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亦冰:《北宋三司财务行政体制研究》出版丨202307-113(总第2429期)
《北宋三司财务行政体制研究》
丨张亦冰 著丨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3年5月
ISBN:9787522817712
壹
作者简介
张亦冰,1988年生,浙江杭州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历史学硕士,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历史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唐宋财政史、政治制度史。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北宋三司财政管理体制研究”,发表《唐宋时估制度的相关令文与制度实践——兼论〈天圣令·关市令〉宋10条的复原》《北宋京朝官“磨勘法”形成述论》等论文。
贰
内容简介
自北宋建国(960)至元丰五年(1082),朝廷一直以三司总领全国财政,时称“计省”,长官号称“计相”,财权集中且职掌广泛。三司理财体制的形成,同唐宋之际国家财政结构的整体演变密切关联,其分工模式、运作机制又对宋代乃至后世国家财计制度影响深远。本书梳理三司内部组织架构与人事安排,聚焦其如何履行财政决策、度支计划与财务审核等职掌,在此基础上,思考北宋财政管理体制的特点与演化路径。
叁
目 录
绪论/1
第一章 三司的组织架构与人事安排/25
第一节 唐宋之际三司职掌范围及分工演进/26
第二节 北宋三司内部行政机制及其演进——以三司长官、三部判官为中心/51
第三节 北宋前期三司官员的选任与迁转/75
第二章 三司与朝廷的职权关系/112
第一节 北宋财政决策体制中三司、中书门下的职权关系/113
第二节 权能错位:北宋财政管理中三司、中书门下的分工与互动/128
第三节 宋神宗朝“朝廷钱物”的封桩与征调/153
第三章 三司的财政计度与出纳审核/177
第一节 常程计度:北宋前期三司国计体系的运作与演进/178
第二节 簿书期会:北宋三司对钱物的支拨与勾销/203
第三节 财政集权与五代宋初幕职、州县官料钱制度演进/230
结语/247
参考文献/254
后记/275
肆
后 记
伍
试 读
三司自主处置权限的形成
北宋太祖与太宗,相较此后的君主,往往倾向于“独断”政务,如宋太宗“躬亲机务,纶旨稍频”,甚至形成“有司指挥,多以札子取圣旨”之局面。就钱谷之务而言,有司多以丛脞琐事进奏取旨,由君主直接做出具体指示。自太宗后期起,中书宰执在财政决策中的角色逐渐重要。至道元年正月,太宗规定三司“起请擘画钱谷刑政利害文字”,需由中书、枢密院“检详前后条贯,同共进呈”君主;当年五月,复命中书参校三司孔目官李溥条列三司钱谷利害七十一事,“其四十四事可行,遂著于籍”。可见在太宗安排下,宰执逐渐参与对三司所拟财政政策、制度方案的审核,以备君主顾问。但总的来说,面对纷繁庞杂的钱谷事务,宋廷尚缺少必要的层次划分与分流机制,各管理主体的参与方式、处置权限,主要取决于君主旨意。
随着进奏取旨的政务数量增多,君主、宰执负担日重,需将部分庶务交予行政职能部门处理。大中祥符三年二月十二日诏:“三司、提举库务、提点仓场、管勾国信官应自来承准宣敕条贯,并仰遵守,不得将有条事件再具札子,上殿取旨。若实有不便,乞行改正者,具状以闻。”对于“有条事件”,三司不得再以札子面奏取旨,纵使其间存“不便”之处,亦只得以奏状进呈。此举主要为纾解朝廷决策压力,提高政务处理效率,在当时并非特例。如为避免开封府、审刑院等机构凡事奏报朝廷,以致积滞,宋廷亦依据事件情由对其政务加以分流。
