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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亿银行诈骗案真相起底,七幕大戏堪比《偷天换日》

2017-07-17 反做空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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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生在2014年的票据诈骗案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来源:爱济南客户端


2017年7月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二审判庭。


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曾经震惊一时的被告人谢某、张某某、崔某某、韩某某票据诈骗案历经多次庭审最终宣判:被告人谢某、张某某、崔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3年及7年,并分处罚金50万元、45万元及30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公安机关已追回的价值近1亿元的赃款赃物,发还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至此,这起发生在2014年的票据诈骗案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根据刑事判决书的认定事实,被告人谢某、张某某、崔某某、韩某某先后实施了金额为3亿元及20亿元的票据诈骗犯罪事实,其中3亿元诈骗既遂,20亿元诈骗未遂。


这部现实版好莱坞大片《偷天换日》的背后,究竟谁是导演?谁是演员?谁是受益者?这里面又隐藏着怎样不可告人的利益链条?我们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刑事庭审和山东省高院的民事庭审及本次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刑事判决书的事实试图还原案情,将这个复杂的骗局一幕幕客观地呈现给大家。


第一幕:资金掮客粉墨登场

精心预谋,分工协作,资金贩子共绘“财富计划”


事情还得从2014年3月说起。当时,被告人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大唐财富哈尔滨分公司副总的谢某和北京分公司的魏某及从事资金介绍和投资咨询业务的崔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谢某与崔某某认识后,便预谋、策划利用“非阳光业务”手段非法获取高额的“好处费”,以实现他们共同的“财富计划”。


被告人谢某、张某某、崔某某等经过多次商定密谋,设计好所谓的“财富计划”后,便开始将“纸上谈兵”的设想具体付诸实施。但要实现这一切的“设计规划”,最重要的问题是确定供求双方,也就是确定资金提供方和资金使用方。


按照被告人谢某、张某某等人的预谋分工,谢某主要负责联系和确定资金提供者并共同考察确定用款企业,而张某某等人主要负责联系和确定资金使用者,崔某某负责伪造票证和印鉴。


一个不得不予以重点说明的概念:“非阳光业务”


上面提到的“非阳光业务”,并不是一个精确、科学的资金运作概念,“非阳光业务”可以基本概括为如下操作模式:在相关企业不符合银行正常授信条件而又有大量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资金方为攫取巨额收益又规避直接支付给用款企业的巨大风险,遂将其资金通过正常渠道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将该款转至相关用款企业,资金方除获取金融机构支付的正常存款收益外,还可获取用款企业支付的巨额贴息,相关中间人获得巨额好处费,相关企业为获得资金而自愿支付巨额费用。资金方为配合用款企业使用资金,需在存款期限内对该存款做到“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抵押”、“不挂失”、“不查询”、“不开通网银”,存款到期后由用款企业按原路归还给金融机构,若无法归还资金,资金方仍可以“毫不知情”为理由,要求金融机构归还存款,妄使接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无辜担责。


第二幕:供求双方分别现身

各取所需,各负其责,“金主”“用款人”分别敲定


被告人谢某利用其从事资金业务运作方面的各种关系,联系上了广发银行北京某支行的陈某,并以高息补偿收益的方式最终商定由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作为资金提供方,出资3亿元在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办理存款业务。


与此同时,被告人张某某也在紧锣密鼓地联系和考察用款企业。在考察多家企业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最终经人介绍联系上了山东德州临邑县的一家名为“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超公司)的用款企业,经其初期考察认为桦超公司适合作为用款企业,此后被告人谢某又对该企业进行了所谓的实地考察,他们对这家企业的总体情况比较满意,同时这家企业为了拿到3亿元资金愿意承担高达18%的高额成本,经各被告人协商最终确定桦超公司作为实际用款企业。


第三幕:资金通道应需而出

穿衣戴帽,层层嵌套,设计产品粉饰收益分配


被告人谢某与广发银行北京某支行陈某商定资金来源后,又一个客观现实状况成为实际操作资金运转的障碍,那就是广发银行与天津银行之间并没有同业合作关系,但这一客观障碍并没有难倒这些专门从事资金业务的“资金掮客”。得知广发银行与江苏银行存在同业合作关系后,被告人谢某又分别联系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的副总经理于某及江苏银行南京某支行的郑某。


