181《食货志》说:“(大观)四年,假四川提举诸司封桩钱五十万缗,为成都务本,侵移者准常平法。”

和籴粮食,有专门的《籴买条法》。[234]各地纲运,大观时,宋徽宗诏:“六路起发纲米,于南京畿下卸、交量,并依在京《司农寺条法》施行”。[235]当时又有所谓《籴便条例》。[236]

关于所谓无额上供钱物,宋朝也专设“无额上供法”。[237]

宋真宗时,戚纶“定《州县职田条制》”。[238]《要录》卷63绍兴三年二月癸巳载:“都司检详官奏,下营田法,於诸路行之。”另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09元符二年四月己亥载,奉议郎崔俞言:“乞将校、节级侵冒合招弓箭手地土者,论如盗耕官田法。”宋朝还设有“逃田法”,[239]“户绝法”,[240]“皇祐官庄客户逃移之法”[241]等。

宋朝制订了《典卖田宅条令》。[242]宋时典卖田业,还有“亲邻之法”,是指亲邻有优先典买权。南宋晚期所遵用的,有“庆元重修田令与嘉定十三年刑部颁降条册”。[243]

“私荒田法,听典卖与观寺”。於是寺观“多以膏腴田土 指作荒废,官司不察。而民田水旱,岁一不登,人力不继,即至荒废,观寺得之,无复更入民间,为农者受其弊”,故宋徽宗政和时又补充下令,“除官荒田许观寺请佃外,馀并不许典卖”[244]。

此外,按黄震之说:“在法:十月初一日已后,正月三十日已前,皆知县受理田主词诉,取索佃户欠租之日。”[245]这又说明官府为私家地主督租,也设有专法。

苏辙《栾城集》卷41《论侯偁少欠酒课以抵当子利充填札子》说:“民间欠负,合催合放,皆有条法。”

在交通邮递方面,如有“传送金字牌文书条法”、“急脚递条法”之类。[246]大观初,蔡京修订的《大观马递铺敕令格式》,颁行诸路,共“敕、令、格、式、申明、对修,总三十卷,并看详七十卷,共一百册”。[247]这是官方邮递的专法。绍兴十一年(公元1141年),立《讥察海舶条法》。[248]

政和三年(公元1113年),“修立到《诸路岁贡六尚供奉物法》”,後又有《政和诸路岁贡六尚局格》,[249]是进贡皇帝的专法。

十、社会关系和事务类:

“宗室条贯”即“宗室法”,“应臣僚辄带借[倩]或售顾人力入宫门,罪赏并依宗室法”。[250]宋徽宗崇宁时增订《大宗正司敕》说:“诸宗室女使曾生子者,更不得雇入别位(不限有无服纪)。违者,牙保人徒二年,知而雇者,加一等,许人告。”[251]“宗室序位官同,以尊卑为序”,则专门有《宗室尊卑条法》。[252]

《筠溪集》卷3《缴刘光世免差科状》引《绍圣常平免役令》规定,官户“谓品官,其亡殁者有荫同”。宋时有“官户法”,[253]其中应包括“官户科敷及和预买等条法”。[254]

宋代有“父子律”、“夫妇律”、“房族律”等。[255]

京城设福田院,收养乞丐,则有《福田院条约》。[256]宋朝还制订了《鳏寡乞丐条例》。[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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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会要》职官19之9,第2815页。

[2] 《长编》卷260熙宁八年二月己丑,第2443页;王应麟《玉海》卷66《熙宁中书礼房条例》,台湾大化书局影印本,1977年,第1315页;《宋史》卷204《艺文志》,第5140页。

[3] 《长编》卷216熙宁三年十月癸亥,第2011页。

[4]黃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164,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2159页。

[5] 《宋史》卷16《神宗纪》,第306页。

[6] 《长编》卷334元丰六年三月壬辰,第3105页。

[7] 《宋会要》刑法1之49,第6486页。

[8] 《长编》卷90天禧元年六月甲戌,第797页。

[9] 《长编》卷218熙宁三年十二月庚辰,第2033页。

[10] 又见《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三月乙巳,乙卯,第2353、2357页。

