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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航律师观点|搭顺风车出事故,车主的责任是如何?

2017-04-20 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张婷律师,执业于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擅长民商法、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执业以来,秉着“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精神,力求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尽职尽责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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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事关系。某日下班后,甲没有车,想搭乘乙的摩托车一同回家(该摩托车车主系乙的父亲),碍于同事关系,乙答应了请求。没有想到车到半路发生遇外,乙驾车不够熟练翻出路外,导致甲受伤住院治疗,仅医疗费就达7万多元。期间乙垫付了10000元。


这下问题出来了,一方是好心办坏事,一方是大额的医疗费用。两人之间无法协商,甲遂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好心办了坏事,怎么办?


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被告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驾驶车辆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交警认定单方过错作用造成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原告搭载被告乙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其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加之原告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造成的­脑损伤与不戴安全头盔有直接关联,因此原告对于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判决确定被告乙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甲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外10%的损失由于摩托车主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具有安全隐患,所以由摩托车主承担。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因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如果按照无过错责任认定开车人承担全部责任,相信很多人都会心塞,明显对好意人有失公平,不利于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的培育。


1、首先好意同乘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好意同乘虽有意思表示,但其行为目的并非追求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没有成立法律关系的目的,没有让自己的行为获得法律上约束的意思,没有这种合约的意思在里面,就不能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评价此类行为。驾驶员没有义务将搭车人运送至目的地,好意搭乘是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对双方并无法律拘束力,同乘之人对好意开车人无履行请求权。

   

 2、其次,要区分好意同乘行为和导致搭乘人受损害的后续行为是不同的两种行为。对于前者,如前文所述并无法律约束力,对于后者,则要有适当的方式进行法律救济。在好意同乘案件中,车辆驾驶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只能是基于他自身的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免责。这样做既有利于鼓励社会公众助人为乐,也有利于保护搭乘人的权益免遭侵害。本案就要考虑开车人的善意注意义务,他有谨慎开车的义务,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造成损害,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正是仔细考虑了开车人不合规范的驾车行为导致事故,故判决其承担60%的责任。

   

 3、对于好意同乘行为,有的人认为是在做好事帮忙别人,不会承担法律后果,还有一些人因害怕承担责任而拒绝帮助别人。这两种错误认识是两个极端,缺乏公民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风险评估和法律后果的预测。本案根据现有立法精神以及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对公民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使公民据此更好地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安排,对纠纷的产生进行理性地处置,这与倡导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具有深度的内在契合。


律师说法




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就是助人为乐。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好意同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有《合同法》第302条附带规定了搭乘者的赔偿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承认应适当减轻驾驶员或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无偿搭乘车辆,双方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不能按照客车的交通事故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给无偿乘车人造成损害,搭载人对事故负有过错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公平原则,无偿乘车人应承担部分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根据《合同法》第302条和《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承运人是指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货运或者客运,以赢利性为目的经营者。如果车主并非是以盈利为目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承运人,那么该条就不适合套用。

    

车主免费让他人搭车的行为是一种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它缺少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有三个要素,即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效果意思指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产生法律上效果,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期望获得某种法律利益。无偿搭车行为虽有意思从事这一行为,但其实施行为的目的只是增进情谊,而没有成立法律关系的目的,没有让自己的行为获得法律上约束的意思。因此,如果没有这种意思,就不得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评价此类行为。实践中,这种行为多发生在熟悉的人之间,车主基于好意送人一程,乘车人也知道车主在好意帮自己。

    

在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为客运服务是以赢利为目的,而免费搭车中的车主则是好意施惠,因而相对于客运服务中的承运人来说,应该承担的注意义务相对要低,搭乘者也要承担一部分风险。在由车主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场合,车主只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对于一般过失则不负责任,并且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过失相抵等规定。

    

综上,对于搭顺风车出事故的,作为车主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在于车主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车主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要责任大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除此之外,如果车主是因为过失或者以外而导致的事故,车主是要负一部分责任或者是过错相抵的的规定。


文章|张    婷

编辑|张    茹

稿件审核|周雅婷



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原为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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