此后,被告人谢某与广发银行北京某支行的陈某、合众公司的副总经理于某及江苏银行南京某支行的郑某共同商定了3亿元资金的流转方式:即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3亿元资金通过合众公司以年利率3%存入江苏银行南京某支行,再由江苏银行将上述3亿元资金通过合众公司以年利率3.3%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为顺利实现上述资金流转,广发银行、江苏银行分别与合众公司签订了2014专户92号《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2014专户82号《委托资产管理及托管合同》。


资金流转的具体方案和通道均已确定完毕,但稍懂资金市场的人都知道,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为什么放弃年利率5.5%的同业存款而选择年利率只有3%的一般性存款呢?江苏银行为什么也选择了年利率只有3.3%的一般性存款呢?


就在商定好上述资金流转方案以后,被告人谢某又与广发银行北京某支行的陈某联系上了民生证券公司的商某,并签订了一份由广发银行为托管人、民生证券公司为管理人、桦超公司为委托人的《民生证券理财2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广发银行以收取托管费的名义实现了弥补收益的目的。


江苏银行在其中扮演的只是个通道的角色,如果没有广发银行的3亿元资金,也不会去继续操作下面的事情,也不可能放弃年利率5.5%的同业存款去选择年利率只有3.3%的一般性存款,于是在被告人谢某的联系下,江苏银行又与桦超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行高端财务顾问协议》,江苏银行以收取顾问费的名义实现了弥补收益及获取通道费的额外收益。


就这样,虽然兵马未动,粮草却已先行。


第四幕:动手“前夜”

活期开户,私刻印鉴,被告完成犯罪准备


按照事先商谈和计划,合众公司顺利成为3亿元资金的管理人,于是合众公司副总经理于某便安排财务人员王某某到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对接开立银行账户。当王某某自被告人张某某处得知只能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时,作为专业财务人员的王某某提出了质疑,并请示其公司副总经理于某。在征得于某同意的情况下,王某某仅仅开立了一个活期账户。


在实施犯罪前,张某某、崔某某还做了另外一件关键的“工作”:伪造合众公司和天津银行的印鉴并购买了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


截至此时,“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犯罪分子只需坐等资金来。


一个不得不说明的重要环节,活期账户及《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


开立活期账户是犯罪分子实现资金划转的重要环节之一,如果开立的账户为定期存款账户,资金一旦进入账户就不可能再被转出了。只有在开立活期账户的前提下,资金到账后,犯罪分子即谎称将活期转存为定期,并向开户人提供伪造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以骗取开户人认为其存款已经转存为定期存款。但实际上存款并未转为定期,仍在活期账户内,犯罪分子再利用伪造支票的方式将活期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实际用款企业使用。


第五幕:偷梁换柱 暗度陈仓

3亿元资金“大挪移”,进入桦超公司口袋


资金划转的当天即2014年5月27日,一场大戏开始上演,同时另一个重要的女演员韩某某隆重出场。


这个韩某某又是谁呢?她是前文中提到的被告人崔某某的女友,一个刚刚毕业的大学生。


按照被告人张某某和崔某某的事先安排,韩某某带着类似银行工作人员穿着的服装,于5月27日当天下午提前来到银行附近的停车场,在车内随时等待张某某的指令和安排。


等待中的韩某某接到了来自被告人张某某的电话,她便匆匆进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业务大厅,并趁着没人注意的时候进入银行大厅开放区域的一间VIP休息室。


根据犯罪分子的事先“踩点”了解,VIP休息室是个开放区域,是个贵宾休息室。韩某某坐在休息室内,将一张已打印好的大额《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放进了抽屉内。


这时候,合众公司和江苏银行的两名工作人员被张某某领入VIP休息室,而他们二位正是接受各自单位委派来领取《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的人员。韩某某假意操作业务,并趁这两人不注意的时候,从抽屉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虚假的天津银行《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然后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去加盖银行公章溜进了银行内的厕所,并将事先伪造的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印章加盖在了这张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上,又回来交给了合众公司的工作人员,这一系列的违反基本金融常识的做法,并未引起合众公司和江苏银行的两名工作人员的怀疑。


