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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航律师观点|如何划分非接触型交通事故的责任呢?

2017-02-22 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王亚珍律师,执业于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擅长领域:经济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从业以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畏权势,刚正不阿,兢兢业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联系方式:15535929601


案情导入



王某驾驶面包车从小区出来,李某骑着电动车看见前方面包车驶来,便赶紧刹车避让,不料电动车发生侧滑,李某摔倒在地,车损人伤。经交警大队民警调查后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因王某坚持认为自己没有碰到李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拒绝对李某进行赔偿。李某无奈,欲起诉至法院。



分歧

对本案中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王某驾驶的面包车并没有实际碰到李某,李某的受伤是其自己导致的,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

李某是因为避让王某驾驶的面包车才受伤,李某的受伤与王某的驾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王某、李某的车辆虽然未直接接触,但李某诉称的因避让王某驾驶的面包车而致电动车侧翻的事实存在,李某的受伤与王某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4、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1、法律上没有非接触性交通事故的概念,是否接触与交通事故的本身没有关系,是否接触与是否赔偿和赔偿数额的大小也没有关系。

2、交警对于责任的划分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根据交通事故状况进行划分。

责任划分的相关法律

1、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经过审查,如果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人民法院依自己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⒈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⒉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综上,对于非接触性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关键在于交警对于双方现场的交通事故状况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规进行划分,在法律上是没有非接触型的交通事故的概念。

文章|王亚珍

编辑|张    茹

稿件审核|周雅婷


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原为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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