[11] 《宋史》卷162《职官志》,第3810页。

[12] 《长编》卷262熙宁八年四月甲申,第2466页。

[13] 《苏魏公文集》卷18《奏乞初出官人乞不许差充签判》,第1092—260页。

[14] 《宋会要》刑法1之14,第6468页。

[15] 《宋会要》运历1之23,第2139页。

[16] 《长编》卷146庆历四年二月丁巳,第1355页。

[17] 《长编》卷236熙宁五年闰七月丙辰,第2204页。

[18] 尤袤《遂初堂书目》作“熙宁审官东院编敇”,即此法。

[19] 《长编》卷373元祐元年三月壬午,第3492页。

[20] 赵鼎臣《竹隐畸士集》巻17韩粹彦行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124—244、245页。

[21] 《宋会要》刑法1之36,第6479页,《要录》卷69绍兴三年十月癸未,第1345页。以上吏部敕、令、格、式等合计为184册,与《宋会要》、《要录》所载总数“共一百八十八册”不合。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5《炎兴以来敕局废置》作“一百八十四册”,应为确数,中华书局,2000年,第593页。

[22]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5《炎兴以来敕局废置》作加上《申明》,“共七十二卷”,第593页。

[23] 《宋史》卷204《艺文志》,第5145页。

[24] 《宋会要》刑法1之59,第6491页。

[25] 《宋史》卷44《理宗纪》,第853页。

[26] 《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35宝祐五年闰四月戊戌,中华书局《宋史全文》版,2016年,第2858页。

[27] 《宋史》卷45《理宗纪》,第882页;《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36景定三年七月辛巳,第2912页。

[28] 孙逢吉《职官分纪》卷9《官告院》,中华书局,1988年,第248页。

[29] 《宋会要》刑法1之13,第6468页。

[30] 又见《长编》卷286熙宁十年十二月壬午,第2697页。

[31] 《宋会要》刑法1之6,第6464页;《长编》卷205治平二年五月壬寅,第1898页。《宋史》卷204《艺文志》作“王珪《在京诸司库务条式》一百三十卷”。据陈乐素先生《宋史艺文志考证》第125—126页,认为王珪不是作者,系《宋史》误置,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按《长编》作“都官郎中许遵”。

[32] 《宋会要》刑法1之15,第6469页。

[33] 《长编》卷484元祐八年六月壬戌,第4522页,以《四库》本参校。

[34] 《宋史》卷17《哲宗纪》,第336页。

[35] 《宋会要》职官23之8,第2886页。

[36] 《长编》卷390元祐元年十月己酉,第3678页。

[37] 《宋会要》帝系5之19,第121页。

[38]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5《炎兴以来敕局废置》作“八十七卷” ,第593页。

[39] “《右治狱令》”,中华书局标点本和《全宋笔记》本都作“又《治狱令》”。据《宋史》卷165《职官志》,大理寺“凡職務,分左、右”,有“左断刑”,“右治狱”,第3900页,如《宋会要》职官63之14,後为岳飞辨诬之薛仁辅任大理寺左断刑少卿,第3819页,今以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改。

[40] 《宋会要》礼14之83,第628页。

[41] 《宋史》卷199《刑法志》,第4965页。

[42] 《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庚申,第2118页。

[43] 《长编》卷254熙宁七年六月乙未,第2393页,七月壬子,第2395页。

[44] 《长编》卷293元丰元年十月甲寅,第2393页。

[45] 《宋史》卷92《河渠志》,第2301页。

[46] 《长编》卷72大中祥符二年九月甲寅,第633页。

[47] 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卷61傅尧俞《上仁宗论李允恭不合荐孙永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678页。