这一系列的骗术结束后,合众公司并未新开立定期存款账户,而下一场骗局即将上演。


这场精心设计的骗局,最终目的是将3亿元“借”给桦超公司使用。


5月27日当天下午16点30分左右,一笔始自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3亿元的资金,按照事先设计好的路线,顺利而快速地经过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广发银行总行、江苏银行南京某支行、江苏银行总行、邮储银行五家金融机构,于短短的不足半小时内进入合众公司的活期账户户头上。


此时,还是那个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的韩某某,换成便装后的她又“摇身一变”,“成”了合众公司的工作人员,将3亿元非法转给了桦超公司使用。


就这样,前后只用了短短不到30分钟的时间,各被告人共同演完了一出天衣无缝的“偷天换日”大电影,将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3亿元资金辗转腾挪转入了桦超公司账户内。


第六幕:分享“果实”

从金主、导演、演员到剧务,一共分了5000多万


据了解,桦超公司已有多笔银行贷款,且很难再从银行借出钱。所以,对谢某、张某某等人提出的融资计划,该企业十分感兴趣。于是,在这笔3亿元资金到位前,被告人谢某等人要求其支付按18%左右计算的年使用成本即5000余万元,他们同意了;对于同合众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他们同意了;对于同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民生证券公司签订为期40年的资管计划并一次性支付1100余万元的管理费,他们同意了;对于同江苏银行签订高端顾问协议并支付170余万元的顾问费,他们同意了;对于谢某提出的虚构办公楼装修设计合同并支付1360余万元的设计费用,他们也同意了……


伴随着案件事实的水落石出,多条利益链条也浮出水面。


作为资金使用方的桦超公司,除支出高额用款成本外,将其取得的3亿元资金与当地的山东峰宇面粉公司共同使用。


作为资金提供者的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利用民生证券理财计划的方式收取了桦超公司支付的“托管费”1100余万元,用于弥补收益利差。


作为通道方的江苏银行南京某支行,利用投行高端顾问协议的方式收取了桦超公司支付的"顾问费"170余万元,用于弥补通道费用。


作为犯罪策划、实施者的谢某,利用虚假的装修设计合同获取犯罪所得1360余万元,并支付给前文提到的大唐财富北京分公司的魏某近300万元,支付合众公司副总经理于某好处费30万元,扣除其他开销之后自己获取850余万元。


作为犯罪策划、实施者的张某某,自实际用款企业获取非法所得好处费1800万元;崔某某自张某某及实际用款企业获取非法所得好处费135万元;而作为一人分饰两角的韩某某,却仅仅得到了崔某某作为奖赏的几件衣物。


第七幕:欲壑难填

还想干票大的,只是这次“演”砸了


3亿元资金犯罪成功后,犯罪分子们分别获取了可谓巨额的非法所得,他们在兴奋的同时,却并没有满足。于是,当他们得知桦超公司还有资金需求时,决定再次铤而走险、故伎重演。


更疯狂的是,桦超公司这次提出的资金需求高达20亿元,而且为了获得这笔数额巨大的资金,桦超公司提前用上一次3亿元剩余的6000多万元作为“利息和托管费”,不远千里地又一次存入了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指定账户。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一次资金业务的具体联络人仍然是广发银行北京某支行的陈某,但资金的提供者变成了邮储银行。当然,实施犯罪的人仍然谢某和张某某,划转资金的具体操作手法也与上一次如出一辙。


经过上述人员的缜密设计和谋划,2014年11月27日下午,邮储银行作为托管人,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永明公司”)作为管理人,将20亿元存款存入光大永明公司在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活期账户内。


与3亿元案件不同的是,当被告人张某某同样是在VIP室内将事先打印伪造好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交付给领取人员时,领取人员起疑拒收。当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将20亿元款项原路退回邮储银行时,引起了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相关部门的警觉,并在第一时间果断采取止付措施,同时报案。


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后,经过了艰辛地调查取证,根据犯罪分子的供述及大量的书证、人证,终于还原了此报道中所述的3亿元及20亿元票据诈骗的真实案情,并依法提请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直至昨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几个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


伴随着23亿元票据诈骗案件刑事判决书的宣判,这起曾经震惊一时的惊天大案仿佛尘埃落定,在赞许公检法各机关查明犯罪真相、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许多问题萦绕在我们的脑海中挥之不去,似乎还有更多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值得大家探讨和研究。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存在所谓的“非阳光业务”?


