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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航律师观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

2017-02-13 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我国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现象较为多见,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因非婚同居分手后财产纠纷问题。



婚姻法是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如果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便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由于传统道德与新观念的较量难分高下,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矛盾长期存在,导致法律对非婚同居这种普遍社会现象的规制仍有待完善。下面为您介绍非婚同居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1

同居关系的案件受理条件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理解为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并作出处理。


2

同居关系的认定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临时组合。现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所以同居的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结为夫妇,但是双方都应当没有配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双方应当解除同居关系,必要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因此,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认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院只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与财产纠纷问题。


3

同居关系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4

同居期间财产归属问题



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

 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分割。

 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

 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

 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而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总之,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5

共同债权债务问题


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此建议有关当事人,选择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才能充分地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权益。如果选择非婚同居的结合方式,那么双方在同居之前,必须考虑清楚同居的理由和利弊,订立“非婚同居协议”,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同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也能更好、更快地解决问题。


文章|周雅婷

编辑|张    茹

实习律师  周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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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原为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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