[48] 《长编》卷299元丰二年八月辛酉,第2812页。

[49]  《宋会要》职官19之9,第2815页,刑法1之22,第6472页。

[50] 《玉海》卷66《熙宁诸司勅式》,第1315页。

[51] 《要录》卷86绍兴五年闰二月丙寅,第1646页。

[52] 《宋会要》职官45之15,第3398页。

[53] 《宋会要》职官39之9,第3150页,40之4,第3159页,《宝庆四明志》卷3《官僚》,《宋元方志丛刊》,中华书局,1990年,第5027页。

[54] 《长编》卷493绍圣四年十二月乙未,第4602页。

[55] 《宋史》卷20《徽宗纪》崇宁五年,第376页。

[56] 《宋会要》职官44之6,第3366页。

[57] 《宋会要》职官43之139,第3343页。

[58] 《宋会要》兵4之21,第6830页。

[59] 《宋会要》兵22之16,第7151页。

[60] 《要录》卷183绍兴二十九年九月壬午,第3530页。

[61] 《长编》卷217熙宁三年十一月癸卯,第2022页。

[62] 《要录》卷17建炎二年九月甲午,第2022页。

[63] 《宋会要》刑法1之26,第6474页。

[64] 《宋会要》职官55之17,第3607页,职官60之6,第3735页。

[65] 《长编》卷417元祐三年十一月乙丑,第3945页。

[66] 《宋会要》职官5之17,第2471页。

[67] 《宋会要》职官55之45,第3621页。

[68] 《宋会要》职官31之7,第3004页,55之21,第3609页。

[69] 《宋史》卷160《选举志》,第3754页。

[70] 《长编》卷236熙宁五年闰七月丙辰,第2204页。

[71] 《宋会要》刑法2之89,第6540页。

[72] 《宋会要》帝系5之19,第121页。

[73] 《宋会要》帝系2之29,第59页。

[74] 《宋会要》帝系6之2—3,第131页。

[75] 《宋会要》职官20之14,第2827页。

[76] 《宋会要》职官27之15,第2944页。

[77] 《宋会要》职官63之4—5,第3814页。

[78] 《要录》卷142绍兴十一年十一月丁未,第2683页。

[79] 《宋会要》职官3之25,第2410页。

[80] 《要录》卷54绍兴二年五月丁亥,第1121页。

[81] 《宋会要》职官65之32,第3862页。

[82] 《宋会要》选举29之6,第4697页。

[83] 《宋会要》选举29之19,第4703页。

[84] 《要录》卷26建炎三年八月,第611页。

[85] 《要录》卷97绍兴六年正月戊戌,第1858页;《宋会要》职官55之45-46作“武臣见系进义校尉”,“升补修武郎二万贯”,第3621页。

[86] 《宋会要》职官11之65,第2655页。

[87] 《长编》卷186嘉祐二年七月辛卯,第1712页。

[88] 《宋史》卷27《高宗纪》,第507页。

[89] 《宋会要》职官59之19,第3726页。

[90] 《长编》卷187嘉祐三年八月,第1727页。

[91] 《宋史》卷12《仁宗纪》,第241页,第248页。

[92] 《宋会要》职官45之8,第3395页。

[93] 范仲淹《范文正公集》卷18《奏致仕分司官乞与折支全俸状》,《四部丛刊》本。

[94] 《宋会要》职官60之9,第3737页。

[95] 《长编》卷48咸平四年二月甲子,第404页。

[96] 《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25乾道八年十一月,第2132页。

[97] 《宋史》卷159《选举志》,第3721页。

[98] 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9《又集议繁冗虚伪弊事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165—117页。

[99]第3062页。

[100] 《宋史》卷12《仁宗纪》,第242页。

[101] 《宋会要》职官57之95,第3699页,《宋史》卷179《食货志》,第4355页,卷199《刑法志》,第4978页。

[102] 《宋会要》职官24之34—35,第2909页。

[103] 《宋会要》刑法1之37—38,第6480页,《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5《炎兴以来敕局废置》,第593页,《玉海》卷135《绍兴重修禄秩新书》,第2609页。《要录》卷105绍兴六年九月丁亥作晏敦復、王俣等上《绍兴重修禄秩新书》五十八卷,《看详》一百四十七卷,第1975页,有异。

[104]《宋会要》刑法1之37,第6480页,《要录》卷122绍兴八年十月丙辰,第2276页,《玉海》卷135《绍兴重修禄秩新书》,第2609页。又《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5《炎兴以来敕局废置》作“秦桧等上《禄秩勅令格》三十二卷,又上《三省令格》二卷,《枢密院令格》二卷,《六曹寺监通用令》一卷,《太常宗正大理寺通用令》一卷,《右治狱令》一卷,以上《目録》、《申明》共十二卷”,第593页,颇异。