由于整体经济形势的影响,不少企业尤其是生产经营性的实体企业的生产发展面临巨大的市场压力和资金压力,而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也饱受不良贷款的巨大压力,也不得已地更加关注贷款发放的资金安全问题。肇端于此,生产经营企业不断增长的资金需求与银行审慎放贷的矛盾日益凸显,从而为所谓的“非阳光业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环境。一方面,正如被告人谢某、张某某等人的设计,欺骗资金提供者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提供资金,利用"非阳光业务"模式,通过设计各种复杂的金融产品结构、设置独立民事关系的防火墙,以各种假借通道的方式将资金划转给同业金融机构,并以最终收到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出口",避免了直接与用款企业的贷款合同关系,更为今后可能发生的资金风险找到了"垫背者";另一方面,这家山东德州临邑的用款企业桦超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因素限制,无法顺利地自银行金融机构实现贷款融资目的,但为了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甚至其他不正当的目的,愿意支付高额成本获取资金以实现融资目的,为犯罪分子也提供了弹药支持。


第二个问题:犯罪行为因何得以实现?


原因之一:银行金融机构作为以营利为目的之一的经营性机构,自然地具有追求收益、追逐利润的属性。银行也需要生存,没有业务,没有收益,银行也在面临发展的困境。诸如本案,如果没有额外的高收益诱惑,相信作为资金提供者的广发银行也不会审批和操作类似的资金业务,江苏银行与合众公司也不会主动献身去充当这个通道,也就不会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可乘之机。


原因之二: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内部对银行业“不当交易”行为尤其是银行同业投资业务方面“不当交易”行为审查不严,对监管套利行为管束不当,对银行业同业投资业务的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管控缺失,穿透性管理实施不到位,引发金融市场乱象。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预先签订证券理财合同并据此收取托管费用用以弥补收益的前提下,其恐难对是否知情及放任3亿元资金以不合规方式转借给企业使用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


原因之三:作为资金流转通道和管理人的相关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产品设计、多层嵌套,为资金流转、实现收益的事实“穿衣戴帽”,借以规避监管部门的监管,更为甚者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和帮助。


原因之四:资金掮客为获取巨额犯罪所得,宁可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第三个问题:一起犯罪引发多个案件,结果何去何从?


经了解和梳理发现,3亿元资金刑事犯罪案件实际涉及广发银行、江苏银行、邮储银行、天津银行及合众资产公司等五家金融机构及多个资管计划、理财计划。除刑事犯罪案件外,又引发了两起民事诉讼案件及一起仲裁案件。其中两起民事诉讼案件分别为广发银行起诉合众公司的案件、合众公司起诉天津银行的案件,一起仲裁案件是江苏银行起诉合众公司的案件。


从表面看来,由于犯罪分子及其他参与者的规划设计,利用不同的资产管理合同将3亿元资金流转的过程刻意割裂为多个看似独立的合同关系。但若按照3亿元资金流转的倒向推演及分析即可发现,无论是江苏银行转入天津银行的3亿元资金,还是最终流向桦超公司的3亿元资金,其实就是始自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3亿元资金。


据法律方面的专家人士分析,当前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的民刑交叉问题是一个疑难复杂问题。首先,目前涉及民刑交叉问题的法律规定较少,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均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其次,由于法律规定较少,审判实践中,裁判者由于对该问题的认识不同,往往会作出不同的甚至是大相径庭的裁判结果。同时该法律方面的专家人士认为,就本案犯罪行为引发的多起民事诉讼及仲裁案件,应当充分依据刑事案件查明和认定的基本事实,全面客观地还原案件全貌。如果简单、机械地对民事诉讼及仲裁案件个案裁判,将导致出现多个3亿元的不同裁判案件,这也将有违刑事判决确定的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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