对直属中书的行政职能部门而言,政务分流未必意味着有权自主行遣,以审刑院为例,据景德四年七月诏:“自今官吏犯赃,及情理惨酷有害于民、刑名疑误者,审刑院依旧升殿奏裁,自余拟定用刑,封进付中书门下施行。”若刑名拟定允当,审刑院无须进奏,但需实封报中书施行,以便“令宰相更为约束”。相比之下,三司不隶中书,其对于“有条事件”,具有更多的自主处置权。嘉祐元年正月,知谏院范镇针对仁宗“下行有司事”,曾作如下论述:
臣伏见三司、开封府居常以明有条贯事作情理轻重,上殿进呈,及进入取旨。又诸司事有丛脞微细者,并皆奏闻。乃是陛下以天子之尊,下行三司使及开封知府与诸司事。皆有司不能任责,以至上烦圣虑;非惟上烦圣虑,又失为政之要,而亏损国体。伏乞指挥,今后三司、开封府公事,内有情理轻者,听便宜行遣。
奏议所云“上殿进呈”与“进入取旨”,指三司面奏与申奏状两类不同的进奏取旨方式。其反映的政务分流原则,与大中祥符三年诏关于“有条事件”的规定具有一致性。根据范镇论述,当时三司与开封府之政务,倘若“明有条贯”,且无“情理轻重”等适用性问题,则可“便宜行遣”,全权处置,无须进奏取旨,自然也不必关报中书“约束”。
北宋所谓“条贯”或“条”,多指在具体诏敕基础上修订、整合而成,并载于令、式、编敕、条例等“法典”的行政法条(如林特等大中祥符年间编定的“茶法条贯”),而“有条事件”“明有条贯”之事,即指三司可检得相应法规,照章处置之政务。天禧五年至天圣元年,三司曾置发遣祠部司,审核祠部发放度牒。天禧五年二月,朝廷接受三司建议,规定发遣祠部司审批开封府界度僧奏请流程,并申明其据以对勘的材料有二:其一为祠部“照证帐按(案)”,即祠部据以批度的文账底本,当度牒发放完毕,发遣司收到收据后,需对“照证帐按”加以勾销;其二为批度遵行的“宣敕条贯”,即给付度牒所依据之法规,发遣司据此勘验度僧数量无误,遂用印发放度牒。此外,在三司所下牒、帖指令中,需明确引述所据“条贯”,如欧阳修庆历五年为河北都转运使,曾引述三司牒中依据条贯做出的便籴粮草时限要求:“当司近准三司牒:为便籴斛㪷,仰依《编敕》,至三月终住便,更不展限者。”
综上,在三司财政管理中,倘若“明有条贯”,则可“便宜行遣”,君主、宰执不参与决策、施行各环节。换言之,三司的政务自主处置权限,取决于条贯之有无及其适用性。需要说明的是,条贯的本质,是对具体诏敕加以抽象升华,使其适用性、解释力及稳定性得以提升,以便尽可能涵盖千差万别、变化多样的具体事务。张方平在受命编修《庆历编敕》时,认为编敕者当“依律门类,而备其起请之因、参详之意,本末悉具,乃名‘编敕’。治宁岁久,事目滋广,天圣之后,文簿猥烦,乃许编修官删润而加损益,或数事并一条,比附有所不尽,天下承用,多失法意”。面对浩繁庞杂的诏敕,辨析其本末缘起、适用情形,进而对其删修损益,使之成为便于诸司检索参用、含义明晰的“条贯”,乃是对编敕官员的最大考验。由此观之,条贯规定的适用性与解释力,往往取决于其编修主体与编修方式。而据司马光所述“钱谷之不充,条例之不当,此三司之事也”,可见调整、维持财政管理条贯之恰当,本系三司职掌。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三司财政管理所据“条贯”的生成过程以及三司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加以考察。
▼
丨延伸阅读丨
张亦冰:北宋前期吏职的“流内官”身份与免役权——以《天圣赋役令》宋6条为中心的考察
一宋史研究资讯一
微信号:songshiyanjiu
邮箱:txq1627@126.com
扫码关注我们
点“在看”给我一朵小黄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