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这个男人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还抛尸,被判刑4年!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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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龙湾法院审结一起因非法行医致被害人死亡且被抛尸的案件。
2017年1月6日21时15分许被害人谭某,47岁,重庆人,因腹痛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 “XXX大药店”内就诊,无证医生郑某未仔细询问病史、未给予心电图等检查,对其使用“硫酸阿米卡星”、“盐酸山莨菪碱”等药物输液。
因谭某还说肚子痛,郑某又给他吃了盐酸山莨菪碱片剂一片、奥美拉唑胶囊一粒,谭某吃了药后出现呕吐、瞳孔放大等症状,经郑某急救无效而死亡。
次日1时40分许,郑某将谭某尸体搬到路边丢弃,并在死者西侧放一摊呕吐物,想让他人以为死者是病发身亡。7时许,路人发现并报警。
经鉴定,谭某死因符合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的基础上,由于严重的过敏性休克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郑某的行为与谭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郑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2017年1月11日,郑某在民警排查过程中主动交代犯罪行为。同年8月24日,郑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谭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余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据了解,被告人郑某此前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分别于2011年9月28日、2013年6月28日被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局罚款人民币1500元、8000元,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龙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并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被告人郑某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再犯本罪;且在案发后有抛尸行为,应予从重处罚。
因被告人郑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予减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该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没收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涉案药品及诊疗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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