[105] 《长编》卷267熙宁八年八月壬子,第2522页。

[106] 《宋会要》职官26之3,第2921页。

[107] 《宋会要》刑法1之52,第6487页。

[108] 《宋史》卷157《选举志》,第3690页。

[109] 《宋会要》仪制9之1,第1988页。

[110] 《宋会要》仪制9之3,第1989页。

[111] 《长编》卷127康定元年四月癸丑,第1152页。

[112] 《宋会要》仪制5之28,第1929页。

[113] 《宋会要》食货51之30,第5689页。

[114] 《宋会要》刑法1之12,第6467页。

[115] 《宋会要》刑法1之7,第6465页。

[116] 《宋会要》刑法1之9,第6466页。

[117] 《宋会要》职官15之7,第2701页。

[118] 《长编》卷333元丰六年二月己未,第3098页。

[119] 《宋会要》职官17之15—16,第2741—2742页。

[120] 按此应即是《遂初堂书目》所载《熙宁大理寺断例》。

[121] 《宋会要》刑法1之47,第6485页。

[122]  《宋会要》刑法1之52,第6487页。

[123] 《宋会要》刑法1之2,第6462页。

[124] 《宋会要》刑法1之9,第6466页。

[125] 苏辙《栾城集》卷46《乞裁损待高丽事件札子》,《四部丛刊》本。

[126] 《琬琰集删存》卷2《宋谏议敏求墓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200页。

[127] 《长编》卷429元祐四年六月癸丑,第4047页。

[128] 《长编》卷494元符元年二月庚辰朔,第4614页。

[129] 《宋史》卷162《职官志》,第3802页。

[130] 《靖康稗史笺证·宣和乙巳奉使金国行程录》,中华书局,1988年,第1页。

[131] 标点本作“入国条贯”,疑误。

[132] 《宋会要》刑法1之30,第6476页。

[133] 《宋会要》职官36之59,第3101页。

[134] 《长编》卷185嘉祐二年五月癸未,第1710页。

[135] 《宋史》卷196《兵志》,第4886、4887、4889页。

[136] 《长编》卷407元祐二年十一月丙辰,第3847页。

[137] 《宋史》卷196《兵志》,第4901页。

[138] 《宋史》卷195《兵志》,第4860页。

[139]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5《炎兴以来敕局废置》,第593页。

[140] 《宋史》卷188《兵志》,第4626页。

[141] 《玉海》卷66《熙宁详定尚书刑部勅》,第1315页。《宋史》卷204《艺文志》作“吴充《熙宁详定军马敕》五卷”,脱一“司”字,第5140页。

[142] 《淳熙三山志》卷14,《宋元方志叢刊》,中華書局,1990年,第7900页。

[143] 《宋会要》兵1之8,第6757页。

[144] 《长编》卷218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第2029页。

[145] 《宋史》卷191《兵志》,第4738页。

[146] 《宋会要》兵2之12,第6777页。

[147] 《宋会要》兵2之41,第6792页。

[148] 《长编》卷275熙宁九年五月丙辰朔,卷278熙宁九年十月戊戌,第2588、2621页。

[149] 《历代名臣奏议》卷331,第4291页。

[150] 《宋史》卷190《兵志》,第4717页。

[151]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8《利路义士》,《兴元良家子》,第408、409页。

[152] 《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27淳熙十一年二月,第2290页。

[153] 曹彦约《昌谷集》卷11《辰州议刀弩手及土军利害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167—136页。

[154] 《长编》卷51咸平五年二月甲午,第431页。

[155]据《长编》卷211熙宁三年五月庚戌补“敕”字,第1965页。

[156] 《宋会要》刑法1之7,第6465页。

[157] 《历代名臣奏议》卷242吕颐浩奏,第3185页。

[158] 《宋史》卷198《兵志》,第4945页,《宋会要》兵21之32,第7140页。

[159] 《宋会要》兵24之33,第7195页。

[160] 《三朝北盟会编》卷86,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640页。

[161] 《宋会要》兵4之28,第6834页。

[162] 《宋会要》方域11之2,第6501页。

[163] 《宋会要》刑法7之4,第6735页。

[164] 王质《雪山集》卷6《兴国四营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149—400页。《宋集珍本叢刊》本,线装书局,2004年,第602页脱“有滥禁”。

