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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航•生活|​还想在乡下买房?国土资源部宅基地新通知,看你“中枪”没?

2017-02-10 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在乡下买块地,建个小院子,盖幢小房子

  院子里种满花花草草,房子后面就是山,门前还有小溪流过,每天在这里生活、 入梦……



  光是想一想,就觉得很美好了,有木有?这应该是很多城里人的梦想吧!

  然鹅,现实是残酷的 

  农村宅基地并不是想买就能买哒!


  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就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等作出明确规定。《通知》规定,1999年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191号,2016年12月16日)


《通知》规定:

  “七、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 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 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 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 (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


官方解读:

  针对《通知》,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近日进行了政策解读:


  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规定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使用宅基地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这种情况使用的宅基地都是经统一规划和批准的 ,应予以确权登记。为防止迁新、建新不退旧,《通知》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 销登记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因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 占用宅基地的,《通知》认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年至1999年两个历史阶 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


  该负责人强调——


  “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 。”


  所以,重点来了!!!

  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到底“1999年国办发文”是怎么说的?

一起来看看:

《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国办发〔1999〕39号,1999年5月6日)


  “二、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 产开发。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 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看到这里应该很清楚了: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法律不予确权登记,也就是说,是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

  私下交易购买农村宅基地有法律风险,作出决定要谨慎啊!





  此外,《通知》还有哪些要求?

1.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不能含糊

  《通知》指出,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不动产登记制度顺利落地实施。针对个别地方农村不动产登记不规范的问题,《通知》明确提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2.“一户多宅”登记应公告无异议


  针对“一户多宅”问题,《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公安部门规定有独立住址才能分户,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才批准使用宅基地,因此导致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通知》要求,地方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并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宅基地面积超占分时间段处理

  《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


  具体登记规定包括: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4.妇女及进城农民合法权益有保障


  为有效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知》明确,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按照中央推进城镇化工作安排,未来一亿农民将进城落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宅基地权益应予以保护”的规定,《通知》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来源:法制日报、国土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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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原为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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