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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航律师观点|千里会美女,被骗入窝点!

2017-03-03 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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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应该对“传销”这个词并不陌生,随着微信聊天的盛行,传销也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近日,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云南小伙在微信上聊了一个永济美女,两人感情不断升温,他以为自己终于找到此生的真爱,便从云南不远千里来到永济约见网恋女友,一路上,他想得很多,他知道,永济爱情圣地普救寺,他一路上幻想着两人可以去那里走走萦萦小道,谁知,他却被女友骗入传销窝点,并被该传销组织人员限制人身自由。


2017年2月17日上午9时,永济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队员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几名疑似传销人员,立即向上汇报。了解情况后,大队领导带领中队队员迅速行动,在康乐南路成功捣毁一传销窝点,解救被骗人员1名。


经询问,被骗男子钱某,26岁,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钱某在聊微信过程中,被一个女孩子以谈恋爱名义骗至永济。到永济后,钱某发觉上当受骗,但一直被其传销人员控制,无法逃离。


目前,案件已移交城东派出所处理,被骗人钱某在民警的帮助下登上了返乡的列车。

何为组织领导传销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二、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三、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四、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了解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要件,知道了何为传销,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异性网友异常热情地提出见面、约会、帮忙找工作,务必慎重考虑,不要轻易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否则"美梦"就有可能变成"噩梦"。


永济公安提醒,目前微信、QQ交友、网络招聘成为传销组织寻觅被害人的主要方式,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聊天、网络招聘或约见网友等手段,诱骗没有专业技术,没有稳定工作,或刚毕业的被害人到传销地后强制进行讲课洗脑。如果发现涉嫌传销的组织或人员,或发现自己被骗误入传销,一定要保持理智,设法尽早脱离传销组织,并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文章|张高静

编辑|张    茹

稿件审核|周雅婷


实习律师  张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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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原为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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