[165] 《长编》卷5乾德二年九月癸未,第50页。

[166] 《长编》卷76大中祥符四年八月癸卯,第670页。

[167] 《宋会要》崇儒4之4,第2232页。

[168] 《宋会要》选举4之19,第4300页。

[169] 《宋会要》选举16之7,第4515页。

[170] 《宋会要》职官73之1,第4017页。

[171] 《长编》卷234熙宁三年六月乙亥,第2184页。

[172] 《苏魏公集》卷17《议武举条贯》,第1092—251页。

[173] 《宋会要》选举5之3—4,第4314页。

[174] 又见《玉海》卷112《元祐国子监敕令格式》,第2148页。

[175] 《宋会要》职官28之14,第2978页,又刑法1之17另载绍圣时蔡京修成《太学敕令式》二十二册,第6470页。

[176] 《宋会要》职官28之18,第2980页。

[177] 《宋会要》崇儒2之1,第2187页。

[178] 《宋会要》崇儒1之5,第2165页。

[179] 《宋会要》刑法1之24,第6473页。

[180] 《宋史》卷164《职官志》,第3880页。

[181] 《宋会要》崇儒3之6,第2120页。

[182] 《宋会要》崇儒3之17,第2216页。

[183] 《宋会要》崇儒2之28,第2201页。

[184] 《宋会要》崇儒1之7,第2166页。

[185] 《长编》卷61景德二年八月丁丑朔,第525页。

[186] 《宋会要》职官3之26,第2410页。

[187] 《宋会要》职官19之8,第2814页。

[188] 《宋会要》职官22之39,第2879页。

[189] 《宋会要》职官48之2,第3456页。

[190] 《长编》卷82大中祥符七年六月乙丑,第726页,卷254熙宁七年六月丁丑,第2389页。

[191] 《宋会要》食货63之183,第6078页。

[192] 《长编》卷312元丰四年四月丙子,第2923页;《宋会要》食货30之17—18,第5327页。

[193] 《宋会要》食货63之192,第6082页。

[194] 《宋史》卷174《食货志》,第4205页。

[195] 《宋会要》食货69之69,第6364页。

[196] 《宋史》卷174《食货志》,第4199页。

[197] 《文献通考》卷5,第113页。

[198] 《宋会要》食货61之59,第5903页。

[199] 《宋会要》食货70之112,第6426页。

[200] 《要录》卷95绍兴五年十一月乙未,第1824页。

[201] 《宋会要》食货14之22,第5049页。

[202] 《宋史》卷178《食货志》,第4330页。

[203] 陈襄《古灵集》卷6《知河阳县乞抛降和籴小麦价钱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093—534页。

[204] 《宋会要》食货14之18,第5047页。

[205] 《长编》卷492绍圣四年十月戊子,第4591页。

[206] 《宋会要》食货34之2—3,第5389—5390页。

[207] 《宋会要》食货36之3,第5433页。

[208] 《长编》卷348元丰七年九月戊申,第3228页。

[209] 《琬琰集删存》卷2《赵待制开墓志铭》,第236页。

[210] 《宋史》卷183《食货志》,第4481页;《长编》卷71大中祥符二年五月乙亥,第624页。《宋史》“编成茶法条贯并课利总数二十三策”,“策”当据《长编》改作“册”。

[211] 《长编》卷298元丰二年五月己卯,第2794页。

[212] 《长编》卷511元符二年六月壬午,第4777页。

[213] 《要录》卷18建炎二年十一月庚子,第429页。

[214] 《宋会要》食货36之12,第5437页。

[215] 《宋会要》食货30之13,第5325页。

[216] 《长编》卷223熙宁四年五月戊子,第2076页。

[217] 范祖禹《范太史集》卷14《乞不限人数收养贫民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100—203、204页。

[218] 《长编》卷214熙宁三年八月癸未,第2000页;《宋会要》职官26之5,57之92—93,食货62之10—11,第2922页,第3697页,第5953页;《宋史》卷199《刑法志》,第4977页。

[219] 《宋会要》职官57之95,食货6之52,第3699页,第4905页。

[220] 《长编》卷236熙宁五年闰七月丙辰,第2204页。

[221] 《宋会要》食货55之18,第5757页。

[222] 《宋会要》食货4之25,第4858页。

[223] 《要录》卷113绍兴七年八月丁未,第2116页。

[224] 《长编》卷243熙宁六年三月丁未,第2276页。

[225] 《栾城集》卷41《北使还论北边事札子五道·一、论北朝所见於朝廷不便事》。

[226] 《宋史》卷180《食货志》,第4386—4387页。

[227] 《长编》卷275熙宁九年五月丁巳,第2588页。

[228] 《宋史》卷186《食货志》,第4560页。

[229] 《宋会要》职官44之13—14,第3370页。

[230] 《历代名臣奏议》卷258李弥逊奏,第3378页。

[231] 朱熹《朱文公文集》卷21《乞禁止遏籴状》,《四部丛刊》本。

[232] 《长编》卷407元祐二年十二月壬寅,第3854—3855页。

[233] 《宋会要》食货70之23,第6382页。

[234] 《宋会要》食货40之9,第5513页。

[235] 《宋会要》食货47之4,第5614页。

[236] 《宋会要》职官44之38,第3382页。

[237] 《宋会要》职官44之15—17,食货64之77,第3371—3372页,第6138页。

[238] 《宋史》卷306《戚纶传》,第10104页。

[239] 《宋会要》食货69之43,第6351页。

[240] 《宋会要》食货69之48,第6353页。

[241] 《宋会要》食货69之68—69,第6363页。

[242] 《宋会要》食货61之65,第5906页。

[243]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9《亲邻之法》,第308—309页。

[244] 《宋会要》食货63之192,第6082页。

[245] 黄震《黄氏日抄》卷70《再申提刑司乞将理索归本县状》,耕馀楼刊本。

[246] 《宋会要》方域11之2,第6501页。

[247] 《宋会要》刑法1之22,第6472页。

[248] 《宋史》卷29《高宗纪》,第551页。

[249] 《宋会要》食货41之43,刑法1之27,第5558页,第6475页。

[250] 《宋会要》刑法2之89,第6540页。

[251] 《宋会要》帝系5之19,第121页。

[252] 《宋会要》仪制3之52,第1897页。

[253] 《长编》卷256熙宁七年九月壬子,第2407页。

[254] 《要录》卷78绍兴四年七月庚申,第1474页。

[255] 陈傅良《止斋先生文集》卷44《桂阳军告谕百姓榜文》,《四部丛刊》本。

[256] 《宋会要》职官37之9,第3139页。

[257] 《宋会要》食货60之3,第5866页。




在上枚举的专法只是抛砖引玉,肯定有不少疏漏,只能请读者们原谅笔者的年龄和精力了。但宋朝的专法,当然是宋朝法律史的一个重要侧面,值得人们作深入和细致的研究。

马克思说:“在历史进程中,掠夺者都认为需要通过他们自己硬性规定的法律,来赋予他们凭暴力得到的原始权利以某种社会稳定性。”[1]法律无非是必须体现和贯彻统治和剥削阶级的意志,这是颠仆不破的客观真理。中华的夏、商、周三代有礼有刑而无成文法,大致自春秋後期,开始制订和公佈成文法,包括铸刑书等。从无法到有法,自然是历史上的一个进步。“依个人的简单化理解,法治是法大於权,而人治则是权大於法”。[2]尽管出现成文法,但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授职制下人治的特徵,正是法律没有严肃性,而权力可以压倒和破坏法律。从战国、秦汉至明清,都是人治社会,宋朝并不例外。

权大於法的人治的特点,就是执法不依原则、道德和法律办理,而是依权势和人情办事,一切依阶级、阶层甚至个人的私利和需求,符合私利时似可遵纪守法,不合私利时更可违法乱纪,讲究“持苞苴而请谒,奔走权门”,[3]结果无非是“悖法乱理”,[4]“徇私枉法”。[5]正如李纲所说:“法完令具,布在方册,而吏惰弗虔,荒失诏命。使元元之民,不被其泽,良法美意,殆为虚文。”[6]

岂止是贪官污吏,而皇帝本人又何尝不同样悖法乱理。宋人所谓“祖宗之法”,当然是个含糊的概念,却似有神圣而不可动摇的严肃性。但宰相张商英反对宋徽宗给宦官加封节度使,说:“祖宗之法,内侍无至团练使。有勋劳当陟,则别立昭宣、宣政诸使以宠之,未闻建旄钺也。”[7]结果是张商英罢相,蔡京迎合宋徽宗之旨,首“擢童贯领节度使,其後杨戬、蓝从熙、谭稹、梁师成皆踵之。凡〔内侍〕寄资,一切转行,祖宗之法荡然无馀矣”。[8]神圣而不可动摇的严肃性又何在?或行或废,还不是听凭官家的一念之差?

宋朝法令繁多,似乎事事处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例可援。治史者似不必被此现象所惑,需要透过现象,看穿其人治的本质,实与其他朝代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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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5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

[2]《浅谈中国古代权大於法的主流政治传统》,载《史学集刊》2014年第6期。

[3] 《旧唐书》卷9《玄宗纪》,中华书局,1975年,第235页。

[4] 《通典》卷167,中华书局,1992年,第4318页。

[5] 清《世宗宪皇帝上谕八旗》卷5雍正五年七月初五日,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413—159页。

[6] 李纲《梁溪全集》卷36《诫谕监司按察州县诏》,岳麓书社,2004年,第457页。

[7] 《宋史》卷351《张商英传》,第11097页。

[8] 《宋史》卷472《蔡京传》,第13724页;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27大观二年正月,中华书局,2006年,第6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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